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28号
渝东北各区县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渝东北区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对发生在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渝东北区县)的举报线索,由渝东北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按照首办负责制原则认定和实施奖励。
第四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设立统一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
渝东北区县统一举报受理电话:023-67572045
重庆打非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录音、网址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被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认定有效。
第七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直接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接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线索的;
(二)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发起、主导、组织实施或者协助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奖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线索真实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初步判定有效的,应按程序交办有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十条 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用品或表扬表彰等,具体方式由奖励实施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及区域、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分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特别奖励、实物鼓励“四类八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常规奖励。举报线索由首办负责制确定的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初步认定有效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追加奖励。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在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追加一定金额奖励,由案件主办地所在的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一案一议”方式确定。
1.举报线索被调查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2.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3.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4.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5.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含)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6.同一举报线索符合追加奖励多项情形的,采用最高额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特别奖励。对于日常工作中,渝东北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在风险监测摸排工作中报送的线索,不适用常规奖励和追加奖励。上述单位不直接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岗位的职工主动提供举报线索,经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初步判定有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实物鼓励。对积极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给予举报人宣传纪念品鼓励。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照涉密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领取记录、发放凭据等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对恶意透露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线索受理登记表
2.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审批表
3.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领取记录表
附件1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线索受理登记表
受理编号:
|
受理单位 |
|
|
受理时间 |
|
|
举报方式 |
□来访 □来电 □电子邮件 □来信 □微信 □其它 |
|
举报人信息 |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单位或住址: | |
|
举报内容 |
|
|
证据清单 (按项填列,原件 或复印件附后) |
|
|
经办人签字 |
|
附件2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奖励审批表
|
审核单位(公章): 受理编号: | |
|
举报人信息 |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单位或住址: | |
|
受理时间 |
|
|
举报内容 |
|
|
受理单位 负责科室意见 |
(包括核查结果、奖励金额、奖励依据等)
|
|
受理单位 分管负责人意见 |
|
|
受理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
|
附件3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奖励领取记录表
(一奖励一表格)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举报线索 名 称 |
奖励金额 |
发放方式 |
领取人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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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万州府发〔2025〕9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4〕11号)等6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文件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文件清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公文字号 |
|
1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万州府办发 〔2014〕11号 |
|
2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第一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万州府办发 〔2020〕61号 |
|
3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
万州府发 〔2013〕21号 |
|
4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
万州府办发 〔2019〕19号 |
|
5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万州府办发 〔2014〕43号 |
|
6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教育工作的意见 |
万州府办发 〔2013〕31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万州府发〔2025〕6号
为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全面推动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等,遵循科学划定、落地准确、边界清晰、便于管理的总体原则,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以定量判别为主、定性判定为辅的方式,在优先保障生态和耕地空间的前提下,兼顾保护与发展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现将万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公告如下。
万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于40个乡镇(街道),均在坡度25°以上的林地内,划定图斑共计1632个,面积共计528.68km2,占全区土地面积的15.30%,占全区林地面积30.15%(详见附件1、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万州区各乡镇(街道)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万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万州区各乡镇(街道)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
序号 |
乡镇(街道) |
禁止开垦陡坡地图斑数量(个)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
国土面积(km2) |
序号 |
乡镇(街道) |
禁止开垦陡坡地图斑数量(个)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
国土面积(km2) |
序号 |
乡镇(街道) |
禁止开垦陡坡地图斑数量(个)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
国土面积(km2) |
|
1 |
龙驹镇 |
157 |
9061.79 |
248.45 |
19 |
铁峰乡 |
21 |
905.76 |
51.41 |
37 |
孙家镇 |
15 |
209.74 |
44.86 |
|
2 |
长滩镇 |
90 |
4265.67 |
128.43 |
20 |
高梁镇 |
35 |
903.48 |
97.74 |
38 |
九池街道 |
10 |
206.37 |
30.51 |
|
3 |
走马镇 |
143 |
3821.77 |
177.85 |
21 |
李河镇 |
33 |
899.12 |
75.61 |
39 |
瀼渡镇 |
13 |
127.05 |
30.33 |
|
4 |
普子乡 |
44 |
3547.67 |
83.48 |
22 |
天城街道 |
37 |
796.20 |
75.26 |
40 |
大周镇 |
11 |
118.44 |
24.03 |
|
5 |
新田镇 |
92 |
3013.68 |
150.29 |
23 |
罗田镇 |
44 |
722.48 |
82.58 |
41 |
周家坝街道 |
0 |
0.00 |
9.14 |
|
6 |
梨树乡 |
40 |
1890.88 |
48.85 |
24 |
新乡镇 |
19 |
718.30 |
43.43 |
42 |
钟鼓楼街道 |
0 |
0.00 |
33.81 |
|
7 |
分水镇 |
105 |
1862.69 |
213.11 |
25 |
后山镇 |
39 |
688.41 |
99.28 |
43 |
牌楼街道 |
0 |
0.00 |
10.20 |
|
8 |
恒合土家族乡 |
50 |
1824.58 |
83.61 |
26 |
白羊镇 |
30 |
654.73 |
98.25 |
44 |
双河口街道 |
0 |
0.00 |
22.47 |
|
9 |
地宝土家族乡 |
23 |
1708.81 |
40.79 |
27 |
太安镇 |
24 |
609.07 |
65.12 |
45 |
龙都街道 |
0 |
0.00 |
25.86 |
|
10 |
白土镇 |
37 |
1545.38 |
69.09 |
28 |
太龙镇 |
24 |
604.77 |
58.07 |
46 |
百安坝街道 |
0 |
0.00 |
17.26 |
|
11 |
熊家镇 |
47 |
1535.28 |
85.35 |
29 |
甘宁镇 |
29 |
588.89 |
104.99 |
47 |
五桥街道 |
0 |
0.00 |
25.01 |
|
12 |
弹子镇 |
54 |
1482.07 |
72.46 |
30 |
溪口乡 |
17 |
572.82 |
45.73 |
48 |
高峰街道 |
0 |
0.00 |
45.74 |
|
13 |
燕山乡 |
22 |
1339.34 |
58.73 |
31 |
小周镇 |
8 |
367.90 |
26.89 |
49 |
太白街道 |
0 |
0.00 |
12.91 |
|
14 |
长岭镇 |
66 |
1217.24 |
99.23 |
32 |
郭村镇 |
22 |
246.51 |
57.87 |
50 |
沙河街道 |
0 |
0.00 |
10.74 |
|
15 |
长坪乡 |
17 |
1024.25 |
46.47 |
33 |
黄柏乡 |
15 |
245.57 |
32.02 |
51 |
高笋塘街道 |
0 |
0.00 |
2.95 |
|
16 |
余家镇 |
45 |
994.66 |
139.51 |
34 |
武陵镇 |
25 |
242.61 |
80.07 |
52 |
陈家坝街道 |
0 |
0.00 |
44.50 |
|
17 |
茨竹乡 |
53 |
957.48 |
44.69 |
35 |
龙沙镇 |
16 |
210.30 |
68.41 |
合计 |
1632 |
52868.17 |
3456.41 | |
|
18 |
柱山乡 |
38 |
926.42 |
52.19 |
36 |
响水镇 |
22 |
209.99 |
60.75 |
|
|
|
|
|
注:乡镇(街道)国土面积数据来源于万州区“三调”数据库。
附件2 万州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直管公有住房第二轮
出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1号
有关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直管公有住房第二轮出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直管公有住房第二轮出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新时代住房保障体系相适应的住房制度,根据《2024年万州区资产盘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出售范围
此次房屋产权出售只针对由区房屋管理中心管理、处于合法承租状态并具有不动产权证的直管公有住房。
属于以下情形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出售:危房;属于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历史文化古迹等保护范围内的;现有住改非、非改住的;产权或租赁关系不明确的;北山大道1399号1号楼;附有违法建筑未消除或未依法处理的;住建部门认为不宜(或暂时不宜)出售的其他情形。
二、购买人资格
享有使用权的证载承租人或持证使用人(指受让于证载承租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实际居住人)均可申购直管公有住房产权。持证使用人申购的,需提供使用权转让协议和证载承租人放弃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因证载承租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遵证载承租人本人意愿,可由其共同居住人持有效法律文书申购。
三、出售方式
(一)房屋总价
出售价格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由区房屋管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总价=建筑面积单价×建筑面积。
通过空置直管公有住房配租、按市场价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处置,现有租住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二)购买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三)出售期限
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
(四)相关税费
1.买卖双方的税费分别由各自承担。
2.房屋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如需转为出让,出让金由购买人缴纳。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纳标准为无电梯房屋45元/平方米、有电梯房屋75元/平方米。
四、面积确定
以不动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公私混合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只在公有部分的面积上增减,私有部分面积不变,其购买面积=测量报告建筑面积-已购买产权面积。
五、申购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购人持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租金(缴纳到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购房款当月止)票据等资料,到万州区公租房服务大厅(北山大道1399号)领取并填写《直管公有住房产权申购表》。
(二)审核查验。区房屋管理中心对申购人是否符合购买资格进行审核,对申购房屋进行查验,结合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确定房屋可售状态和面积,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查验结果告知申购人。
(三)签约缴款。申购人与区房屋管理中心签订《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缴纳房款、税费,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卖双方的税费分别由各自承担。
(四)产权登记。申购人持《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和房款、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五)房屋交付。直管公有住房产权出售后,其使用权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一律按房屋现状交付。产权转移后,原房屋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新的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六、售后服务
为不影响直管公有住房买受人办理户籍落户、义务教育入学等事务,直管公有住房买受人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区财政局出具的缴款票据办理户口迁移登记。若申购人系原持证使用人直系亲属(父亲、母亲、子女),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附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若申购人与原持证使用人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附加区房屋管理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待落户到房产地址处后办理入学。若未落户按照非三对口业主子女不能划片入学,按照当年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七、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售房资金由区房屋管理中心收取,存入区财政账户。出售工作所需的前期费用(如出售宣传资料、房屋鉴定、价格评估等)、卖方税费等,从售房资金中据实列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万州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办、万州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工作专班办公室于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与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售房资金管理、保障出售工作经费、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监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面积测绘、不动产权证办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直管公有住房附有违法建设作出处理意见。区公安局负责办理直管公有住房买受人户籍落户。区教委负责协调直管公有住房买受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区信访办负责牵头处置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稳定问题。区房屋管理中心责具体出售工作,包括受理购买申请、核定房屋可售状态、审核购买资格、追收清缴欠租、签订出售合同、代收售房款、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配合产权证办理等。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责任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工作专班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相关人员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杜绝出售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因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严肃问责。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发〔2025〕8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5〕10号)要求,为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成立普查机构。设立重庆市万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构,不列入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副组长、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落实经费保障。普查经费分级负责,区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涉及的有关工作事项,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万州调查队协调。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解决普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照规范的流程开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其中,涉及普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万州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遥感工作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万州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作物种植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乡村振兴方面的事项,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方面的事项,由区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由区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地图、卫星遥感影像、自然资源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普查数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做好“两员”选聘。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选聘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本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选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普查队伍稳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乔乾麟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段 劲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谭 鑫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秀华 区统计局局长
向英姿 国家统计局万州调查队队长
崔小青 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
魏 平 区财政局副局长
向晨牧 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成 员:夏才祥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人
陈 玲 区委网信办网管中心主任
杨 宇 区公安局副局长
冉 燕 区民政局副局长
左海金 区司法局副局长
郭桢逊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王际云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国祥 区水利局副局长
冯天兵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晓毅 区统计局副局长
谭 璐 国家统计局万州调查队副队长
容会宁 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开祥 区林业局副局长
程俊杰 区人武部保障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副局长杨晓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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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万州区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万州府发〔2025〕4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万州区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万州区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5—2027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六次全会部署,加速推进我区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全市重要城市副中心定位,全面承接区委六届六次全会“3710”改革发展总体架构,迭代升级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生产性服务业新体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化工业体系融合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支撑。
2025年,力争服务业增加值达到74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7%;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027年,力争服务业增加值达到9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7.5%以上;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超过60%,生产性服务业就业规模持续提升,创建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资源优势,加速转化为发展优势
1. 加快完善现代化物流业体系。扎实推进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加快推进新田物流产业园、三峡综合物流产业园、董家绿色智慧物流园建设,适时启动空港、小周、姜家等功能型园区建设,推动物流设施设备智能化、标准化、绿色化改造升级,争创国家物流枢纽经济示范区。建设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积极探索江海直达、铁水联运。积极对接市级推动“一城一港”工作,推进辖区港口整合运营承接工作。进一步优化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成渝)、长江航运和航空物流运营组织,制定“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综合物流解决方案,进一步降低物流综合成本。引进区域性物流分公司、管理营运总部、物流分拨中心,鼓励本地物流企业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建成区域性邮政快递快运智能分拨中心,鼓励快递企业采用进厂建仓、入仓收寄、建仓分拣等模式为制造业企业提供采购物流、入场物流、备件物流、订单物流、仓配一体化等解决方案,打造重点产业供应链物流服务系统。(区商务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重庆邮政管理局一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乡街道按属地负责落实,下同,不再列出)
2. 提升生产性金融服务业水平。加快建设川渝东北金融中心,每年新引进1~2家金融机构,争取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将区域性、功能型总部落户万州。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的投资力度。全力建设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核心区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持续推动转型金融扩面增量。建立“政府拿菜单、银行选项目”的银政企合作机制,聚焦全区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用好用活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给予更多资金支持。优化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我区融资担保支持。规范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引导其为万州提供多样性、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万州经开区财务局、人行万州分行、万州金融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做大做强批发贸易业。加快推动传统产业向供应链模式转变,助力专业市场转型升级、集聚发展,形成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的“南、中、北”三大专业市场集群。培育贸易经纪代理服务企业,为批发业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谈判、签订合同等服务,全力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扩大贸易规模。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就业容量大、产业带动力强、符合库区生态环境要求的加工贸易、保税贸易等产业项目,助力外贸企业持续拓展国际市场,做大做强进出口业务,带动更多企业集群发展、高质量发展。(区商务委、区招商投资局、万州经开区创新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快发展生态环保服务业。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特色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支撑服务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战略合作,谋划共建三峡库区科研实践基地。以纳入重庆市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区县为契机,重点围绕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绿色产业发展体系,实施一批规模大、经济性好的气候友好项目,打造渝东北碳捕集试验示范区。(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集聚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充分发挥重庆三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平台作用,推动万达开、渝东北城市群的人力资源服务业资源共享、品牌共建、人才共育,打造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高地,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以适应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职业培训,支持院校调整专业设置,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不断扩展培训平台。支持院校和优质企业共建产业学院、“双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培养更多生产性服务业专业人才。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加强日常监管,促进行业规范诚信经营。(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锚定重点需求,强化功能性服务支撑
6. 融合发展产业电商服务业。培育和引进优质直播电商平台公司、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发展一批有网络流量的主播带货达人。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区域电商平台,提升产业电商平台的智能化水平和服务能力,降低对全国性电商平台的依赖度。打造面向重点产业和重点环节的行业级、通用型产业电商平台,提供在线采购、网络直销等服务模式。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加入电商平台,将销售与采购逐步转为线上。不断完善电商基础设施和三级物流体系,依托全区农特产品优势,打造三峡直播消费产业。(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拓展法律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更多市级及以上优秀和“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拓宽法律服务场景,规范法律服务购买流程。深入开展公证参与调解、送达、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支持鉴定机构扩容增项,填补声像资料等鉴定领域空白。培育和引进一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力争依托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万州分中心,为渝东北及毗邻地区企业、高校、园区、医疗机构、研发机构等提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的专利受理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提升会计审计税务服务业质量。加强政策指引和行业监管,优化会计审计税务服务发展环境,支持做大企业规模,推动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引导专业机构加强与区外成熟大中型机构的执业合作,拓宽本地及周边业务。探索改革审计委托机制,推动采用综合评标、竞争性磋商等质优者得的采购方式,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委托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合作,指导、管理和监督行业职业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区财政局、万州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培育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重点围绕粮油、经果等重点产业,扶持联村公司、综合农事服务与应急中心、产业化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开展农资供应、研发技术、作业维修、产品营销、集约化经营等全链条农业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龙沙综合农事服务与应急中心作用,推进龙驹、余家片区综合农事服务与应急中心建设,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端与需求端高效连接。加强区供销合作社、联村公司和综合农事服务与应急中心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作与联合,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壮大。扎实有序开展好农民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从业者职业技能水平。(区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补足短板弱项,促进产业协同和融合
10. 促进科技研发服务业增量提质。鼓励规上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将研发业务独立出来成立科技服务业企业,支持创建区级技术创新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智能制造、新材料、精准医疗、生态保护、种质资源等领域,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区级—市级—国家级”梯次培育机制,加快打造一批具有万州辨识度、区域影响力的创新平台。畅通成果供需对接渠道,按年度编制技术需求清单、科技成果推广清单。完善三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线上线下融合互通功能,打通“成果甄选+熟化转化+投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成果三峡库区转移转化中心。(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创新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提质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推动腾讯云数字经济人才创新中心、三峡启迪孵化器等综合服务平台延伸服务边界,升级迭代服务模式,为制造业智能化改造、物流业信息化建设、农业数字化作业等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数字化服务。持续推动“满天星”行动计划,建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重点招商项目库,积极引进市内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优秀企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入驻存量楼宇集聚发展,打造相关软件园区、特色楼宇,加快形成楼宇布局、企业引育、人才培养等“满天星”发展态势。协同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鼓励非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建立万州区软件人才库,全面动态跟踪获得相关证书人才流向。(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拓展数据资源服务业态。打通区级行业数据壁垒,加速数据汇聚,争取市级数据下沉,推动市、区两级数据双向流动,完善数据开放共享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数据交易中心,发挥数据价值。制定出台数字基础设施、数据、技术、安全等重点领域标准和开发利用目录清单,推动构建多维标准规范体系。培育和引进一批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数字化精准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发展数字产品批发、租赁、维修等服务业,支持建设涵盖市场营销、设计创意、定制开发等服务线上平台,创新服务交易模式。发展网络数据安全软件及服务,提高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预警处置能力。(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培育做强工业设计服务业。持续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构建完善“设计驱动型企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机制,持续提升企业工业设计服务能力。发挥好工业设计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将设计融入企业战略规划、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营销服务和商业运营全周期,鼓励设计企业专业化发展,逐步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围绕先进材料产业,探索建设技术领先、国内一流的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吸引高校、院所、产业链企业共建共享中试实验室。鼓励龙头企业搭建自主中试平台,带动产品研发设计和验证试验,建立产业联盟,共同制定中试技术和标准,着力解决中试共性问题,打通创新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工业设计创新方面的比赛、培训等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培育设计专业人才。强化万州特色文化、“三线建设”遗产遗存、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利用,将三峡特色元素融入创意设计。(区经济信息委、区文化旅游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提升工程技术服务业综合能力。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监理等行业企业,鼓励企业联合咨询、施工、构件生产、设备制造和科研等单位形成产业联盟,支持企业专业化、特色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全过程工程技术服务。鼓励勘察设计企业提升产业链上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以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为代表的组织模式创新,拓宽行业发展领域,在策划规划、工程咨询、检测监测以及运营维护等方面积极开展业务,向多行业横向拓展。(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打造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加快打造生态三峡检验检测服务群中心,大力发展检验检测延伸服务和认证服务,促进检验检测与制造业协同布局,招引一批国内检验检测装备制造巨头、检验检测认证龙头机构来万设立生产和检验检测基地。充分发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渝东北等区域的检验检测服务辐射作用,着力提升我区医疗卫生、建设工程、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力争建成1家与全区产业高度契合的市级质检中心,基本形成以万开云为核心区域的服务渝东北、辐射渝川陕鄂毗邻地区的生态三峡检验检测服务群。(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培育发展低空经济。规划完善机库、航空汽油机坪撬装加油项目等低空地面基础设施,探索建立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满足低空航空器起降、停放、补能、维保、接驳、试飞等功能需求。积极引进和培育一批航空零部件制造业及通用航空服务业企业,逐步有序拓展低空+培训、低空+文旅、低空+市政管理、低空+巡检巡查、低空+医疗救护、低空+应急救援、低空+环境监测、低空+植保护林、低空+农业农田、低空+物流、低空+通勤等场景应用,促进壮大相关产业。强化低空运行安全管控,规范低空飞行秩序。支持院校合作培养航空人才,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万州机场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八大重点行动
(一)实施数字赋能提升行动。加快园区、重点企业5G基站建设力度,建设高性能、高可靠、高安全的网络。出台《万州区推动数字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积极谋划布局数据中心、智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构建通用、智能和超级算力协同发展的普惠算力供给体系。重点围绕先进材料、食品加工、装备制造、医药化工、新型能源五大领域,支持引导专业维修服务企业建设产品数据采集、智慧识别、实时定位、远程监控和在线诊断等智能运维服务平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IT研发、运维、运营等全领域的产品与系统解决方案,赋能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开展农业数智能力建设,引导企业在农业生产、管理、交易等环节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动商业设施、景区景点、物流节点、公共服务设施等数字化升级,培育打造一批智慧商圈、智慧景区、智慧物流、智慧交通等数字化服务应用场景。支持万州云智算中心建设运营,进一步提升市级政务云异地灾备中心承载能力以及数据存储、算力等数字基础设施服务支撑,构建通用、智能和超级算力协同发展的普惠算力供给体系。(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交通运输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市场主体培育行动。聚焦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以存量企业为主、兼顾关键核心企业招商引资,持续培育做大“专精特新”及科技型服务企业规模。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剥离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等业务设立生产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充分发挥行业总部企业、龙头企业标杆引领作用,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化、高端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做大做强产业链生态能级。完善品牌培育和评价机制,鼓励企业强化自主品牌建设,在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领域开展服务品牌培育试点,努力打造全国知名的大三峡服务名牌。(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平台载体支撑行动。进一步提升万州经开区、万州综保区、佰富源数字产业园、两江数字产业园万州园等平台服务能级,同步加强楼宇产业布局统筹,对楼宇内部和周边实施物业、交通、住宿、餐饮及商务功能服务提质,打造一批特色“星级”楼宇,吸引更多生产性服务业及紧密关联行业企业入驻,推动形成产业集聚发展态势。重点围绕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品牌营销、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照《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办法》,重点围绕科技服务、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新型专业市场、会展服务、融合发展十类,打造具备较强行业竞争力的A等级集聚区,争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创新集聚发展区。支持分水、武陵、李河、龙驹、龙沙5大中小企业产业园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用工招聘、物流配送、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积极承接区内外配套加工项目转移入园,着力推进补链成群。(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万州经开区创新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产业协同发展行动。围绕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推动制造业深化与物流、金融、贸易、人力资源等服务业产业的关联,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委托制造、品牌授权等方式向制造环节拓展,鼓励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资源整合等方式,实现关联产业在技术、产品和市场上的协作联动,实现行业融合发展。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鼓励农事服务中心开展租赁业务,大力发展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经营租赁服务市场,完善租赁后全方位技术支持服务,推动生产性租赁服务延伸到制造业产业链上下游。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农村电商等业态,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行动,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区域协调发展行动。提升中心城区服务能级和辐射功能,集聚价值链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科技研发、生产性金融、软件信息、物流、检验检测、人力资源、低碳环保、商务会展等,激发城区外区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潜力,重点发展特色化产业,构建互为补充、互动互促的发展格局。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及万达开一体化、万开云同城化重大战略,聚焦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化与达州、开州、云阳及周边其他地区合作,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集聚有序流动,着力提升区域专业服务水平和功能服务支撑。(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统筹用好全市失业、就业、创业、培训、见习、融资、税收优惠等各类扶持政策,制定大学生来万留万就业创业支持措施,进一步降低中小生产性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就业机会。建设环重庆三峡学院创新创业生态圈,拓展提升百安坝片区孵化载体服务功能,持续遴选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加快孵化培育科技企业,打造创新创业赛事品牌。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探索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措施,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助企用工保障专项行动,加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用工服务,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开放合作拓展行动。深挖外贸潜力,加快实施“百团千企”行动计划,积极培育外贸新业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市场主体开拓审计、咨询评估等涉外商务服务,培育壮大外贸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加工贸易,做大进出口规模。优化开放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最佳营商环境,积极争取重庆承办的各类国际国内品牌展会在万举办,为外资、上市会展企业在万创办展会创造有利条件。复制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两步申报”“两段准入”“中国(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改革举措,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区商务委、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三峡保税公司、万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育才引智强基行动。制定完善新万州“平湖人才”计划及人才相关政策,面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实施靶向引才。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配套服务,为生产性服务业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支持人才进高校、进园区、进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加快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基地,实现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企业需求、园区产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专项工作机制。依托区推进重大战略领导小组下设的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推动开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牵头建立本行业领域工作专班或专项小组,细化出台行动计划,压实责任到岗到人,建立健全行业调研、任务调度、业务对接、知识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闭环落实推动各项工作。
(二)精准构建政策扶持体系。积极争取《重庆市支持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支持,同时,整合优化区级服务业、工业、农业、科技、人才、金融等重点领域政策措施,逐步有序实现“一个重点领域、配套制定一份产业支持政策”,构建起更有针对性的生产性服务业政策体系,积极支持在重点企业、项目、平台载体和创新集聚示范区等方面形成更多经济社会效益。
(三)有效确保要素保障供应。根据生产性服务业“小切口”重点领域发展特点,相关行业部门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及时研究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有效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和闲置资产,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强政策引导,不断提高水电油气运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推动进一步降低要素综合成本。
(四)健全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衔接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及重点领域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重点指标监测预测机制、信息共享及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反映重点行业领域发展情况,加快推动实现我区生产性服务业可统计、可监测、可评估。
(五)着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充分用好服务业企业协同联动服务机制,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政策直达共享,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创建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级领军企业,助推相关企业增强行业竞争力。积极支持企业与行业协会商会、科研院校、专家智库等合作,开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研究,合力共同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技术、模式、要素等共性问题。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失误、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生态。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11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持续抓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生态,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持续推动民营主体培育壮大,持续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持续建设区域最佳营商环境,持续丰富政策、服务、要素供给,引导民营经济抓住国家政策红利持续叠加释放、全面深化改革红利加速释放、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积厚成势、建设全市重要城市副中心等机遇,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力、创新力、竞争力,推动民营经济成为全区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
2025年,全区民营经济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5%,民营经营主体达15万户以上,重庆市民营企业100强达2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达145家,民营科技型企业达1600家以上,民营“专精特新”企业达90家。
二、重点举措
(一)支持培育民营主体发展壮大
坚持“抓大不放小”原则,充分发挥民营经营主体主力军作用,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
1.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构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培育“名特优新”万州品牌。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制定“个转企”税收服务指南,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新转型企业,按规定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万州区税务局等)
2.强化民营经营主体“升规上限”。持续深化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行民营企业全链条培育机制,划分“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等企业梯队类型,推动中小企业孵化生成和成长。完善民营企业“升规上限”制度体系,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和工业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升规上限”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
(二)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
坚持把创新发展作为首要动力,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不断培育民营创新主体,提高创新能力。
3.支持抢占未来产业新赛道。支持民营企业踊跃投身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生物医药、前沿新材料等未来新兴产业,开发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比拼”等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在重大专项项目中承担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并按规定争取市级1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具身机器人关键技术攻关、开源社区和应用场景技术研发与应用重点专项项目,争取市级最高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鼓励低空装备、动力装备、工业母机等领域民营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制造,并争取市级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等)
4.助推数字化转型升级。依托数字重庆建设,探索构建“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新发展模式,积极推动“万兆园区”“万兆工厂”建设,助力民营企业智能化转型,提升经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项目,并争取市级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的,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创新示范工厂、5G全连接工厂的,按规定给予8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为重庆市数字化车间的,按规定给予40万元奖补。鼓励民营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争取市级最高300万元、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揭榜建设工业领域细分行业产业大脑,争取市级每个项目200万元建设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企业,争取市级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市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争取市级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投入,争取市级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级中新信息通信媒体联合创新发展资金项目,并积极争取最高100万元市级补助。(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5.助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提高民营企业在“卡脖子”领域牵头承担和实施重大(重点)研发项目比例,对建立研发费用专账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2%、增量不高于15%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并争取市级1000万—30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获评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核心软件、高端器件与芯片、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项目并争取市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并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民营企业在智能装备、先进材料、智慧农业等领域建设市级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区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按规定给予运行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引进建设高端研发平台,并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创新发展局等)
6.强化科创资源服务供给。用好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科创平台,助力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攻关技术难题,推动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成果、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持续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全力打造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持续为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创业投资等创新资源,助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和产业生成。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团行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诊断、成果对接等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进行品牌创新、发明创造,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并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生、落地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深入实施新万州“平湖人才”计划,为民营企业引育更多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7.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对开展节能等绿色低碳改造的,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等)
(三)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能
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工业、服务业、农业、建筑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力支持参与“两重”“两新”等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项目建设。
8.积极融入现代工业集群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在参与三大主导产业和两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中发展壮大自身规模实力,在加快形成多个百亿级产业集群中培育壮大一批民营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主企业。加快推进分水镇、李河镇等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民营工业企业通过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等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等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级或者市级CMA(中国计量认证)、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认定的共建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整车企业加快向智能网联新能源方向转型升级并争取市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集成电路项目并争取市级资金。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冶金、建材、化工等先进材料领域重点项目,争取市级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医药工业企业培育新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等新产品并争取市级100万—1000万元资金支持。落实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等系列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等)
9.鼓励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统筹用好区级服务业专项资金,鼓励组建农产品联村公司、工业企业“主辅分离”等并按规定给予奖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服务业单位,按规定给予2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楼宇布局统筹、强化载体支撑,争创市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深入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创建重庆市“启明星”“北斗星”软件企业,争取市级最高200万元奖补。支持工业设计民营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第三方设计服务,争取市级补助资金。对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获评国家3星级以上的民营冷链物流企业及获评国家3A级以上的民营物流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促进数字服务业高质量充分就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数字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2000元/人·年的就业补贴。加快出台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持民营文旅企业参与“百万游客打卡万州游三峡”活动,并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10.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出台万州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管理办法等,支持民营企业提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完善施肥施药自动化系统、宜机化采运轨道系统、蔬菜(含食用菌)大棚、设施渔业、商品化处理和产地初加工等现代农业设施,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文旅深度融合。深入推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登记抵押改革。鼓励民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两品一标”认证和特色品牌创建,并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农业企业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业,对成功打造就业帮扶车间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等,并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建立服务农业企业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等)
11.着力打造现代化建筑产业体系。出台万州区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专员工作制度。鼓励建筑业民营企业晋升资质,对符合资质晋级标准的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专精特新”民营建筑业企业,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等)
12.推动参与“两重”“两新”项目。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两重”和设备更新项目策划储备,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探索民营企业参与盘活建成投用的“两重”建设项目存量资产。在工业、电子信息、设施农业等重点领域,引导民营企业用好用足“两新”加力扩围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
13.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动态更新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清单、投资机会清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物流园区、城市更新、水利等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REITs投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以商招商”,按规定给予奖补。深化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改革,动态发布国企民企项目机会清单,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发展。组建30亿元产业发展基金,并向民间投资项目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优质企业和项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委统战部、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招商投资局、万州经开区财务局、区工商联等)
(四)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政府行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14.贯彻落实涉企法规体系。配合做好《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数字经济发展条例》《重庆市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制定或修订工作,并抓好贯彻落实。清理阻碍、限制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等)
15.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落实市级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检查。持续实施“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集成跨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构建更多“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场景,减少行政检查数量和频次。加强“信用+市场监管”“信用+执法”综合场景建设,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排查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规范实施涉企行政强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16.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开展防范和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经济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突出犯罪,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发布涉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执行典型案例,规范财产保全工作,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开展“护企兴商”涉企案件执行攻坚专项行动,保障涉企执行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精准监督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
17.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预算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按时足额支付民营企业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升级政府合同履约信用监管平台,实现合同全流程监管。完善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流程,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和职责,提升办理质效。强化办件结果反馈应用,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纳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予以披露。(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镇乡街道)
(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享受便捷高效服务。
18.严格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深入推进公平审查制度实施,持续深化万达开公平竞争交叉互评,推动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
19.优化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信用+行政审批”等场景应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评价结果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服务,方便交易各方互相了解信用状况。探索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融资增信模式,帮助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以信用资产换取融资便利。运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有效盘活民营企业存量资产,强化征信评价,助力民营企业融资。归集、受理、处置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领域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失信线索,督导政府机构纠正失信行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建立“两书同达”机制,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万州分行、万州金融监管分局等)
20.完善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支持机制。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招标投标领域加强合作,促进各类经营主体优势互补、资源融合。加大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支持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他金额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不低于30%,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参与度和竞争力。(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
21.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进一步开展国有企业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定出台万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采取按市场价格支持等方式保障原民营经营主体承租人的租赁优先权,促进民营企业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区国资委、万州经开区财务局等)
22.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用好市级“政策直达快享”应用,推动惠企惠民政策文件和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一站汇聚、精准查询、按需订阅,提供一站式政策服务。发布涉企高频服务事项,依托“渝快办”平台提高政府核发材料免提交率、表单字段预填率,动态更新完善并对外发布“一件事”清单,打造定制化、套餐化、模块化涉企服务“一类事”场景,帮助企业更快获得许可、审批。(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办等)
23.迭代政企沟通交流机制。深化“三服务”、企业诉求“直通车”等工作机制运用,常态化开展政企沟通、政策解读、项目推介等服务活动,依托区治理中心搭建企业诉求一键办理平台,明确专人值守,形成企业快速畅通反映问题、多跨协同解决问题、跟踪督办形成闭环的工作机制,切实帮助解决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工商联等)
(六)强化民营经济要素供给
坚持多管齐下、多重用力,持续提升融资、人才用工、用能用地等民营经济发展必须的资源要素保障水平。
24.强化政银企融资对接。制定出台万州区政银企长效对接机制工作方案,优化融资对接服务工作体系,着力破解银企对接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按照行业领域,每月收集并推送企业融资需求,邀请金融机构每月参加由分管区领导召集的民营企业“面对面”恳谈会。(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万州分行等)
25.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覆盖面,推动将续贷对象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领域融资服务行动,重点通过商会+银行、镇街+园区、线上+线下,推动融资服务行动落地落实。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推广落实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产业“整园授信”。用好“万惠担”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融资支持。宣传拟上市(含挂牌)企业获得合法合规证明“一件事”集成服务。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给予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金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全区平均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人行万州分行、万州金融监管分局、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等)
26.提高人才及用工支持。依托52个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活动。支持培育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团队,并按要求给予资金支持。加快出台“百千万”引才工程支持办法,按规定落实招才奖励、引才补助等奖补措施。发布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设民营企业人才服务平台。创新“高校编制引才、校地共聘用才”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引育高端人才。用好“渝悦·就业”公共招聘平台,方便民营企业线上发布用工需求。用好市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推行“新八级工”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渠道,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梯度培育。(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等)
27.提高用能用地保障。用好用足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在万州经开区建设增量配电网,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社会福利等项目,对养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日均超过1万方的用气量,执行0.1—0.3元/方的配气价格优惠。遵循“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对民营企业合理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应保尽保。通过合作开发、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持续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探索民营企业新型用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
28.提升物流运输效率。加快出台万州区支持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落实万州区交通物流企业服务机制,完善物流运输战略合作、重点应急货物优先装卸、“直通车”服务等制度体系。实施穿行城区货车改行高速方案,签订万州城区重中型货车通行“万州站—高粱站”高速公路购买服务协议。畅通万州与西部陆海新通道中线、东线通道连接,高效运行西部陆海新通道江铁海联运班轮,探索开行万州—东盟整车直发铁海联运班列。用好智慧长江物流等应用,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货物三峡过闸堵点问题。编制新田港枢纽产业园发展规划,打造区域性大宗商品物流组织中心。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
29.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强化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用好居民服务、交通等领域开放数据,为民营企业开发数据产品和打造“数据要素×”场景提供数据支撑。支持民营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创新,开发高质量数据集,发展“数据即服务”“模型即服务”等新业态。鼓励民营企业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上架能力组件,以市场化模式推广使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提供普惠性数据产品和技术工具。(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七)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坚定理想信念,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
30.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推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营企业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营企业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提高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标准化清单,选树一批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典型。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思想引导、政治培训,鼓励民营企业家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工商联等)
31.加强新时代“万”商培养。深挖新时代“万”商精神内核,提炼宣传“万商精神”,培养树立典型,开展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支持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参与“十百千万”培育工程,梯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经济信息委等)
32.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万州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健全对政商交往行为日常监督机制,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深入推进清廉建设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严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强化清廉民企建设,发布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指引,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文化融入民营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纪委监委机关等)
33.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办好“万商归万”系列活动并强化宣传报道,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典型事迹主题宣传,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持续推进“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营造清朗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招商投资局、区工商联等)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成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统筹、经济运行监测等体系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二)强化协调联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完善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三)加强监督评价。建立和完善以民营企业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三方评估、满意度调查,总结推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经验做法,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按规定予以激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清单
附件
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清单
|
序号 |
领域 |
政策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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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营经济 |
《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 |
渝府办发 〔202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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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 |
《2024年度万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 |
万州经信发〔202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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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万州区工业强区新十条措施》 |
正在制定 | |
|
4 |
农业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
万州财规〔2024〕1号 |
|
5 |
《关于申报2024年度“两品一标”等品牌农产品认证奖补的通知》 |
万州农委函〔2024〕289号 | |
|
6 |
《万州区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登记抵押改革试点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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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万州区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登记抵押管理办法(试行)》 |
||
|
8 |
《万州区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抵押登记融资实施细则(试行)》 |
||
|
9 |
《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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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万州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
正在制定 | |
|
11 |
服务业 |
《万州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
万州发改财金〔2024〕2号 |
|
12 |
《万州区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5—2027年)》 |
万州府发〔2025〕4号 | |
|
13 |
《万州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 |
万州委办 〔2024〕14号 | |
|
14 |
建筑业 |
《重庆市万州区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
正在制定 |
|
15 |
文化旅游业 |
《“百万游客打卡万州游三峡”活动方案》 |
万州文旅发〔2025〕11号 |
|
16 |
《万州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正在制定 | |
|
17 |
科技创新 |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修订)》 |
万州府办发〔2024〕57号 |
|
18 |
交通物流业 |
《万州区支持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
正在制定 |
|
19 |
《万州区推动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2025—2027年)》 |
正在制定 | |
|
20 |
数字经济 |
《万州区促进数字服务业高质量充分就业扶持政策》 |
万州大数据发〔2024〕40号 |
|
21 |
《万州区推动数字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正在制定 | |
|
22 |
人才保障 |
《新万州“平湖人才”计划》 |
正在制定 |
|
23 |
《“百千万”引才工程支持办法》 |
正在制定 | |
|
24 |
《关于校地“以编引才、双聘共用”引才工作实施方案》 |
正在制定 | |
|
25 |
招商引资 |
《新形势下促进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万州府办发〔2024〕66号 |
|
26 |
《万州经开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
正在制定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31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应对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能突发的污染事件,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衔接
本应急预案执行主体为区生态环境局,在《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统一规范指导下,与本预案覆盖地域范围内对应的自来水公司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平行联动,发挥效能。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各乡镇(街道)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详见图1-1所示)。当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当事件超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由区政府启动《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的制订服从上级《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与上级预案相衔接,符合上级预案的总体要求,在执行中,服从上级预案的需要。

图1-1 应急预案衔接体系图
1.5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6事件分级
按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分为特别重大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污染事件(Ⅲ级)、一般污染事件(Ⅳ级)。
1.6.1、特别重大污染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件。
(2)因环境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大面积污染,水质严重恶化,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重大污染事件(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导致各饮用水水源地大面积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3、较大污染事件(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城镇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导致河流、水库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断的。
1.6.4、一般污染事件(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城镇群众50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导致河流、水库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恶化,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断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万州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党政信息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局、万州海事处、长航公安万州分局、万州气象局、区委网信办、三峡融媒体中心、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医疗机构(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第一人民医院、万州区上海医院等)、事发地乡镇(街道)、驻万部队和事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等相关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1.1指挥部办公室
统筹应急信息收集、分析、汇总、研判与报送,协调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统筹调配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负责预警信息研判,协调各方力量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指挥部应立即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水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1.2现场指挥部
在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指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现场工作组
根据实际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情引导组(各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详见下图。

图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图
3应急响应
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3-1。

图3-1应急响应流程图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
(3)通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相关部门在收集到区内、市级部门和互联网、群众投诉电话、部门通报、事发单位报告等多种渠道的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局。
(4)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区政府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区政府立即启动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3.2.2.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区政府指令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或水域。
(3)污染物已进入水源地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2.2.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区政府指令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类别、预警级别;
(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警示事项。
3.2.3.2预警级别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4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2)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3)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舆情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1)事发地乡镇(街道)〔含饮用水水源地的乡镇(街道)〕、涉事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110、12345、023-58812369(区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等进行报告,实现联动报警。也可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值班电话:023-58221031)。
(2)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先于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获悉后应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初判结果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涉及饮用水源地的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接报后按程序向区领导报告。
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涉及饮用水源地的各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向区领导报告,同时按程序上报市委、市政府。
3.3.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
(1)信息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包括:1.事件最新进展,即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2.监测情况,即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3.下一步工作,即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③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和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送达。
信息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2)信息通报
由综合协调组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3.4事态研判
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
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3.5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3.6事故源排查与处置
3.6.1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畜禽养殖场(户)、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调查相关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5)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化品运输车辆。
(6)有机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精细化工企业、制药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印染企业、电镀企业、含腐植酸盐类肥料生产/使用单位、畜禽养殖饲料添加有机盐的养殖场(户)、餐饮废水排放单位、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调查有机盐类原料使用与排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运行、饲料有机盐添加流失、餐饮废水直排、垃圾渗滤液渗漏等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截污沟、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主要思路为污染事件处置中用“以空间换时间”,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关键环节,把水污染事件现场临时找“应急池”变为提前规划好清污隔离空间,为事故现场处置赢得主动。
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利用围油栏等应急物资紧急设置围堰或设置闸坝,对污染物进行围堵并收集处置。
(4)取水口及水厂应急防控。一级保护区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取水口应装载自动监测装置对水质进行监控,发现水质超标后停止取水。
3.7.2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7.3应急处置原则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针对以下情景建议开展如下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去污洗消、临时收集贮存、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
(3)立即组织应急监测组开展监测、调查工作,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陆地污染物,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5)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
(6)水厂立即采取停止取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对于无备用水源地的区域,应使用应急输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4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在启动预警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并将应急监测信息通报至水厂。水厂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如发现水源地水源水质因自然因素产生水质超标,当地政府应该加强该饮用水源地的管理与巡查,严格控制该水源地周围的面源污染,加强该水源地供水站稳定运行水处理设施设备,确保处理后的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同时,应加强备用水源地的建设,以备用水源地作为主要的取水点。无备用水源的地区,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环境应急物资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舆情引导组负责及时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相关舆情。
现场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0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时;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当地属事政府组织后期污染治理;应急处置组进行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2事件调查
4.3损害评估
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督促涉事企业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区政府组织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4.4善后处置
肇事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2应急队伍保障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能力。
5.3应急资源保障
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物资配备需求向上级争取资金和设备等的投入,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确保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档案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同时,各部门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5.4经费保障
区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区财政局通过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应急物资采购费用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其他保障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便利交通,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属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6.3.1预案演练
相关单位应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
6.3.2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万州府办〔2017〕46号)同时废止执行。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党政信息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局、万州海事处、长航公安万州分局、万州气象局、区委网信办、三峡融媒体中心、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医疗机构(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第一人民医院、万州区上海医院等)、事发地乡镇(街道)、驻万部队和事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等相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水路和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或相邻区县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运输委:指导区港航海事中心、区公路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做好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救援物资设备、危险物品转移所需的运力协调和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次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承担饮用水水源地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提供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有河流水文测站的中小河流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指导、协助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开展舆情引导;负责指导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用地,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及时查处职责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负责提供事发区域地形图、卫星遥感影像等地理信息资料,提供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能源管理部门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牵头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事故次生突发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区级财政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指导乡镇(街道)落实由乡镇(街道)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
区经济信息委:参与协调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规上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参与有关单位突发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力企业提供应急供电保障。
区大数据发展局: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农业面源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置工作;参与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涉及乡镇(街道)开展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垃圾填埋场、公厕及粪便处理等设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组织人员对流域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指导取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负责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区林业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涵养林、护岸林植被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协同区水利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区域生态恢复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协助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因特种设备引起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万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万州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万州段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的突发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和航行通(警)告发布;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应急处置。
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长江万州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万州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络舆情监测,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三峡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处置期间的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党政信息中心:协助做好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维的技术支撑。
驻万部队:配合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第一人民医院、万州区上海医院等):配合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供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事发地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各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件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事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落实应急水源;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送达居民集中点;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附件2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表1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江南大道2号 |
58112345 |
|
2 |
区生态环境局 |
周家坝海关路778号 |
58137492 |
|
3 |
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 |
经开大道5号 |
58121970 |
|
4 |
区应急管理局 |
天城大道756号 |
58255666 |
|
5 |
区发展改革委 |
江南大道2号 |
58258233 |
|
6 |
区经济信息委 |
江南大道2号6楼 |
58520677 |
|
7 |
区卫生健康委 |
上海大道2号 |
58815205 |
|
8 |
区交通运输委 |
天子路1035号 |
58224347 |
|
9 |
区水利局 |
安宁路73号 |
58123486 |
|
10 |
区公安局 |
江南大道307号 |
58293149 |
|
11 |
区商务委 |
江南大道2号3楼 |
58815678 |
|
12 |
区城市管理局 |
南滨大道1999号财富广场6楼 |
58241226 |
|
13 |
区农业农村委 |
上海大道2号 |
58569700 |
|
14 |
区国资委 |
江南大道2号 |
58520066 |
|
15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玉龙路144号 |
58114080 |
|
16 |
区林业局 |
上海大道2号 |
58240119 |
|
17 |
区民政局 |
江南大道2号区2楼 |
58226138 |
|
18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南滨大道1999号 |
58225811 |
|
19 |
区市场监管局 |
百安坝安宁路1号 |
58560300 58560315 |
|
20 |
万州气象局 |
江南新区江南大道382号 |
58124813 |
|
21 |
万州海事处 |
龙都幼儿园西侧80米 |
58296666 |
|
22 |
区消防救援局 |
歇凤路126号 |
58660615 |
|
23 |
区人武部 |
天津路188号 |
87662100 |
|
24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南滨大道1999号 |
58966399 |
|
25 |
长航公安万州分局 |
陈家坝街道星光路110号 |
58295110 |
|
26 |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
江南大道2号 |
58815959 |
|
27 |
区财政局 |
周家坝海关路778号 |
58224860 |
|
28 |
区委网信办 |
江南大道2号 |
58597357 |
|
29 |
三峡融媒体中心 |
白岩路416号 |
58211735 |
|
30 |
区党政信息中心 |
江南大道2号 |
58224958 |
表2 万州区各乡镇(街道)紧急联络电话
|
单位名称 |
应急值班电话 |
|
沙河街道 |
58327771、58367960 |
|
钟鼓楼街道 |
58352100 |
|
周家坝街道 |
58370799 |
|
陈家坝街道 |
58521168 |
|
五桥街道 |
58541681 |
|
百安坝街道 |
58544537 |
|
双河口街道 |
58831923 |
|
龙都街道 |
58813001 |
|
太白街道 |
58290331 |
|
牌楼街道 |
58980066 |
|
高笋塘街道 |
58155000 |
|
高峰街道 |
58852328 |
|
甘宁镇 |
58700345 |
|
响水镇 |
58721101 |
|
武陵镇 |
58743101 |
|
瀼渡镇 |
58761001 |
|
郭村镇 |
58751101 |
|
龙沙镇 |
58731002 |
|
天城街道 |
58412155 |
|
熊家镇 |
58472056 |
|
小周镇 |
58497006 |
|
大周镇 |
58492190 |
|
高梁镇 |
58302108 |
|
李河镇 |
58306859 |
|
分水镇 |
58432153 |
|
孙家镇 |
58420001 |
|
余家镇 |
58452374 |
|
后山镇 |
58442101 |
|
弹子镇 |
58454082 |
|
长岭镇 |
58691088 |
|
新田镇 |
58581002 |
|
白羊镇 |
58600002 |
|
龙驹镇 |
58631999 |
|
走马镇 |
58671043 |
|
罗田镇 |
58643669 |
|
太龙镇 |
58501045 |
|
长滩镇 |
58621035 |
|
太安镇 |
58617070 |
|
白土镇 |
58651818 |
|
新乡镇 |
58590106 |
|
九池街道 |
58193616 |
|
柱山乡 |
58858017 |
|
铁峰乡 |
58476320 |
|
黄柏乡 |
58510029 |
|
溪口乡 |
58572004 |
|
燕山乡 |
58574188 |
|
长坪乡 |
58592055 |
|
梨树乡 |
58638009 |
|
茨竹乡 |
58596002 |
|
恒合土家族乡 |
58659106 |
|
普子乡 |
58657007 |
|
地宝土家族乡 |
58656175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天然气长输管道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29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分析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启动条件
4.5 启动程序
4.6 响应措施
4.7 响应调整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4.10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和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
7.2 预案衔接
7.3 预案备案
7.4 应急演练
7.5 修订评估
7.6 宣传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实施
附件1区管道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区管道指挥部框架图
附件3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联系表
1.总则
健全本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万州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气长输管道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管道本体及管道附属设施等原因引发的泄漏、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天然气长输管道是指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用于输送天然气的长输管道以及储气库等管道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本区其他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防范化解行业重大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镇乡和街道(以下简称镇乡(街道))、区级部门、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供电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3)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健全救援力量、资金经费、物资装备等应急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快速高效应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
(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管道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科学指导应对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应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安委办统筹指导下,成立万州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管道指挥部),区管道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区管道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乡(街道)及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区一般、较大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重大、特别重大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区管道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学救援、秩序维护、舆情导控、应急保障、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8个工作组。
区管道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市级层面成立了现场指挥部时,区管道指挥部应服从统一领导。
区管道指挥部依托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现有技术专家队伍,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组建专家咨询组,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技术方案制订与指导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1 监测
(1)管道企业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研究,建立健全天然气长输管道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加强智能化数据采集、监控系统和管道监测检漏等技术装备配备,配齐配足相关智能感知设备并接入全区感知资源一体化平台,全天候对高后果区、管道重要穿跨越处、站场、阀室、第三方施工活动频繁区段、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或平行处、第三方损坏高发或易发区段、高风险管段等管控区域进行重点监测,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情况,需要属地镇乡(街道)、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的,及时进行报告。
(2)区发展改革委督促管道企业加强风险监测,及时掌握天然气长输管道风险动态;及时处理管道企业需要协调的有关问题;收集相关企业管道矢量数据,并做好定期更新。
(3)涉及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各镇乡(街道)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健全完善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
(4)区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及时将监测到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等信息通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有关管道企业。
3.1.2 风险研判
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研判,分析监测结果、发展趋势,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段,可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风险监测研判。
3.2.1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
3.2.2 预警信息发布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级相关部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参与事故应对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或可能波及范围内的组织或个人。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特定人群、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针对性地通知。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可能受影响的镇乡(街道)、管道企业视情况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区发展改革委
组织预警期间值守工作,要求受影响的镇乡(街道)开展值守并及时报送事故风险信息变化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市能源局报告;协调调集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和保障的准备工作;督导管道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信息发布的准备工作。
(2)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风险防控应对方案;督促有关单位、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制定疏散计划、组织事故风险影响区域内人员提前撤离,有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可能受影响镇乡(街道)
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户;适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转移、疏散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及时报送事故风险信息变化情况;对现场采取警戒措施。
(4)管道企业
加强对相关天然气长输管道监测、巡护;迅速采取切断气源、停止作业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协助属地镇乡(街道)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通知本单位抢险救援队伍、专业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队伍、物资、装备等;对有关天然气长输管道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警报信息发布单位(区政府或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级别有可能上升为二级及以上预警级别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市能源局。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警报信息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1 报告程序
一般及以上天然气长运输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管道企业立即向事发地镇乡(街道)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区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23-58258233)、区应急管理局报告(联系电话:023-58255666)。
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和事发地镇乡(街道)接报并核实后,应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还应同时报告市能源局(联系电话:023-67575966)、市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23-67511625)。
4.1.2 报告内容
电话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基本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内容;书面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2小时续报事故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1.4 信息通报
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向区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信息,通报、报告的信息保持一致。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属地镇乡(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通报。
4.1.5 信息报告流程图

事故发生后,事发管道企业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事发管道企业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关闭、停输、喷淋等措施,切断和控制天然气管道,防止泄漏天然气蔓延扩散,同时做好管道泄漏天然气的安全处置工作。事发地镇乡(街道)第一时间调动应急队伍,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实施现场事故救援。
按照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对于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Ⅰ级、Ⅱ级响应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区管道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启动,并立即报请市能源局按程序启动市级层面Ⅱ级及以上响应。Ⅲ级、Ⅳ级响应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区管道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启动,需要市级层面支援协调的,及时报告市能源局。
4.6.1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区管道指挥部服从其统一领导指挥。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具体负责指挥调度,市级层面派出工作组时,接受其指导。
4.6.2 区管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求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Ⅰ级、Ⅱ级响应还应根据上级指挥机构安排的任务和提出的要求,制定方案并落实。
(1)信息获取和研判。全面掌握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结合事发地人口、重要目标物、水利、地质、森林和基础设施等情况,开展会商研判,科学制定抢险救援、防范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等工作方案。
(2)人员搜救。搜救并转运安置遇险人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3)隔离疏散。根据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设立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
(4)控制危险源。组织人员关闭阀门、停止作业等方法切断天然气长输管道,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如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医疗救治。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及时转运重症伤员;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医疗物资;做好伤员心理疏导工作。
(6)应急资源调用和征用。依法向单位或个人调用和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资源。
(7)秩序维护。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工作,维持治安秩序;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情绪安抚、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环境保护。做好废水、废液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对外部环境的污染。
(9)民生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确保事发地及周边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10)信息发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11)事故调查。对事故证据进行搜集和留存,寻找证人并记录证言,控制事故责任人和嫌疑人等。
(1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经启动应急响应的主体充分研判后,可降低响应级别。事故事态扩大,超出响应主体职责或处置能力,承担组织指挥职责的指挥部可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由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1)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Ⅲ级、Ⅳ级响应的信息发布由舆情导控组负责,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社区显示屏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请示,动态发布有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参加Ⅰ级、Ⅱ级响应的信息发布工作。
(3)事故发生后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人员伤亡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4)参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虚假信息。
区管道指挥部组织专家对Ⅲ级、Ⅳ级响应的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研判,认为引发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势态得到全面控制,管网恢复运行,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区管道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Ⅰ级、Ⅱ级响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发管道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事故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镇乡(街道)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和占用的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区政府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1 事故调查
(1)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上级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2)调查评估组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5.2.2 事故评估
在事故现场处置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区管道指挥部向区政府提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区管道指挥部指挥长或区管道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6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1)管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力量,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区发展改革委加强对管道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在应急响应时统一协调指挥调配应急救援队伍。
(2)区政府依托管道企业建立本辖区天然气长输管道抢险救援队伍,提升本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救援处置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技能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
(1)管道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2)抢险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保障;抢险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交通运输委和事发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保障;根据突发事故特点,区消防救援局应合理配备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发管道企业、消防救援及专业救援队伍负责。
(3)区发展改革委依托管道企业建立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物资库,并对管道企业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并建立应急物资调配协调工作机制。同时,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相关救援队伍和装备,调拨事故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
各成员单位设置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有人值守。
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区发展改革委鼓励管道企业加强管道保护基础理论研究,支持用于管道保护、事故应急处置的新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进管道保护智能化、信息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天然气长输管道日常监测预警及事故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本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经费;管道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
7.预案管理
(1)本预案为区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行动依据,是指导管道企业编制相应预案的文件。
(2)管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重庆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途经本行政区域天然气长输管道的权属企业编制的相应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1)区发展改革委将本预案报市能源局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天然气长输管道途经本区的管道企业将其应急预案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至少每3年组织1次本行政区域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演练。管道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3年组织有关区级部门和单位开展1次预案评估,提出预案修订意见;根据编修工作规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管道企业每3年进行1次预案评估,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涉及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各镇乡(街道)、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管道企业要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万州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管道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2.区管道指挥部
3.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联系表
附件1
一、区管道指挥部职责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全面组织指挥全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乡(街道)及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全区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主要负责人,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配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区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负责现场秩序维护、警戒保卫工作,配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负责应急保障、事故善后等工作;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先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区管道指挥部:召开指挥部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命令,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办汇报事故处置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按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处置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一般、较大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做好舆论正面引导。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制定宣传口径、组织起草新闻通稿;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网络舆情引导,指导涉事单位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协调综合性事宜,督导事件处置进展,收集报告事故信息,协调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等。调集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参加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电力保障;协调发生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涉及下游城镇燃气企业的联动和前期处置等工作。
区公安局:实施事故现场警戒,配合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乡(街道)、事故责任单位开展人员疏散;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配合做好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网络舆情监控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殡仪,协助事发地镇乡(街道)做好家属慰问等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等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配合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委:协调对受事故影响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应急监测。
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抢修管辖范围内损坏的有关市政道路、供水及照明等设施。
区交通运输委: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公路抢险保通工作,组织、督导公共交通运力配合开展人员的疏散避险,配合做好穿越江河的长输管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区商务委:组织、协调有关重点保供企业做好抢险队伍和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及应急心理援助,核实事故伤亡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综合性事宜,督导事件处置进展,收集报告事故信息等。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织专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督促事发管道企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经区政府授权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事故现场天然气长输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的特种设备和遗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负责推进相关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快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
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负责万州经开区范围内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核查及报送工作,配合区级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指导事发以及涉事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消防救援局:承担天然气长输管道火灾抢险救援任务,对事故中被困人员进行救助,配合管道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涉及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各镇乡(街道):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域应急预案;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先期处置、应急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伤亡统计、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事发管道企业:负责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峡水利供电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负责控制停电范围,保证主网安全,恢复电网供电;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处置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附件3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急值班电话(023)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58221031 |
|
2 |
区委宣传部 |
58815959 |
|
3 |
区委网信办 |
58234011 |
|
4 |
区发展改革委 |
58258233 |
|
5 |
区经济信息委 |
58226147 |
|
6 |
区公安局 |
58293110 |
|
7 |
区民政局 |
58226138 |
|
8 |
区财政局 |
58224860 |
|
9 |
区人力社保局 |
58242158 |
|
10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58114080 |
|
11 |
区生态环境局 |
58137492 |
|
12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58377319 |
|
13 |
区城市管理局 |
58241226 |
|
14 |
区交通运输委 |
58224347 |
|
15 |
区商务委 |
58224928 |
|
16 |
区卫生健康委 |
58815205 |
|
17 |
区应急管理局 |
58255666 |
|
18 |
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 |
64886112 |
|
19 |
区市场监管局 |
58560300 |
|
20 |
区气象局 |
58124813 |
|
21 |
区大数据发展局 |
58966399 |
|
22 |
区消防救援局 |
58660615 |
|
23 |
区总工会 |
58121161 |
|
24 |
国网万州供电公司 |
58297227 |
|
25 |
三峡水利供电公司 |
87681255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5年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30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关于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2025年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2025年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2025年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 ||||
|
序号 |
决策事项 |
承办单位 |
决策时间计划 |
备注 |
|
1 |
万州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
区文化旅游委 |
第三季度 |
|
|
2 |
万州区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 |
区水利局 |
第四季度 |
|
|
3 |
万州区2026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计划 |
区发展改革委 |
第四季度 |
|
|
4 |
重庆市万州区推动紧密型区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第四季度 |
|
— 1—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5年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19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25年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实施。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法按时高质量完成决策事项,并做好档案管理,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妥善保管,做到“一策一档”,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确需对列入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事项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按照编制程序报审。
三、强化监督评估。《目录》印发实施后,区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区司法局,对《目录》执行情况和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工作开展评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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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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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决策事项 |
承办单位 |
决策时间计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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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举措 |
区文化旅游委 |
第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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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万州区提升农村饮水质量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 |
区水利局 |
第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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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万州区2026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计划 |
区发展改革委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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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
服务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服务站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服务站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立足外事资源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帮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切实践行“外事为民、外事惠民、外事便民”理念,按照市政府外办工作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在我区设立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服务站,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Scheme, ABTC)计划于1997年开始实施,目前可在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和俄罗斯16个APEC经济体使用。持卡人5年内可多次往返16国,无需另行签证并享受快速通关礼遇,停留期可长达60天至180天不等。2007年起,重庆市启动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工作。2025年6月,市政府外办正式将万州区纳入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服务站试点,目前全市共12个。
二、组织机构
责任区领导:刘小泉
组 长: 黄牟聪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外办副主任(兼)
向张玲 区商务委党委委员、区商贸物流服务中心主任
副 组 长:谭小云 区公安局党委委员、警令部主任
余晓宁 区人社局党委委员、区社保中心主任
姚文杰 万州区税务局副局长
成 员:陈美宏 区政府办公室外事科科长
周 敏 区商务委外经贸科科长
印浩然 区社保中心业务综合受理科科长
张 颉 万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
张 灯 区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
协办服务站设在区商务委,负责协办服务站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APEC商务旅行卡业务办理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一网通办”,实现数据“多跑腿”,企业“不跑路”。协办服务站主要任务为:掌握企业对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办意向及需求,建立需求企业台账及交流工作群,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开展APEC商务旅行卡政策宣传,确保覆盖全部有需求的企业;做好申办企业及个人的政策咨询、资格预审、材料初审,全流程指导申办工作;做好已办卡企业和持卡人开展工作跟踪回访,指导督促企业履行申办主体责任,建章立制、规范用卡,及时开展换卡、补卡等延伸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9月底前)。调研区内重点企业需求,召开全区APEC商务旅行卡政策宣讲会,组织外贸企业、外向型经济企业负责人参会,解读政策红利及申办流程。通过区政府官网、企业群、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政策指南,扩大宣传覆盖面。开展“一对一”重点企业走访,精准推送政策,积极动员符合要求的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二)试点运行阶段(10月—11月底前)。区商务委配备专职人员,开通咨询热线。选取3~5家重点企业开展首批申办试点,全程跟踪指导材料准备及系统填报。建立企业申办档案,动态更新需求台账,优化服务流程。
(三)总结推广阶段(12月底前)。评估试点运行成效,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召开企业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并完善服务机制。提炼可复制经验,向全区外贸企业推广,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全覆盖。
(四)常态化服务阶段(长期推进)。定期与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对接,掌握最新政策动态。及时将有关政策传达至企业,将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服务工作纳入常态化。
五、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外办):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要求,积极对接市政府外办,为辖区内申办企业提供服务,配合区商务委做好政策宣传。
(二)区商务委:明确专人指导企业完善申办材料及审批手续,及时联络各协办单位完善证明材料,建立企业申办档案;负责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需求摸底、政策宣传,动态更新需求台账。负责召开企业政策宣讲会,对重点企业开展走访宣传;指导督促企业履行商务旅行卡管理主体责任。
(三)区公安局: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要求,积极为辖区内申办企业办理证明材料提供便利。
(四)万州区税务局: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要求,积极为辖区内申办企业办理证明材料提供便利。
(五)区人力社保局: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要求,积极为辖区内申办企业办理证明材料提供便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谋划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服务事宜并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研判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重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完善工作举措。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完成好各项任务,积极支持、指导、协助企业完成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工作。区商务委发挥好联络中枢作用,各单位联络员及时响应。尽力缩短办理时长,力争3个工作日内协助完善企业申报材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联动。及时掌握企业需求,解决协办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协办服务,增强企业获得感。
附件:1.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图
2.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服务流程
3.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需要的材料清单
4.重庆市万州区APEC商务旅行卡审核表
附件1
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图

附件2
APEC商务旅行卡协办服务流程

附件3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需要的材料清单
一、企业准备材料
1.企业申请公函及公司简介(企业用正式文头纸,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与 APEC经济体往来情况等);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4.企业责任承诺书及 APEC 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5.企业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例如:报关单、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合同、项目计划书及申请人过去1年曾获发的 APEC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佐证材料;
6.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7.申请人与所在企业关系证明材料(不低于6个月的社保记录);
8.申请人照片:白底免冠彩色登记照(格式:JPG,大小:宽550像素、高733像素,6个月以内正面免冠彩色照片,面目清晰,不能戴有色眼镜);
9.申请人签名:白底扫描件(格式:JPG,大小:宽 550像素、高280像素的照片);
10.申请人有效期不少于1年的护照首页彩色扫描件(格式:JPG,小于 1M)。
备注:
1.需将以上所有材料扫描为 jpg、png、jpeg格式,才能上传。
2.企业可登录重庆市政府外办官网(http://zfwb.cq.gov.cn/)下载全套资料参考模板。
3.以上材料3、5、6、7可由《重庆市万州区APEC商务旅行卡审核表》替代,服务站只能为注册地在辖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
附件4
重庆市万州区APEC商务旅行卡审核表
□央企 □市属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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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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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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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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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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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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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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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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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委 办理意见 |
经核实,该公司为(进出口实绩/进出口计划)企业。 办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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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 办理意见 |
经核实,该公司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为万元,(是/否)存在欠税。 办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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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办理意见 |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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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社保局 办理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自年月日起在公司连续缴纳社保。办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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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外办 办理意见 |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2025年)》《万州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17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8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万州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于2025年7月1日正式行使新的行政执法事项。对已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5年7月1日起交回区级原执法部门依法行使。2025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乡镇(街道)继续办结。
二、各赋权部门就赋权事项立即开展培训指导,确保赋权事项“放得稳、接得住、管得好”;各乡镇(街道)应组织执法人员加强对赋权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杜绝因理解不到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情况;区司法局加强统筹指导以及监督,确保赋权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全区改革工作质效。
三、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已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或者动态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不另行发文。
四、《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自2025年7月1日起废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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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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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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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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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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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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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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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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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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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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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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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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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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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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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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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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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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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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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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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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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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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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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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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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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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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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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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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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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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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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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2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3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4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5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6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7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8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9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0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除外)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1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2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3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4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5 |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6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8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9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0 |
对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1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2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3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4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5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6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7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8 |
对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9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0 |
对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1 |
对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未保持路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2 |
对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未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3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5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6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7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8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9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3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4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5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6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7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8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9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0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2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万州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
8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
1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
15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
16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
17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18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
19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
20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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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
22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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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乡镇 (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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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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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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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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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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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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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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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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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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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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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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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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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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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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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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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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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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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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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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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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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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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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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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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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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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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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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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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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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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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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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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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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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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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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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划入事项)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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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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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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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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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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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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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县水利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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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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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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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县林业部门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 1—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15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万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机制,提升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指挥、调度、处置能力,满足突发事件及重要任务通信保障工作需要。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州区内需要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通信网络事故的应急抢修(事故分级标准参照《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应急通信保障任务。
(3)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快速应对、高效联动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万州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万州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本区行政区域内相关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1)本预案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牵头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2)本区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由相关通信企业制定,报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备案。
1.6 通信保障分级
根据通信网络受损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6.1 Ⅰ级通信保障
(1)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启动涉及本区的市级Ⅰ级、Ⅱ通信保障应急响应。
(2)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但超出区内保障能力,需报请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支援。
1.6.2Ⅱ级通信保障
(1)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重要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区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通信网络大面积中断。
(2)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启动涉及本区的市级Ⅲ级通信保障应急响应。
(3)区级党政机关、与经济社会稳定运行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等重要业务通信中断。
1.6.3 Ⅲ级通信保障
(1)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重要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区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通信网络局部中断,或1个乡镇(街道)通信网络大面积中断。
(2)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启动涉及本区的市级Ⅳ级通信保障应急响应。
(3)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与经济社会稳定运行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等重要业务通信中断。
1.6.4 Ⅳ级通信保障
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重要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区1个乡镇(街道)通信网络局部中断。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按照通信网络受损情况进行研判,参照相应等级开展通信保障。
大面积中断是指区域内占比超50%及以上的通信设施中断,局部中断是指区域内占比50%以下的通信设施中断。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万州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工作专班)作为区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区工作专班组长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工作专班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区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区工作专班可增补成员单位。
2.2 指挥机构
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后,区工作专班即为万州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本区行政区域内应急通信保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抢修抢通、秩序维护、舆情导控、后勤保障、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工作(指挥部架构详见附件2)。
2.3 专家组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牵头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专家组,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决策服务;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承办区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1)落实市级网络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对通信企业网络和业务运行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的检查指导,适时开展预案修订、宣传、培训与演练。
(2)通信企业应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落实网络运行安全工作要求,加强网络运行管理、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能力建设;加强灾害多发易发区域落实电信设施“四防”(防爆炸、防火灾、防破坏、防盗窃)要求,提高电信设施防灾抗毁能力;修订完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与演练,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防范应对能力。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分级
根据通信网络可能受损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通信保障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预判可能触发Ⅰ级通信保障的,发布红色预警;预判可能触发Ⅱ级通信保障的,发布橙色预警;预判可能触发Ⅲ级通信保障的,发布黄色预警;预判可能触发Ⅳ级通信保障的,发布蓝色预警。
3.2.2 预警监测
(1)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建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通信网络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2)相关通信企业建立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网络运行监测,在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
3.2.3 预警通报
参照《重庆市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规定,Ⅰ级预警信息由区工作专班报请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确认,区工作专班按照规定要求,负责本区通报工作;Ⅱ级、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工作专班负责确认、通报,并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备案。预警信息的通报范围为乡镇(街道)、区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相关通信企业。通报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需同步报告区政府。预警通报一般采用文件形式,紧急情况下可电话通报、事后书面通报。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经区工作专班批准。
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于Ⅰ级、Ⅱ级预警的,由区工作专班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属于Ⅲ级、Ⅳ级预警,由区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实施预警行动。
(1)立即将情况上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
(2)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3)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准备工作。
(4)启动信息报送流程,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
(5)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通信网络受损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触发Ⅰ级响应条件时,由区工作专班报请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确认后启动。触发Ⅱ级响应条件时,由区工作专班负责确认后启动,并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备案。触发Ⅲ级、Ⅳ级响应条件时,由区工作专班办公室确认后启动,并由区工作专班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备案。
4.2 响应行动
4.2.1 Ⅰ级、Ⅱ级响应
(1)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召开会议,事发乡镇(街道)、专家组、相关通信企业参加,研究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视情况设立通信保障前方指挥部。
(2)区指挥部负责协调跨区县、跨单位、跨企业和军地资源调度及支援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视通信保障需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4.2.2 Ⅲ级、Ⅳ级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参照Ⅰ级、Ⅱ级响应措施组织实施有关行动,事发乡镇(街道)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4.3 响应措施
4.3.1 应急通信保障顺序
应急通信保障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抢通、后恢复”的顺序,有序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3.2 指挥联动
(1)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属地跨部门、跨企业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工作。
(2)相关通信企业在区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企业内资源的统一调度。
(3)参与应急通信保障的队伍、物资、装备应接受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4.3.3 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按照“初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通信企业应在15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3-58966399)报告有关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通信企业报告后应核实突发事件对网络影响情况,在核实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值班室电话和书面报告,并同步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原则上每日至少续报1次,待通信保障任务结束后,及时终报。报送内容应包含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事件级别、预估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恢复重建等情况。
4.3.4 会商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会商会议,会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判通信网络受损情况,组织指挥通信网络抢通恢复有关工作。
(2)根据通信保障需求,部署有关工作。
(3)研究、制定和审议应急通信保障相关工作方案。
(4)协调解决保障过程中存在的交通、电力、油料、空域等问题。
4.3.5 通信联络
应急通信保障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保持通信畅通,确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会议电视、传真、即时通信等其中至少2种以上联系方式畅通。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3.6 信息通报和发布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各工作组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
(2)对于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的,由区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工作,必要时报请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3.7 网络拥塞处理
(1)相关通信企业应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当突发事件造成通信网络业务量持续大幅激增或网络拥塞时,立即启动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提供优先呼叫保障,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网络业务量持续大幅激增或网络拥塞时,相关通信企业要及时书面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后启动本企业预案中限呼或限速工作方案,以避免网络拥塞的加剧;遇有紧急情况,相关通信企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先口头报告启动限呼或限速工作方案,事后将实施情况书面补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3.8 抢修抢通和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1)区指挥部抢修抢通组负责拟定抢修抢通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通信企业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携带卫星电话、便携卫星设备等赶赴现场开展保障工作。
(2)当出现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时,区指挥部抢修抢通组应采取多种手段临时搭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至少有1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3)区指挥部抢修抢通组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在本区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由区指挥部报请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协调调度其他区县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支援。
4.3.9 军地联合保障
当突发事件造成军地一方出现通信保障能力不足时,另一方予以紧急支援。必要时区指挥部按程序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军地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统一组织军地重要业务保障和线路、设施抢修恢复。
4.3.10 秩序维护和后勤保障
区指挥部秩序维护组负责保障区域内通信设施现场管控,通过安全警戒、现场秩序维护等措施,保障通信设施安全运行。后勤保障组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期间电力、油料及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4.3.11 舆情处置
区指挥部舆情导控组做好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视情况起草新闻通稿,及时发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信息,组织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利用舆情监控平台做好信息通信行业舆情监控,并做好公众解释引导工作。
4.4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1)调整或终止Ⅰ级响应的,由区指挥部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确认后调整或终止。调整或终止Ⅱ级响应的,由区指挥部调整或终止,并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备案。调整或终止Ⅲ级、Ⅳ级响应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调整或终止,并由区指挥部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备案。
(2)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响应调整和终止的决定及时通报各工作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将有关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3)相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通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区指挥部负责对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5.2 征用补偿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恢复重建组及时制定通信设施恢复重建计划,上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通信企业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或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5.5 调查评估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调查评估组及时组织相关通信企业开展通信网络事故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事故责任。相关通信企业主动开展事故自查,并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调查评估结束后,区指挥部转为区工作专班,常态化开展应急保障有关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技术支撑保障
区工作专班应强化技术手段建设,全面掌握应急资源、能力情况,提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指挥决策和应急处置效能。
6.2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1)区工作专班办公室要指导相关通信企业加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
(2)相关通信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职业发展机制,强化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和相关技术手段建设。
6.3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1)相关通信企业应提高灾害多发地区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增强通信网络抗毁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相关通信企业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保障装备和物资并加强管理维护。
(2)相关通信企业及具有专用通信网络、管道资源的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资源共享等保障机制,服从区工作专班统筹调度。
6.4 交通运输保障
(1)需要紧急调配通信保障资源时,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简化运输审批流程,减免通行费用,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保障。
(2)空域管理部门为应急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飞行许可,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无人机飞行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应急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空运。
6.5 能源供应保障
(1)相关通信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容量的应急发电设备。
(2)相关部门负责协调优先保证通信设施运行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等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能源供应。
6.6 资金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按规定解决。因通信企业自身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中断事故,其产生的应急通信保障和恢复等费用,由通信企业承担。通信企业应配备专项资金,支持通信保障队伍建设、能力提升、应急处置、灾后重建等。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每3年评估1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相关通信企业应加强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名词解释
(1)通信企业指中国电信万州分公司、中国移动万州分公司、中国联通万州分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中国铁塔万州分公司。
(2)通信网络指公众通信网络。
附件:1.万州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及职责
2.万州区应急通信保障指挥部架构图
万州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专班
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员单位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防动员办)、区林业局、区人武部、万州气象局、国网万州供电公司、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及相关通信企业。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指导通信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向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以及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展;配合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无人机基站接入公众通信网工作;对接市级应急通信保障指挥机构,接收市级应急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通信保障新闻报道;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3.区委政法委: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4.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的网络舆论引导、处置和网络安全工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5.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优先解决应急通信保障中无线通信的频率指配和抗干扰的协调工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6.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通信物资以及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通信中断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车辆等提供道路通行保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7.区财政局: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和执行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及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提供经费保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8.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地质灾害预警;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9.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环境污染、重污染天气、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预警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0.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城市内涝、城市排水等预警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1.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市政桥隧(跨江大桥除外)、城市供水、市政环卫、城市公园等城市管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2.区交通运输委:为应急通信保障装备及物资运输提供陆地、水路紧急运输和通行保障,为车辆通行开通“绿色通道”;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跨江大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3.区水利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单位通报水情旱情预警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4.区商务委: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车辆、装备、重要通信设施提供成品油供应保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情况,在开展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前提出通信保障需求;在灾害事故处置中,为应急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保障。
17.区发展改革委(国防动员办):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等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8.区林业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有关部门通报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19.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驻万部队协助抢修通信基础设施;提出突发事件通信保障需求。
20.万州气象局:负责向应急通信保障各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21.国网万州供电公司: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相关通信设备提供优先电力保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22.三峡水利万州公司: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相关通信设备提供优先电力保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需求。
23.通信企业:负责做好本企业通信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执行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做好应急通信无人机基站申请及接入公众通信网相关工作;及时向区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报告本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情况,必要时提出协调支援需求。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2025年重点民生实事
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10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2025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将20件重点民生实事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进度、完成时限和验收标准,强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机制化、项目化、事项化抓好落地落实。要加强民生项目运营管护,跟踪评估便民举措实施效果,切实把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2025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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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2025年工作目标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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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重点民生实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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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
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67个、153万平方米,更新老旧住宅电梯50部,完成电动车充电端口设施建设509个。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属地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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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公路加装护栏 |
实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201公里。 |
区交通运输委 |
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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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爱青少年心理健康 |
开展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B、C等级培训认证400人以上。为10万名以上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开展1次心理健康测评。实现开学季、毕业季、考试季等关键节点心理健康关爱措施全覆盖。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工作基地2所。实施“童心相伴”困境和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项目,为全区所有困境留守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测评。 |
区教委、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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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残疾人服务提升 |
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人,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1100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200人次、残疾人辅助器具500件。 |
区残联 |
属地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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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打造“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 |
制定万州区打造“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规划指引、改革方案,启动城区“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2个试点建设及基础条件较差的生活圈补短板,同步推进乡镇“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试点。 |
区发展改革委 |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医保局,属地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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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改善学校医院周边环境 |
对万州区5所学校、1所医院周边环境进行整体提升,改善学生上学放学、群众就医感受。 |
区城市管理局 |
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局,属地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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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展未成年人假期公益托管 |
在全区开设寒、暑假期公益托管点位15个,开办假期公益托管60期,为未成年人提供假期公益托管服务1800人次以上。 |
团区委 |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消防救援局、区关工委,属地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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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提升公交出行便捷度 |
新增公交线路2条,优化调整公交线路2条。 |
区交通运输委 |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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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提升公众急救能力 |
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人数达到1.6万人次,持证救护员(初级)培训达到500人。主要公共场所布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救护设备3处以上,培育应急救护志愿者50人以上。 |
区红十字会、 |
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区总工会,属地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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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级民生实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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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北滨江路延伸段工程 |
加快建成南北滨江路延伸段,顺利实现道路通车。 |
区住房城乡建委、高铁片区开发建设工作专班、三峡发展集团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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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村饮水质量提升行动 |
实施武陵等移民乡镇水安全基础设施改造工程1个、长坪至溪口等农村连片供水工程2个、瀼渡等乡镇农村水源保障工程8个。 |
区水利局,属地乡镇(街道) |
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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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缓堵促畅工程 |
打通翠屏大道B段至南山绿庭小区、双河口滨河路延伸段断头路2条,疏通汇杰人才市场、原行政审批中心、牌楼至印盒石段等道路堵点3个。 |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 |
三峡发展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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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工程 |
改造全区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市政管网及户内燃气管网150公里。 |
区经济信息委 |
万州燃气公司、万州建设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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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穿城货车城市环线高速免费通行 |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机制,免收点对点通行G42沪蓉高速万州站至高粱站区间段重中型货车通行费,引导穿行城区货车改行高速公路。 |
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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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乡镇集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 |
科学规划、有序增加充电桩建设,持续保障新能源汽车超充及快充在全区52个乡镇(街道)全覆盖。 |
区经济信息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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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城市公园建设 |
完成北滨公园、三峡动物园等2个城市公园建设,新增富祥小区周边等4个口袋公园。 |
区城市管理局 |
属地街道,三峡发展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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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贫困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行动 |
对接受基础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为高中阶段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保持农村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持续加强膳食经费和食品安全管理。 |
区教委 |
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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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城乡中小学扩容提质建设 |
实施万州二中高峰校区学生宿舍、熊家中学高中部学生宿舍、国本中学高中部综合楼、万州三中江南校区高中部教学楼及食堂、清泉中学综合改造、沙河中学校园整治、恒合民族学校改扩建、恒合民族中心小学教学综合楼等项目,不断改善城乡学校办学条件。 |
区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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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小微停车场建设 |
新建小微停车场8个,新增停车泊位260个。 |
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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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失智特困人员照护中心建设 |
依托万州第二社会福利院建设渝东北失智特困人员照护中心,试点开展失智人员标准化养老服务,设置养老床位108张。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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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
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7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规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长江三峡库区万州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体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万州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重庆市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等原则。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且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且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且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5.3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且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5.4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且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万州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1)。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在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质状况;区水利局及水文部门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文情势;区城市管理局通过饮用水取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水厂取供水水质情况;区卫生健康委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要建立健全交通调度体系,监管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3.2预防
3.2.1区政府建立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消防、交通(含港航)、海事、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水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3.2.2区政府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要督促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将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和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参照《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3.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4.2报送途径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运输委、万州海事处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或通过“12345一号通”政府服务热线向区政府报告。初判为重大敏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4.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4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信息通报
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响应并按指示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并由区政府牵头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区政府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理处置污染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督促涉事单位或者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万州海事处等部门,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对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事件,万州海事处、区交通运输委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先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等部门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者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发生大面积水华时,区城市管理局及时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开展水面漂浮物清理、打捞工作。
4.2.2应急供水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区政府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水和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筛选监测指标、明确监测方法、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对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上下游区县之间监测数据互通互认。
4.2.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4.2.7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涉及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因素已经排除,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时,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权划分,根据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订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应急物资社会化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网络畅通。区交通运输委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要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编制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提前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技术保障应急准备。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等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
响应程序图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和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区人武部、万州金融监管分局、万州海关、区大数据发展局、万州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长江委水文上游局万州分局、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因违法排污造成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水路和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根据事态情况向相邻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矿山事故等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协调对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可能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设备、危险物品转移所需的运力协调和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因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万州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万州段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水上交通管制和航行通(警)告发布。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能源企业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在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区经济信息委:指导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督促职责范围内所属的工业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次生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参与管辖水域及码头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引起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涉及乡镇(街道)和直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区级财政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指导乡镇(街道)落实由乡镇(街道)负责的应急处置经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提供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垃圾填埋场、公厕及粪便处理等设施)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组织人员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指导城市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
区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因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参与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渔业水体造成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调查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围绕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产受灾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的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零售环节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受污染的“两品一械”采取召回和销毁等控制措施,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提出分析评估意见,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两品一械”经营和使用,防范因此引发集体中毒事件。
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负责督促万州经开区(含化工园区)内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园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控制事件态势;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开展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和协调驻万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万州金融监管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
万州海关:协助因进口再生原料或进口货物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万州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长江委水文上游局万州分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情况。
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现场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发展态势;为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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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江三峡库区流域万州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6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万州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万州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长江三峡库区万州段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万州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重庆市万州区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1.5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万州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引导组、社会稳定组、善后工作组、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和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万州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万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2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3.3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长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众多人员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1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事件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4.2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一号通”政务服务热线向区政府报告,或通过(023)58812369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4.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4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区政府立即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要分别在管辖区域内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要分别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不明,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和个人,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其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有关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集体中毒事件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大数据发展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7〕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3.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情形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和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收集、掌握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措施;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组织、指导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市、区政府有关指示、命令;落实各领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万州海事处、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区人武部、万州金融监管分局、万州海关、万州气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局、长江委水文上游局万州分局、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万州燃气公司、各乡镇(街道)、驻万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危化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和因矿山事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情况;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因危险货物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协调对危险货物铁路运输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组织地方通航水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万州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万州段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管辖水域内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开展舆论引导;负责指导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口径,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配合行业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能源企业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在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区经济信息委:指导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督促职责范围内所属的工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长航公安万州分局:参与管辖水域及码头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乡镇(街道)和直属单位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因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城市生活饮用水供应。
区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应急水量调度和水文监测,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助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城市备用水水源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因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污染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的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禁止受污染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等;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零售环节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受污染的“两品一械”采取召回和销毁等控制措施,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提出分析评估意见,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两品一械”经营和使用,防范因此引发集体中毒事件。
区林业局:负责监测环境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
万州经开区应急环保局:负责督促万州经开区(含化工园区)内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园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控制事件态势;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开展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万州金融监管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
万州海关:协助进口再生原料或进口货物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万州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基础通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长江委水文上游局万州分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情况。
三峡水利万州公司、国网万州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万州燃气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燃气设施抢修和供气保障工作,负责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必要后勤保障;配合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污染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附件2
万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情形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24〕18号)要求,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含辐射事故)包括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可能演化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一)初步认定符合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判定条件的,或可能演化发展为重特大事件的;(二)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或出现不明原因异味及水体颜色异常的;(三)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或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中毒、重伤、死亡的;(四)造成跨国境河流干流及其一级、二级、三级支流,七大江河流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污染的;(五)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物泄漏,尾矿库泄漏,以及化工企业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六)发生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区域,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定舆情影响的等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直管公有住房第二轮
出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1号
有关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直管公有住房第二轮出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直管公有住房第二轮出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新时代住房保障体系相适应的住房制度,根据《2024年万州区资产盘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出售范围
此次房屋产权出售只针对由区房屋管理中心管理、处于合法承租状态并具有不动产权证的直管公有住房。
属于以下情形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出售:危房;属于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历史文化古迹等保护范围内的;现有住改非、非改住的;产权或租赁关系不明确的;北山大道1399号1号楼;附有违法建筑未消除或未依法处理的;住建部门认为不宜(或暂时不宜)出售的其他情形。
二、购买人资格
享有使用权的证载承租人或持证使用人(指受让于证载承租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实际居住人)均可申购直管公有住房产权。持证使用人申购的,需提供使用权转让协议和证载承租人放弃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因证载承租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遵证载承租人本人意愿,可由其共同居住人持有效法律文书申购。
三、出售方式
(一)房屋总价
出售价格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由区房屋管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总价=建筑面积单价×建筑面积。
通过空置直管公有住房配租、按市场价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处置,现有租住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二)购买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三)出售期限
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
(四)相关税费
1.买卖双方的税费分别由各自承担。
2.房屋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如需转为出让,出让金由购买人缴纳。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纳标准为无电梯房屋45元/平方米、有电梯房屋75元/平方米。
四、面积确定
以不动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公私混合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只在公有部分的面积上增减,私有部分面积不变,其购买面积=测量报告建筑面积-已购买产权面积。
五、申购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购人持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租金(缴纳到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购房款当月止)票据等资料,到万州区公租房服务大厅(北山大道1399号)领取并填写《直管公有住房产权申购表》。
(二)审核查验。区房屋管理中心对申购人是否符合购买资格进行审核,对申购房屋进行查验,结合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确定房屋可售状态和面积,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查验结果告知申购人。
(三)签约缴款。申购人与区房屋管理中心签订《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缴纳房款、税费,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卖双方的税费分别由各自承担。
(四)产权登记。申购人持《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和房款、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五)房屋交付。直管公有住房产权出售后,其使用权并未发生变化,因此一律按房屋现状交付。产权转移后,原房屋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新的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六、售后服务
为不影响直管公有住房买受人办理户籍落户、义务教育入学等事务,直管公有住房买受人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区财政局出具的缴款票据办理户口迁移登记。若申购人系原持证使用人直系亲属(父亲、母亲、子女),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附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若申购人与原持证使用人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附加区房屋管理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待落户到房产地址处后办理入学。若未落户按照非三对口业主子女不能划片入学,按照当年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七、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售房资金由区房屋管理中心收取,存入区财政账户。出售工作所需的前期费用(如出售宣传资料、房屋鉴定、价格评估等)、卖方税费等,从售房资金中据实列支。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万州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办、万州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工作专班办公室于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推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与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售房资金管理、保障出售工作经费、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监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面积测绘、不动产权证办理。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直管公有住房附有违法建设作出处理意见。区公安局负责办理直管公有住房买受人户籍落户。区教委负责协调直管公有住房买受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区信访办负责牵头处置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稳定问题。区房屋管理中心责具体出售工作,包括受理购买申请、核定房屋可售状态、审核购买资格、追收清缴欠租、签订出售合同、代收售房款、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配合产权证办理等。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责任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工作专班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相关人员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杜绝出售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因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严肃问责。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万州区中小学校校服选购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教财〔2025〕25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万州区中小学校校服选购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学校对学生校服选购及管理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万州区中小学校校服选购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和加强万州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提升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财发〔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区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教育部门。区教委负责对校服选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校服收费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公平交易行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等造成学生、学校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学校通报,供选购校服时参考。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产品质量监管,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校服的违法行为,对校服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技术帮扶。
第五条 学校。学校承担校服选购主体责任,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公开选购,认真组织评审,确保质优价宜;整理完整的选购资料;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加强中小学生着装礼仪规范教育,并结合办学特色、历史文化等设计校徽或校标,充分发挥校服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和德育美育作用。学校和校服选购组织要充分尊重和吸纳家长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家长在校服选购中的监督作用。除选购校服外,学校原则上不得选购班服等额外服装。
第六条 企业。校服供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格落实“明标识”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
第三章 原则
第七条 坚持自愿购买。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及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购校服,做出决策前,要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方可选购或更换校服。选择统一着装的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购买校服。
第八条 提倡简约适度。校服选购应根据“实用、耐用、经济、舒适”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家长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校服种类、款式、套(件)数。不得以礼服、年级服等名目增加校服数量,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校服款式调整时,不得禁穿老款校服。不得组织毕业年级选购校服。
第九条 改进样式设计。鼓励推行绿色设计,使用天然、环保的纤维原料制作校服。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选购
第十条 草拟工作方案。每年秋季开学前,有意选购校服的学校,应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草拟选购工作方案。选购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一是对校服的种类、款式、套(件)数、面料、质量技术参数和价格区间初步提出需求等;第二是满足日常学习、体育活动等多样化校园场景需求;第三是明确校服选购时段,每3年一个时段(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选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选购校服;第四是明确选购模式。
第十一条 选购意向征求。学校制定《校服选购意向书》向在校学生家长征求意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进入选购环节。整个征求意见过程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家长充分知晓方案细节,保障其自愿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制定工作方案。学校结合家长反馈意见修订完善选购工作方案(含种类、款式、面料、价格区间、选购模式等核心信息),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策。
第十三条 选购组织成立。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组织,负责选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选购组织设立组长(召集人)1名,副组长或监督员2名,组长应有高度责任感、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水平。组长人选由学校推荐,学校管理人员代表可作为组长人选。组长应对进入选购组织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选购组织的职责任务。选购组织实行自主决策、民主协商,遇到分歧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每次商讨会议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选购模式。校服选购方式有以下三种:
方式一:选购组织按照流程自主评定,确定供货企业(以下简称“自主评定模式”)。
方式二:选购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公开竞争模式”)。
方式三:校服选购组织确定校服款式,市场化生产、销售,家长自主购买(以下简称“自主购买模式”)。
第十五条 选购模式确定。采用哪种选购方式,选购组织须征求所有有校服购买意向的家长意见,并由校服选购组织投票表决。校服选购方式确定后,学校及时将校服选购方案上报区教委,并向家长、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自主评定模式
1.信息公开发布。选购组织制定校服选购信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看万州APP”、《万州时报》《三峡都市报》等纸质媒体、“微万州”微信公众号、“万州教育”微信公众号、学校微信公众号、学校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学校公告栏等渠道选择四处及以上公开发布。
2.意向企业明确。选购组织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和资料符合性审查,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供货企业违规情况,选购组织从中筛选出最优的3家企业。
3.评定组组建。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1000人以下的学校,评定组人数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的30%确定;1000人及以上学校,评定组人数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4.组织宣导培训。组织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
5.供货企业参评。组织意向供货企业准备质量合格的样品和报价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展示说明。选购组织组织评定组进行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得票最高者确定为供货企业(投票人员数应不低于评定组人员总数的90%,供货企业得票数应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如参评企业得票数均未超过投票数的一半,则由得票数排前两位的企业进入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的得票高者确定为供货企业,若出现平票,则由选购组织重新组织投票)。
6.供货企业确定。选购组织初步确定供货企业后,需学校领导班子经集体审议确认供货企业。
以上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
第十七条 公开竞争模式
1.机构资质审查。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选购的,选购组织必须严格审查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招标代理服务,代理机构的社保和税收审查,代理机构选购期间是否被行政处罚等。审查完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
2.委托合同签订。选购组织和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沟通选购需求、注意事项、质量要求、价格区间、服务要求等事项。并由学校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3.招标文件审查。选购组织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部分内容:投标邀请书、项目
服务需求、项目商务需求、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合同(样本)、投标文件格式等。招标文件中对招标代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选购金额的10%)等重点内容做出明确约定。综合评分法应在供货企业资质(同类项目经验、质量认证证书等)、报价(基准价法计算)、款式(文化契合度、功能性设计、创新性等)、后勤保障(供货周期、售后服务方案、应急处理能力等)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4.招标公告发布。选购组织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公开选购文件,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看万州APP”、《万州时报》《三峡都市报》等纸质媒体、“微万州”微信公众号、“万州教育”微信公众号、学校微信公众号、学校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学校公告栏等渠道选择四处及以上公开发布。
5.参与评审。选购组织选派代表作为选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工作。
6.评审结果确定。评审结果先报选购组织初步确定,再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确认评审结果。
以上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
第十八条 自主购买模式
学校主要承担款式确定和资质形式审查责任,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由供货企业直接向家长负责。1.校服样式设计。学校可通过多种路径推进自行校服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路径一:邀请服装设计师等专业人员,结合校园文化特色、学生穿着实用性等需求,自主开展校服样式设计。
路径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装设计机构,明确设计任务书,由机构出具多套设计方案等。
2.评定组组建。根据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学生、教师、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评定组,1000人以下的学校,评定组人数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的30%确定;1000人及以上学校,评定组人数不少于300人,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评定组总人数的80%。
3.校服样式确定。校服选购组织组织评定组,通过集体投票的方式,最终确定校服的款式及面料。对于已实现统一着装的学校,为保障校服管理的稳定性与校园形象的延续性,需先就原校服款式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若大多数学生与家长明确表示满意,经选购组织复核确认后,可继续沿用原校服款式,无需重新选定。
4.信息公开发布。选购组织制订校服相关信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看万州APP”、《万州时报》《三峡都市报》等纸质媒体、“微万州”微信公众号、“万州教育”微信公众号、学校微信公众号、学校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学校公告栏等渠道选择四处及以上公开发布。
5.意向供货企业报备。有意向供应校服的企业向学校报备,并向学校提交资质材料(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等),确保企业具备合法合规的校服生产供应能力。
6.核查与备案。学校参考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供货企业违规情况,填写《校服选购备案表》,将所有报备企业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7.家长自主购买。学校主要承担款式确定和资质形式审查责任,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由供货企业直接向家长负责。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将核查通过的报备企业名单及购买方式向家长公布,并发布《告知书》家长自主购买。
以上环节要形成完整纪要。
第五章 公示和验收
第十九条 公开公示。无论采取哪种选购模式,在选购工作结束后,选购组织必须通过原渠道,将拟确定的校服供货企业名称、校服款式图、质量标准及具体检测项目、选购价格、选购流程、服务年限、售后服务细则(如退换货政策、质保期限)、意见反馈渠道(含联系人、电话、邮箱)等信息完整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接受家长与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签订备案。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相关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后,方可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选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选购合同。签订校服选购合同后,学校需及时填写《校服选购备案表》,报区教委备案;同时向家长、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条款要求。校服选购合同应明确学校有无偿使用校服款式的权利,包含调换、修补、增购等售后服务规定,学生及家长可按实际需要单件购买,不得设置成套购买等强制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样衣留样。学校签订合同后,供货企业应于合同约定的工作日内,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学校应当将供货企业提供的校服男女样衣至少各1套保留一年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 规范验收。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 “明标识” 制度。供货企业需按合同约定送货时间将校服送至指定收货地点,学校应仔细核对数量,查验生产企业名称标识、面辅料成分标识、洗涤标识、规格型号标识、校名铭牌标识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是否齐全,是否达到《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等相关标准。若发现标识不全或存在错误,学校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供货企业,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相关标识;若检验报告不合格,学校应立即暂停接收该批次校服,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委报告,同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双送检。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选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到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选购方与供货企业通过合同约定,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售后公示。校服选购工作完成后,学校需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公示校服的正式质检报告(含检测机构资质、检测项目及结果)与售后服务具体事项(如退换货条件、质保期限、维修流程、联系方式)。同时,学校需持续跟进并督促供货企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责任,保障家长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满意度调查。学校需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调查对象覆盖学生与家长。调查结果需进行系统梳理与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将其作为后续校服选购时调整款式、筛选供货企业、优化服务的重要依据,持续提升校服选购工作的合理性与满意度。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准要求。各单位在进行校服选购时,应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在组织校服生产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等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落实质量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要求,督促相关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九条 抽查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校服纳入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每年开学季前后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对生产流通领域校服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结果处理工作,严防不合格校服产品流入市场。
第三十条 质量帮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校服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质量问诊”、质量分析、质量培训等方式,帮助校服生产企业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帮扶企业建立质量管控体系,解决校服产品质量突出问题,提高校服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缴费平台缴纳。采用自主评定和公开竞争模式选购校服的,校服通过验收后,学校通知家长,通过万州财政公共缴费平台扫码缴纳校服费用。收到的校服费用直接缴入财政指定往来账户。在全部校服验收合格、学生发放签收记录完整后进入支付流程,完成校服款项的支付。各校应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家长独立支付费用。对于采用选定款式后由校服生产供应企业自由生产和销售方式的学校,需严格规范费用支付与管理,家长应通过企业官网、指定线下门店、官方合作平台等渠道独立支付校服费用,严禁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学校不得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亦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相关费用资金,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合规。
第三十三条 退款退货处理。对因特殊情况出现需要退款退货情况,按选购合同、售后服务细则等约定执行。已经通过财政缴费平台缴纳的费用,由学校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所在学校退还学生。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益捐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公益捐助校服,减轻其经济负担。
第九章 总结评估
第三十五条 资料归档。学校选购校服工作完成后,必须将选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选购资料、检测报告、验收报告、投诉处理等)装订成册,建立专档,以待备查。若采用选定款式后由校服生产供应企业自由生产和销售的方式,可省去评选企业、签订合同、检查验收环节。
第三十六条 总结评估。校服选购工作全部完成后,学校需及时对本次选购工作的全流程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梳理经验并分析不足并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选购工作全程合规、可追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小规模联选。实行教育共同体办学和学区制管理的学校可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选购校服;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续签。校服选购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校完成集体决策、选购意向征集、选购组织组建,确定校服选购方式上报区教委,并结合家长满意度调查结果,经校服选购组织投票决定,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学校与同一供货企业就同一校服款式签订的合同,累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后一次续签合同到期后,原则上需重新开展校服选购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规违纪处理。学校相关人员在校服选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幼儿园)校服管理选购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同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本办法与原有规定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国家最新政策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最新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校服选购意向书(参考)
2.招标文件
3.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
4.综合评分标准
5.重庆市万州区学校校服选购备案表
6.重庆市万州区校服“明标识”制度
7.重庆市万州区校服选用选购工作台账管理制度
8.重庆市万州区校服选购合同备案及信息通报制度
9.xxxx年度校服购买统计表汇总
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关于废止《万州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决定
万州医保发〔2025〕17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现决定废止《万州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万州医保发〔2022〕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卫〔2025〕69号
区级卫生健康单位,各中心卫生院、镇乡(民族乡)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三峡医专各附属医院,各部门办医院,各社会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医学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质量,区卫生健康委按程序修订了《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学科研项目管理,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学术发展,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重庆市卫生健康科技跃升行动计划(2023—2027年)》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财政拨款、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项目,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学技术局立项的医学科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及项目的研究、过程管理、经费使用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
第四条 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区卫生健康委、区科学技术局、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组成员、项目评审专家。
第五条 项目主要围绕全区卫生健康重大需求,有组织的科研与自由探索相结合的方式,以“需求引导、竞争立项、同行评价、财政资助、目标验收”为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对财政资金资助的医学科技创新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项目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阶段性重大成果(重要进展)报告等,作为对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区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开项目立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研项目工作计划,明确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组织结题验收;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项目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五)组织医学科技创新奖励和成果评选;
(六)搭建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学科研项目申报、共同开展医学科技创新。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职责:
(一)健全项目、经费、监督、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资金管理;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接受和配合项目过程指导、绩效评价和综合监督等工作;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研究报告;
(六)负责医学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包含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
(一)项目负责人职责:
1. 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 审核项目参与人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3. 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规范管理体系》要求,规范开展临床研究;
4. 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规定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结题工作;
5. 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6. 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报告、结题申请;
7. 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项目参与人职责:
参与项目策划、设计、实施,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职责: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二)遵守回避原则,保守工作秘密,保守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委围绕全区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区科学技术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程序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医学科研项目分为攻关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类别。资助形式为全额资助、联合资助、联合实施等方式,视实际情况吸纳社会资金出资联合实施项目。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形式、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以及年度预算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学高等院校;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项目管理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三)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资助,不存在一题多报或者重复申请情形;
(四)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该年度申报指南及要求的;
(二)国内已有类似医学科技成果,且无重大创新,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不完整、格式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未规范提供科研诚信承诺书的;未提供科学性审查批件、伦理审查批件的(依规可免除伦理审查的,应提供伦理豁免证明);未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的;
(五)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未提供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或生物安全审查批件的;
(六)项目建设方案中显现负责人及单位信息的;
(七)涉及学术不端的;
(八)研究经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九)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评审制。采取线上评审、现场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在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评审按照不同类别项目评审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科学进行。
(一)线上评审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资料审核: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网络审核;
2. 综合评审:对项目伦理、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全面分析论证,并上传评审意见。
(二)现场评审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1. 资料审核: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 现场答辩: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参加现场答辩,专家进行质询;
3. 综合评议:专家组根据资料审核和答辩情况,对项目伦理、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全面分析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和保密原则,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事前应签署保密责任书,保证评审过程公平公正。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申报了该年度医学科卫联合项目。
第十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资金筹集情况,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区卫生健康委对拟立项的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合同方式签订,明确研究目标任务。任务书的目标任务应与申报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立项持异议的,可在拟立项项目公示期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审请求,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复审请求后30日内对复审请求作出答复。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提出1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予变更。因以下特殊情形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
(一)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研究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项目参与人的;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要申请延期的,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四)因故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主动终止,由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填写《万州区医学科卫联合项目终止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依托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启动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计划时间到期未申请结题,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期申请的;
(二)延期时间到期仍未提交结题申请的;
(三)结题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结题”的;
(四)经核实,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应当申请主动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六)经区卫生健康委审定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或进展缓慢的。
第二十五条 进入终止程序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项目依托单位出具项目终止通知,并组织财务专家和行业专家对项目相关材料、总结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已开展相关研究的,对已合理使用的资金不再追回,结余资金予以追回。经审核未有效开展相关研究的,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资金。资金追回方式另行规定。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应当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提交申请——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下发通知”的流程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限内按规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题申请及相应的项目结题材料。项目结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结题验收证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研究报告;
(四)项目立项批文及任务书;
(五)项目申报书复印件;
(六)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发表论文、获得专利、项目等);
(七)经费决算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
(八)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附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结题评审分为线上评审和现场评审。
(一)线上评审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项目组在系统内上传项目结题材料;
2. 专家组审阅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及建议。
(二)现场评审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专家审阅项目资料;
2. 项目组现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 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考核指标进行质询和审查;
4. 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验收不通过。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 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
4. 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5. 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管理包括人才培养、论文、专著、专利、奖励证书、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产业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管理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结合传统方式和信息化手段做好资料归档和灾备。项目成功转移转化或应用推广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内容、转移转化方式、转化金额等相关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成功转化或推广应用的,对项目负责人后续申报的相关项目优先资助。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并均应标注项目类别及项目基金编号。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主动终止项目、强制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理,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时间从纳入当年开始,按自然年时间计算)。被纳入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研诚信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主动终止项目、强制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下一批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中减少项目申报数量。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发生违规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责令改正、通报等处理措施,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记入专家信誉档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行为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项目依托单位法人;
(三)通报;
(四)停止项目拨款;
(五)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
(六)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依托单位三年内区级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资格等;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细则》《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时间从纳入当年开始,按自然年时间计算)。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经费应按时足额到位,否则申报项目将不予受理。因匹配经费未按要求落实的项目承担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专项核算账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四十一条 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追回所拨经费,并按原渠道返还经费投入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万州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原《重庆市万州区医学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万州区贯彻落实全市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分工方案》(万州发改财金〔2024〕1号)的决定
万州发改财金〔2025〕10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现决定废止《万州区贯彻落实全市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分工方案》(万州发改财金〔2024〕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废止《重庆市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万州科局发
〔2019〕37号)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现将《重庆市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万州科局发〔2019〕37号)予以废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万州人社发〔2025〕64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
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2025—2027年)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18号)要求,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更好服务重庆重要城市副中心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设重庆重要城市副中心,聚焦产业发展,持续扩大就业容量和提升就业质量,增强人口聚集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优化就业帮扶措施,提升农民工群体就业收入,让农民工回得来、有工作、发展好。
——到2025,全区新增农民工就近就业1.5万人,回引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0.6万人。
——到2027,全区新增农民工就近就业4.5万人,回引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1.8万人。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就业生态,扩大就业容量。全面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税收优惠、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减负稳岗政策,支持用人单位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围绕全区“3710”改革发展总体架构,促进经济建设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加快壮大三大主导产业和两大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发展前沿新材料、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每年新吸纳农民工就业3000人以上。加快大力打造生产性服务业特色集聚区,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容量,每年新吸纳农民工就业9000人以上。打造数字经济产业园,推动数字经济AI产业等新业态发展,增大岗位体量,每年新吸纳农民工就业1000人以上。全力推动房地产和建筑业企稳回升,每年新吸纳农民工就业1000人以上。支持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现代业农业产业,每年新吸纳农民工就业1000人以上。(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林业局、区税务局等,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以下均需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挖市场潜能,激发就业活力。加快万州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加大企业岗位开发,激发市场活力,发挥经开区返乡就业集聚作用。打造区域性特色枢纽经济区,推动渝东北综合邮件处理中心落地,进一步加大商贸物流岗位开发。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增加房地产开发投资,稳定建筑业岗位容量。深入实施以工代赈,进一步挖掘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用工潜力,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积极打造现代农业高地吸引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培育发展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做大做强粮油、生猪、柑橘等精深加工产业,发挥中小企业集聚区功能,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工返乡就近就业创业。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网络直播、移动出行、夜市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增加农民工灵活就业岗位。(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委、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等)
(三)立足本土特色,打造劳务品牌。加快劳务品牌提档升级,按照万州区劳务品牌“1310”发展规划,分类别分阶段打造一批高品质服务型特色劳务品牌,实施劳务品牌就业创业计划。深入挖掘万州地域特色,围绕万州区人力资源服务、生活餐饮文化、低空经济发展等,在现有劳务品牌基础上,进一步打造“三峡季工”“三峡保安”“万州面厨”“鲁渝无人机操控师”等一批特色鲜明、技能过硬、口碑良好的劳务品牌,并根据其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个的奖补,持续扩大劳务品牌就业规模。实施家政品牌培育计划,扶持一批员工制家政企业。每年新增劳务品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加强与山东省济宁市技工院校的交流合作,开展鲁渝劳务品牌互培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为鲁渝劳务协作提供职业技能保障和支撑。(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等)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内生动力。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强化“培训+产业”“培训+评价”“培训+就业”联动,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000人次以上,确保培训后总体就业率达到60%以上。根据市级紧缺职业(工种)调整情况,围绕健康养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新职业等领域以及先进材料产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智能装备及智能制造等万州主导产业,组织开展项目制培训。做好农民工转岗技能培训工作,适应新的产业用工需求。实施企业职工学历技能双提升计划,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开展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就业服务与职业技能培训衔接融通,发挥乡村工匠驿站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短期实用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推荐认定一批市、区级乡村工匠,积极申报国家级、市级竞赛项目。(配合单位:区总工会等)
(五)搭建公共平台,促进就近就业。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进万州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迭代升级万州人才网、三峡人力资源网等求职招聘平台,链接渝职聘平台,汇聚更多用人单位,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向返乡农民工推送就业信息。依托自身产业基础,盘活国有闲散资产,强化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及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减免场地租金,积极承接东部地区服装、鞋类、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打造东部沿海产业转移“首选地”,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在城区建设一批“家门口”就业工坊,在乡村建设一批就业帮扶车间,提升万州产业活力,促进本地及周边地区农民工就业。建设三峡零工大本营,升级打造零工市场(驿站)5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招聘、技能培训、权益保障等综合服务,统筹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充分就业社区(村)等载体建设,每年促进农民工就业人数保持在1000人以上。用好“筑梦大三峡·就在渝东北”“对口援库区·携手促就业”就业品牌,深化两江新区对口协同发展,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促进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国资委等)
(六)开展对接活动,促进人才回引。依托万州区驻外劳务工作站、在外商会,发挥三峡人力资源产业园作用,主动联系市外万州籍农民工,动态掌握其返乡就业意愿和就业需求。联合两江新区,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开展市外乡情回引,市内市外招聘活动。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市外万州籍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每年开展乡情回引就业对接活动,介绍万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宣传重庆就业政策,推介区内企业招工信息。举办“春暖农民工”“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每年开展线上线下招聘200场次。(配合单位:区工商联等)
(七)优化创业环境,鼓励返乡创业。深化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建立在外创业成功人士信息库与返乡创业招商团队,组织在外万州籍企业家返乡考察,创办实体企业,持续开展“万有引力、万商归万”活动。健全招商项目落地全程服务机制,做好融资、用工、用地等各类生产要素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个人、小微企业可分别申领最高30万元、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自主创业者和返乡农民工创办市场主体,给予最高8000元/户的创业补贴,对招用重庆籍农民工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最高1000元/人的农民工就业补贴。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区级基地(园区)培育,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对于认定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的,按照6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后续三年根据绩效评估情况,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导师库”,为返乡创业企业持续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品牌培育、宣传推广等“全链条”服务。(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招商投资局、区工商联、人行万州分行等)
(八)加强就业帮扶,助力乡村振兴。壮大劳务经纪人队伍,强化基本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低收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人口、雨露计划毕业生等困难农民工帮扶力度,定期开展大龄农民工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做好生活困难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工作,常态化开展“1131”就业帮扶(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送、1次就业培训推荐),确保全区脱贫人口务工规模不低于5.17万人。科学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5000人以上。持续用好鲁渝劳务、对口支援、一区两群、川渝等协作机制,积极引导万州区农民工在协作产业项目就近就业。加强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动协同,动态更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林业局等)
(九)实施劳动维权,保障劳动权益。推动社保高质量扩面,全面落实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深化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督促平台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开展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深入推进治理欠薪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开展“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引导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等)
(十)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城乡融合。承接落实市级“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服务目录,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权益。强化公租房基本住房保障能力。推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农民工纳入配售对象范围。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租购住房使用支持力度。每年按照市级工作要求,开展新市民培训970人。持续实施流动文化进村项目,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工会驿站(渝工港湾)建设,为户外工作的农民工提供休息、学习场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文化旅游委、区总工会等)
三、保障措施
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各行业部门定期调度农民工就近就业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依托人力资源信息库系统和渝悦就业平台,加强返乡回流人员数字监测及就业回引工作,建立公安、交通、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各镇乡街道落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及政策措施。持续开展“引老乡、回家乡、建家乡”主题宣传活动,讲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就近就业故事,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民工就近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各行业部门要强化与两江新区对接和信息共享,确保顺利完成农民工就近就业目标任务。本文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新增农民工就近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按镇乡街道)
2.新增农民工就近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按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1
新增农民工就近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按镇乡街道)
|
序号 |
责任镇乡街道 |
每年度新增就业目标任务 |
|
1 |
甘宁镇 |
730 |
|
2 |
龙沙镇 |
397 |
|
3 |
响水镇 |
280 |
|
4 |
武陵镇 |
309 |
|
5 |
瀼渡镇 |
138 |
|
6 |
熊家镇 |
380 |
|
7 |
小周镇 |
150 |
|
8 |
大周镇 |
155 |
|
9 |
高梁镇 |
605 |
|
10 |
李河镇 |
510 |
|
11 |
分水镇 |
1200 |
|
12 |
孙家镇 |
190 |
|
13 |
余家镇 |
730 |
|
14 |
后山镇 |
383 |
|
15 |
弹子镇 |
288 |
|
16 |
长岭镇 |
488 |
|
17 |
新田镇 |
553 |
|
18 |
白羊镇 |
557 |
|
19 |
龙驹镇 |
557 |
|
20 |
走马镇 |
604 |
|
21 |
罗田镇 |
405 |
|
22 |
太龙镇 |
288 |
|
23 |
长滩镇 |
348 |
|
24 |
太安镇 |
403 |
|
25 |
白土镇 |
209 |
|
26 |
新乡镇 |
100 |
|
27 |
郭村镇 |
291 |
|
28 |
柱山乡 |
184 |
|
29 |
铁峰乡 |
130 |
|
30 |
黄柏乡 |
155 |
|
31 |
溪口乡 |
133 |
|
32 |
燕山乡 |
150 |
|
33 |
长坪乡 |
150 |
|
34 |
梨树乡 |
100 |
|
35 |
茨竹乡 |
130 |
|
36 |
普子乡 |
225 |
|
37 |
恒合土家族乡 |
363 |
|
38 |
地宝土家族乡 |
118 |
|
39 |
太白街道 |
165 |
|
40 |
龙都街道 |
89 |
|
41 |
双河口街道 |
97 |
|
42 |
沙河街道 |
112 |
|
43 |
钟鼓楼街道 |
284 |
|
44 |
百安坝街道 |
214 |
|
45 |
五桥街道 |
195 |
|
46 |
陈家坝街道 |
192 |
|
47 |
高峰街道 |
252 |
|
48 |
天城街道 |
236 |
|
49 |
九池街道 |
78 |
|
总计 |
15000 | |
附件2
新增农民工就近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按行业主管部门)
|
序号 |
行业 |
每年度目标任务 |
牵头指导单位 |
|
1 |
农、林、牧、渔业 |
1000人 |
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 |
|
2 |
制造业 |
3000人 |
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区经济信息委 |
|
3 |
建筑业(含勘察设计业等) |
900人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
4 |
批发和零售业 |
2000人 |
区商务委 |
|
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300人 |
区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一分局 |
|
6 |
住宿和餐饮业 |
2000人 |
区商务委 |
|
7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00人 |
区经济信息委 |
|
8 |
房地产业 |
100人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
9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00人 |
区人力社保局等 |
|
1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2000人 |
区商务委 |
|
11 |
文化和娱乐业 |
700人 |
区文化旅游委 |
|
12 |
数字产业、科创服务业 |
500人 |
区大数据局,区科技局 |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优化万州城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
通行管理的通告
万州公发〔2025〕8号
为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交通运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噪声和尾气污染,万州区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往返通行G42沪蓉高速(高粱收费站至万州收费站)且符合本通告规定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予以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万州道路运行实际,决定对通行城区道路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通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全天禁止通行路段
陈家坝街道区域:南滨大道(长江二桥桥下至光电园路口)、江南大道、南山路、翠屏大道、长江二桥。
百安坝街道、五桥街道区域:上海大道(长回路至百安大道)、安居路、安顺路、安庆路、安宁路、扁寨路(G211国道至百安花园转盘下行方向)、长星一路、五桥立交。
牌楼街道、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北滨大道一段、北滨大道二段(南津新街翠湖澜郡路口至万棉厂立交)、沙龙路(山湾街交叉口至金九路交叉口)、白岩路、山湾街、石峰路、王牌路、清泉路、科园路、万顺路。
周家坝街道、沙河街道、钟鼓楼街道区域:北滨大道三段、北山大道、都历路、万开大道、黑龙江路、天城大道、名亨路、杜家花园路、天子路(天子路488号天生别院岔路口至万州大桥方向)、万州大桥、天生别院小区路、君宅路、凤仙路(滨湖支路至天子路)、滨湖路、得胜寨路、申明大道(申明北路至天子路)、高铁大道(高铁立交至滩灯河大桥)、石宝路、附护路。
高峰街道区域:石梁大道、石忠路。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限时禁止通行路段
扁寨路(百安花园转盘往G211国道方向):每日20:30-次日08:30,禁止通行。
外贸路、沙龙路(金九路交叉口至外贸路交叉口)、金九路和金龙大道:工作日07:30-9:30、17:00-19:00,禁止通行。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通行高速公路管理措施
被禁限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可经G42沪蓉高速高粱收费站(高梁镇)至万州收费站(青杠塝)往返通行。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使用ETC在万州站与高粱站点对点上下高速公路通行的,免收通行费;使用ETC从高速公路在万州站、高峰站、小周站、天城站、高粱站下道后,2小时之内再经高粱站或万州站上高速公路点对点通行的,不予免费;未使用ETC的,不予免费。
高粱收费站和万州收费站因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称重设备故障等情形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时长超过2小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引,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可临时改经南滨大道、长江二桥、都历山隧道或北滨大道一段、二段通行。
四、装卸地(作业地)在禁限行区内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申领临时通行证通行。
五、本通告所指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
悬挂新能源号牌的中型厢式及中型封闭式载货汽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不受本通告禁限行限制。
六、请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若有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涉及通行费和ETC事项由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解释,涉及生态环保事项由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解释,其余事项由万州区公安局解释。
八、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零时起试行,自2025年4月15日零时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