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第一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第一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第一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请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第一批)等
有关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9〕47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09号、第71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9〕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第一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
(一)承接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对应取消6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
(二)为确保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我区未纳入区级行政许可项目库但上级要求取消的“建设项目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等6个项目,现一并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上述事项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凡涉及承接市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与市级部门对接,制定承接方案,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确保承接落实到位。除涉密等不宜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外,承接事项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及时纳入市网审平台系统。
(四)凡对应市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的落实工作,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做好工作衔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凡未纳入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开展审批。
二、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
清理规范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见附件)。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单位要严格执行到位,及时调整完善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同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便民服务。
三、有关要求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服务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确保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反馈。
附件:万州区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万州区承接市级下放和对应市级取消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一、 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市级实施 部门 |
我区承接部门 |
备注 |
1 |
主城区以外毗邻区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区运管处 |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 |
市卫生健康委 |
区卫生健康委 |
二、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部门 |
处理 意见 |
备注 |
1 |
船员注册及服务簿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区港航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
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区运管处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4.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
3 |
名称预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区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含分支机构,涉外投资、市级财政投资兴办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七条;《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 |
区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
5 |
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 |
区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
6 |
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 |
区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
三、 行政审批中介和证明材料事项(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船员注册及服务簿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区港航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2.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3.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
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区运管处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信息共享。4.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业户的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
3 |
名称预先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区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含分支机构,涉外投资、市级财政投资兴办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七条;《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 |
区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
5 |
养老机构变更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八条 |
区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
6 |
养老机构注销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九条 |
区民政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9〕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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