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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9-02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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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序号 补贴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电话 主管部门
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乡低保对象 2025年1-6月: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5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1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每月 月底之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520052投诉举报:023-58520052 区民政局
2025年7-12月: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7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30元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特困供养对象 2025年1-6月:每人每月975元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万州民〔2021〕45号) 每月 月底之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50051投诉举报:023-5850051 区民政局
2025年7-12月:每人每月1001元


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对象 按对象,按标准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万州民发〔2018〕26号) 每月 月底之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50051投诉举报:023-5850051 区民政局
4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的残疾人。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每月 月底之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520059
投诉举报:023-58520059
区民政局
5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的一、二级残疾人。 每人每月90元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每月 月底之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520059
投诉举报:023-58520059
区民政局
6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孤儿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后,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参照执行。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651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851元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每月 月底之前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023-585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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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每人每月1651元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每月 月底之前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023-58520059
投诉举报:023-585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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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具有万州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万州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每人每月200元 —— 每月 月底之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224319投诉举报:023-58224319 区民政局
9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 60元/人 —— 每年 春节前 免申即享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520052 58520059投诉举报:023-58520052 58520059 区民政局
10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10000元 重庆市民政局 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每月 月底之前 每年9月前 —— 政策咨询:023-58520059
投诉举报:023-58520059
区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福彩圆梦·助学成长”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每人每年8000元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号 每月 月底之前 每年9月前 —— 政策咨询:023-58520059
投诉举报:023-58520059
区民政局
11 高龄津贴 户籍在万州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公民。 80—89周岁每人每年100元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扩大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万州民发〔2025〕12号) 80—89周岁每年 年底前/每月底前 申报指南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224319投诉举报:023-58224319 区民政局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90周岁以上每月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12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我区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上限为2100元,每名符合条件对象享受的补助额度为2100元扣除补助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万州民发〔2025〕11号) 每月 月底之前 (一)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时,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区民政局。(二)能力评估。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区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要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四)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养老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助。(五)复核审批。区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审核通过后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七)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的次月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不再是低保对象,处于渐退期内的,应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于渐退期结束后次月停发补助金。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补助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将及时组织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助金额。 补贴发放 政策咨询:023-58224319投诉举报:023-58224319 区民政局
(二)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括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13 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救济补助 户口在我市范围内的原襄渝铁路建设肢残民兵民工、遗属、矽肺病人员 肢残享受原津贴比例发放,矽肺1期690元,矽肺2期、3期1240元 —— 每月 月底之前 免申即享 —— 政策咨询:023-58520052投诉举报:023-58520052 区民政局
14 精减定期救济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按对象 —— 按季度发放 1月、4月、7月、10月月底之前 免申即享 —— 政策咨询:023-58520052投诉举报:023-58520052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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