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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85C/2025-00093
[ 发文字号 ] 万州民发〔2025〕11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7-11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

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万州发〔202511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20253号)精神,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括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服务补助标准

我区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上限2100元,每名符合条件对象享受的补助额度为2100扣除补助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

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时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区民政

(二)能力评估。区民政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区民政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要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

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养老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助。

(五)复核审批。区民政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审核通过后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的次月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不再是低保对象处于渐退期内的应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于渐退期结束后次月停发补助金。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补助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将及时组织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助金额。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保障。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

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

(二)绩效考核。区财政局指导区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对工作开展缓慢、补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政策宣传不到位、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予以通报

养老机构管理

(一)强化质量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达到适老化入住条件且为二星(叶)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含同等次敬老院)确因支付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对象,由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兜底保障。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不得违规收住精神障碍患者。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强化信息管理。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对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强化公示管理。区民政局将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四)强化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养老机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养老机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

、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民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等工作。区财政会同区民政局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区残疾人联合会主动共享残疾人信息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入住养老机构。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部门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认真摸排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并建好台账确保受益群众应享尽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探索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24年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州民〔202426同时废止。

附件:1.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申请表

2. 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申请汇总表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257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助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申请对象类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能力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


评估时间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入住机构名称


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合计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元;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元。)

代理人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意见

自愿申请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镇(街道)审核意见

经核实,为我辖区低保对象属实,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救助/月。

万州区民政局(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注:1.申请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整户享受金额-整户重点救助金)/人口数量+申请对象本人重点救助金;

2.此表一式二份,镇(街)、区民政局各一份


附件2

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汇总表

序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申请对象类型

申请时间

能力评估结果

评估

机构

评估

时间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入住机构名称

收费标准

入住机构时间

入住机构时长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合计

每月救助金额

年度救助总额

备注

最低生活保障金

残疾人两项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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