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万州民发〔2025〕11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规〔2025〕3号)精神,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括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服务补助标准
我区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上限为2100元,每名符合条件对象享受的补助额度为2100元扣除补助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
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同时,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报区民政局。
(二)能力评估。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区民政局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要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四)申领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
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养老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助。
(五)复核审批。区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六)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审核通过后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补助对象自愿退出的,从退出的次月停发补助金。补助对象不再是低保对象,处于渐退期内的,应继续发放补助金,并于渐退期结束后次月停发补助金。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补助对象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将及时组织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补助金额。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保障。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
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
(二)绩效考核。区财政局指导区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绩效管理,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对工作开展缓慢、补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政策宣传不到位、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予以通报。
五、养老机构管理
(一)强化质量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达到适老化入住条件且为二星(叶)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含同等次敬老院)。确因支付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对象,由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兜底保障。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不得违规收住精神障碍患者。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强化信息管理。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对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强化公示管理。区民政局将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和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四)强化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养老机构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养老机构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民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区残疾人联合会主动共享残疾人信息,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入住养老机构。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认真摸排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并建好台账,确保受益群众应享尽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探索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24年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州民〔2024〕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申请表
2. 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补助申请汇总表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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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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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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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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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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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类型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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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评估结果 |
评估机构 |
评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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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
入住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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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
合计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元;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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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情况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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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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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见 |
自愿申请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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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核实,为我辖区低保对象属实,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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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年月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救助元/月。 万州区民政局(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
注:1.申请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整户享受金额-整户重点救助金)/人口数量+申请对象本人重点救助金;
2.除此表一式二份,镇乡(街道)、区民政局各一份。
附件2
万州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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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申请对象类型 |
申请时间 |
能力评估结果 |
评估 机构 |
评估 时间 |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
入住机构名称 |
收费标准 |
入住机构时间 |
入住机构时长 |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合计 |
每月救助金额 |
年度救助总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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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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