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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85C/2021-00213
[ 发文字号 ] 万州民发〔2018〕26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18-12-05

[本级标准]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12-05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万州民发〔2018〕26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提升救助实效,更好地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临时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或非本区户籍但实际居住在本区,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摆脱临时困境,综合考虑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和帮扶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年内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对象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90%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1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根据家庭贫困程度,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根据家庭贫困程度,A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能力建设。区民政局和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在操作层面上进行对接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工作,用好中央和市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并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确保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只增不减,稳步扩充资金总量。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严格审核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乡(街道)审批,但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委托审批资金由镇乡、街道财政全额承担;区民政局和各镇乡(街道)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问责原则,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临时救助精准及时;要建立审批专家库,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集体审批;要加大公示力度,探索实施大额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额临时救助,应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规范系统管理。区民政局和各镇乡(街道)要严格做好临时救助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录入临时救助相关信息。同时,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镇乡(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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