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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0N1725XK/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3-01 来源:万州区经济信息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万州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按照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248)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佐证材料。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二)申报时间。申报系统常年开放,企业可随时申报,区经济信息委分别于2024320日、2024710日、2025110日前完成企业填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市经济信息委汇总后统一公告

注意事项:有意愿申报2024年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不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单位,须于2024312日前在培育平台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再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组织。请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万州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构筑专精特新企业后备力量

(二)及时更新数据。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于430日前在申报平台通过企业信息年度信息更新模块填报2023年底有关数据,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附件:1.关于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248

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229


     (联系人:眭文,联系电话:585203181899669193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庆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24重庆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重庆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佐证材料。有效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二)申报时间。申报系统常年开放,企业可随时申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24320日、2024710日、2025110日前完成企业填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市经济信息委汇总后统一公告企业如有问题,可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必须是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支持更多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快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积极对接,做好辅导服务各区县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和条件,确定培育企业,逐项分析企业存在短板弱项,制订培育计划和帮扶措施。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监测分析和服务对接,并通知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于430日前在申报平台通过企业信息年度信息更新模块填报2023年底有关数据,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22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 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D.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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