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府办〔2007〕119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14日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万州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 9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渝财企[2006]42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财农[2007]133号)、《重庆市万州区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重庆市万州区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重庆市万州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的拨付管理。后期扶持基金的拨付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操作简便高效、移民反映良好、工作程序规范、部门相互衔接” 的基本要求,规范基金使用,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采取委托一家金融机构作为基金代发机构代理发放,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以“现金直补”、“项目扶持”和“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三种方式兑现。对现金直补部分,通过代发机构开设移民个人存折发放到移民个人;对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部分,按代发机构业务要求,通过社(组)选举代表,以代表名义开设集体存折,按社(组)集体讨论并报镇乡街道批准的方案在领取存折的网点支取;对项目扶持部分,区财政局将基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
第四条 后期扶持基金拨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区移民局、区水利局、镇乡街道和基金代发机构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移民局、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扶持方式、扶持时间、拨付标准的核定;按时向后期扶持办公室提供直接拨付对象(个人、社或组)清册和拨付标准等资料;负责“现金直补”、“项目扶持”和“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审定,同时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组织;按照后期扶持办公室提供的拨付对象清册(个人、社或组)和拨付标准等文件,计算出应拨付的基金数额并提出拨付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后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基金代发机构;同时加强对基金代拨机构基金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镇乡街道负责协调本辖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发放稳定和安全工作,监督选举并确认开设社(组)集体存折的代表,审查、批准社(组)讨论通过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方案”,监督基金代发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后期扶持基金,监督社(组)后期扶持基金的正确使用,严禁私分、挪用等行为发生。
基金代发机构负责以“一人一折”的方式开设移民个人存折和按“一社(组)一折”方式以社(组)选举产生的代表为依据开设集体存折,并制作和加盖“农村移民直补”或“三人(社或组长和两个移民代表)同时到场凭有效证件支取”条形印章;安全、及时地将后期扶持基金划入到移民个人存折或社(组)集体存折上;加强对移民个人存折或社(组)集体存折存款的支付管理工作,严禁冒领、非法代领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后期扶持基金拨付数额,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后期扶持基金拨付到基金代发机构,由基金代发机构将基金直接划入移民个人存折或社(组)集体存折。
第六条 后期扶持基金拨付程序
一、直接拨付到个人的程序
(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到位情况和后期扶持办公室提供的直接发放对象清册(发放到移民个人部分的花名册)和拨付标准等文件,计算出每次应拨付的基金数额并提出拨付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后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基金代发机构。
(二)基金代发机构应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三个工作日内,将后期扶持基金划入移民个人存折,由移民本人凭有效证件到基金代发机构领取。同时,基金代发机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发放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式四份)。
(三)基金代发机构应在每次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当日内,将基金到位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所在镇乡街道。
二、直接拨付到社(组)的程序
(一)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到位情况和后期扶持办公室提供的直接拨付对象清册(拨付到社或组的花名册)和拨付标准等文件,计算出每次应拨付的基金数额并提出拨付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后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基金代发机构。
(二)基金代发机构应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三个工作日内,将后期扶持基金划入社(组)集体存折,由社(组)集体存折确定的三个取款人同时到场凭有效证件和经社(组)讨论通过并报镇乡街道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方案”原件到基金代发机构领取。同时,基金代发机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发放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式四份)。
(三)基金代发机构应在每次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后期扶持基金当日内,将基金到位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所在镇乡街道。
三、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的程序
区财政局根据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和中介机构出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核报告,同比例拨付到项目业主。
第七条 区财政局必须建立完整的后期扶持基金移民个人或社(组)档案,对其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移民局、区水利局、镇乡街道和基金代发机构等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隐瞒真相、虚报冒领后期扶持基金的,一经查实,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助对象和贪污、拖欠、挪用、挤占以及抵扣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行为,将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