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6〕21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对《重庆市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万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区域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的应急响应。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辖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辖区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区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注: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论信息组、社会稳定组、善后工作组、调查评估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图一。

图一 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发生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处置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急处置工作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区辐射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级有关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接受市生态环境局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监管,要加强放射源在运输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逐步推行环境责任险及移动源单位强制保险制度,提高涉放辐射单位风险防控意识。
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性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3.1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级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1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属地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58812369”生态环境举报受理热线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刻进行初步甄别,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迅速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等报告,区政府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向市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及时通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1)责任报告单位:辐射事故发生单位。
(2)责任报告人:辐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辐射事故单位负责人。
3.4.3 报告方式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随后补充书面报告。
3.4.4 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
(1)初报: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续报: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总结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直接上报区指挥部,并由区指挥部协调,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组现场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成立区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处置措施
(1)现场调查处置: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首先制定调查处理计划,确定调查范围与对象,明确参与调查处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然后调查事故原因、发生过程、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和程度;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关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协助公安部门设置临时警戒线或临时警戒范围,封闭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实行管制。
(2)现场应急监测:配合市级辐射应急监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性质,污染程度、范围,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并做好记录;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受照射剂量估算,通知区卫生健康委对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采取救治措施。
(3)部门联动:根据现场情况和职责分工,联系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相关镇街,报告现场情况,请求相关部门支援。
(4)人员搜救: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
(5)医学救援: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病员送市级医疗机构治疗,事故中有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联系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请求支援。
(6)危害控制:由区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7)污染处理:如事发地存在持久性放射污染时,邀请专业机构开展放射性污染洗消工作。
(8)舆论引导: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政策解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维护稳定:区公安局牵头,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 当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由事发地镇乡街道牵头,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给予赔付救治。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1)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一般、较大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实施。主要调查辐射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及事故的处置情况,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必要时,可由上级部门指定部门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市级层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将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统筹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
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依托通信运营商,保障应急期间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及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等。
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及应急业务需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成立由应急专家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以供辐射应急的技术咨询。
区财政局要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必要经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所需资金需要。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媒体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应急知识,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提高公众的辐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培训,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习,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每次演习均应有完整记录和总结报告,每次应急任务及演习任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应急任务和演习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改。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8〕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及应急响应程序图
3.辐射事故应急报表
附件1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负责人及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事发地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林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万州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万州海关、事发地镇乡街道和事故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起草新闻通稿,协调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物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市级辐射应急监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调集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受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区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属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当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时,配合相关部门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并负责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镇乡街道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
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牵头下开展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万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区消防救援局: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万州海关:开展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件和其他物品可能携带放射性物质的监测、检测、排查、初步处置等工作。
事发地镇乡街道: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组织力量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协助有关部门控制事故现场;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事故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及应急响应程序图
一、辐射事故应急报告流程图
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3
辐射事故应急初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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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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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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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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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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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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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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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地点(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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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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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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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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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完整性受损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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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泄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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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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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的应急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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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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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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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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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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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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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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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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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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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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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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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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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展概况:
事故起因:
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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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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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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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签名:年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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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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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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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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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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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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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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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出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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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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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概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处理:
4、事故原因:
5、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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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年 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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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 年 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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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签名: 年 月日时分职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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