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政策(20条)

一、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政策内容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三)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起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12366
二、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二)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12366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三)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12366
四、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政策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三)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12366
五、支持跨境应税办理退(免)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二)政策内容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执行期限
2020年1月20日起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12366;023-67575260
六、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二)政策内容
1. 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2. 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执行期限
2022年4月20日起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12366;023-62663239
七、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二)政策内容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三)执行期限
2020年3月20日起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12366;023-67575260
八、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政策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三)执行期限
2016年2月1日起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023-58812366
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6.《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二)政策内容
1.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元(重庆为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 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重庆为7800元)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重庆为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4.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重庆为9000元)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起
(四)责任单位
万州区税务局
(五)咨询电话
023-58812366
十、再贴现政策
1.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渝银发〔2020〕43号)
2.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政策的通知》(渝银货信〔2022〕1号)
(二)支持范围
优先支持涉农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三)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
(四)责任单位
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十一、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一)政策依据
1. 人行重庆营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2.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二)支持范围
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三)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
(四)责任单位
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五)咨询电话
023-58965886
十二、“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港湾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建设“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金融助力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方案》(渝银发〔2022〕21号)
(二)支持范围
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期限
2021年10月29日起
(四)责任单位
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五)咨询电话
023-58960706
十三、“长江渝融通”线上融资服务平台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建设“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金融助力企业纾困帮扶工作方案》(渝银发〔2022〕21号)
(二)支持范围
民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涉农经营主体、文旅企业、科创企业、交通物流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三)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起
(四)责任单位
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五)咨询电话
023-58960706
十四、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行户支付服务手续费
(一)政策依据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二)政策内容
1. 银行账户服务,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5折;免收全部单位结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
2. 人民币结算,10万元以内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不高于9折的优惠(柜台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机等渠道),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免收10万元以内对公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全部支票工本费及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3. 电子银行,鼓励免收,至少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年费和管理费;鼓励免收,至少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安全认证工具管理年费和管理费;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不高于成本价收取,鼓励免收。
4. 银行卡刷卡,标准类商户借记卡手续费实行9折优惠,封顶不变;优惠类商户继续实行7.8折优惠。
(三)执行期限
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
(四)责任单位
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五)咨询电话
023-58963422
十五、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做逾期记录报送
(一)政策依据
1. 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银发〔2022〕44号)
(二)支持范围
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三)执行期限
2022年6月8日起
(四)责任单位
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五)咨询电话
023-58969766
十六、央行再贷款贴息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万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央行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金融发〔2022〕12号)
(二)支持范围
地方法人机构运用央行再贷款发放的再贷款示范基地、乡村振兴示范基地、金融服务港湾、重点农业产业链金融链长制等领域的小微市场主体的贷款。
(三)执行期限
2022年12月14日起
(四)责任单位
区金融办、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五)咨询电话
023-58965886
十七、金融服务港湾贷款贴息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万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港湾行动”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金融发〔2022〕13号)
(二)支持范围
金融服务港湾于2022年期间发放的民营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市场主体的贷款
(三)执行期限
2022年12月14日起
(四)责任单位
区金融办、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五)咨询电话
023-58960673
十八、再贷款金融帮扶贷
(一)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银发〔2022〕100号)
(二)支持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农村企业级各类组织,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非农户个人、城市企业级各类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单户授信3000万元(含)以下的民营企业。
(三)执行期限
2022年12月9日起
(四)责任单位
人行万州中心支行
(五)咨询电话
023-58960673
十九、服务业房屋租金减免
(一)政策依据
1. 《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渝国资〔2022〕204号)
2. 区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万州区贯彻落实〈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万州发改财金〔2022〕4号)
3. 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的工作通知》(万州国资发〔2022〕24号)
4. 区国资委《关于印发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服务指南的通知》(万州国资发〔2022〕188号)
(二)政策内容
1. 对2022年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减免。
2. 对2023年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1月房屋租金。
3. 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此次减免政策,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执行期限
2022年任6个月、2023年1月
(四)责任单位
区国资委
(五)咨询电话
023-58520076
二十、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二)政策内容
延长一年执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价格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执行期限
2021年11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
(五)咨询电话
023-5822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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