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万州府发〔2024〕13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太白街道:青羊宫社区、白岩路社区、桂花堰塘社区、孙家书房社区、复兴路社区、桔园社区、南池沟社区、文化里社区、国本路社区、和平路社区、红光社区、吴家湾社区。
(二)高笋塘街道:东方广场社区、高笋塘社区、电报路社区、望江路社区、甘家院社区、王家坡社区、乌龙池社区、太白路社区、西山路社区、苗圃社区。
(三)牌楼街道:牌楼社区、袁家墩社区、搭马桥社区、太平社区、观音岩社区、印盒石社区、万安社区、大河沟社区、石峰社区。
(四)龙都街道:红溪沟社区、岩上坝社区、大塘边社区、金港社区、九龙园社区。
(五)双河口街道:一碗水社区、螺蛳包社区、学堂湾社区、石梁社区、槽房社区。
(六)周家坝街道:周家坝社区、救兵城社区、天生城社区、流水社区、映水坪社区、天子路社区、双堰塘社区、天子湖社区、集中社区、长生河社区、狮子社区。
(七)沙河街道:沙河社区、凤仙路社区、玉城社区、申明社区、花青路社区、落凼社区。
(八)钟鼓楼街道:八角井社区、丰收社区、棉花地社区、幸福社区、陶家坪社区、枇杷坪社区、玉安社区、富祥社区、桑树社区、双溪社区、百步社区。
(九)百安坝街道:庆宁社区、学府社区、扁寨社区、天台社区、程家社区、百安社区、尖峰岭社区、乐居苑社区、张家湾社区、三洲社区。
(十)五桥街道:长龙社区、莲花社区、五间桥社区、万石桥社区、香炉山社区。
(十一)陈家坝街道:向坪社区、大河社区、南山社区、陈家坝社区、大石社区、沱口社区、联合社区、机场社区。
(十二)高峰街道:高峰社区、雷家社区、鹿山社区。
(十三)天城街道:塘坊社区、太平社区、小湾社区、陈家社区、董家社区、茅谷社区、诗仙社区、麻柳社区、工农社区。
(十四)九池街道:下场社区、戴家岩社区、黄梅社区。
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如有调整,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更新公布。
二、加强犬只免疫和登记
我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三、严格控制养犬数量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交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饲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
四、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养犬人、管理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有前款第十三项行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全区养犬人和养犬管理人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区农业农村委(举报电话:023—58569700)、区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23—58379596)、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23—58560300)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养犬人、养犬管理人和犬只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