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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25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于202464日经重庆市万州区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下面围绕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个方面作简要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当前饲养宠物犬越来越成为市民的重要选择,但部分养犬人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产生了涉及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市域治理水平,加强养犬管理势在必行。为此,区政府发布《通告》,规范我区养犬行为,既是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具体举措,也对提升我区养犬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20221214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6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四条要求,本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为进一步加强万州区犬只管理,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制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告》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划分、免疫登记、数量规定、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将14个街道作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作为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二是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每年对犬只进行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后5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面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需要对犬只植入电子芯片或生物技术识别。

三是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1只,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1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四是明确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法律责任。

1.重点管理区域14个区域)

本区养犬实行分区管理,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龙都街道双河口街道周家坝街道沙河街道钟鼓楼街道百安坝街道五桥街道陈家坝街道高峰街道天城街道九池街道。

2.城市中每户可以饲养几只犬?

每户可以饲养1只,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1只,但是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若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3.养犬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步:养犬人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犬用狂犬疫苗,重点管理区需要植入电子标识;

第二步: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办证窗口或者登录警快办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养犬证。

所需材料: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需注明犬只品种);

4)犬只照片(2寸侧身站立全身照);

5)房产证明或者住房租赁合同;

6)犬只电子标识编码。

一般管理区办理养犬证只需1-4项;重点管理区需1-6项。

4.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攻击性犬吗?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分别执行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202310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内容执行,其中规定了32种犬在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禁养,9种犬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

5.需要给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吗?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由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证明发放进行监管。

6.文明养犬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养犬人和管理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7.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什么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8.遛狗不拴绳如何处罚?

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犬只随地便溺不清理怎么处罚?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10.土狗可以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吗?

土狗又名中华田园犬,可以在重点管理区遵照大型犬饲养规定饲养,饲养时需进行栓养、圈养,或者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犬出户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温馨提醒: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二、对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由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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