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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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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万州府发〔2021〕10号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规定与森林防火区划定

(一)森林防火期。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7月10日至翌年5月10日,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者出现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根据我区地形地貌、山脉分布状况以及森林覆盖率、针叶树种比例等,又可将我区森林防火区划分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其中,在高火险期内,规定重点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1.重点森林防火区。善字山脉、铁峰山脉、龙驹山脉、方斗山脉、齐曜山脉的林地划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分布区域:熊家镇、小周镇、高梁镇、李河镇、分水镇、孙家镇、余家镇、后山镇、弹子镇、新田镇、龙驹镇、走马镇、新乡镇、铁峰乡、溪口乡、燕山乡、长坪乡、梨树乡、茨竹乡、普子乡、天城街道。森林覆盖率45%以上,且针叶树种比例超过60%的镇乡街道的林地划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分布区域:响水镇、长岭镇、罗田镇、长滩镇、白土镇、郭村镇、柱山乡、恒合土家族乡、地宝土家族乡、九池街道。

2.一般森林防火区。除重点森林防火区外的其他镇乡街道辖区内的林地划为一般森林防火区,分布区域:甘宁镇、龙沙镇、武陵镇、瀼渡镇、大周镇、白羊镇、太龙镇、太安镇、黄柏乡、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龙都街道、双河口街道、周家坝街道、沙河街道、钟鼓楼街道、百安坝街道、五桥街道、陈家坝街道、高峰街道。

二、相关要求

(一)火种管理。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野外烧灰积肥、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林内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二)防火隔离带。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责任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及管理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万州区森林防灭火办公室报告(火警报告电话:58512119)。

三、其它事项

森林防火期内,全区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