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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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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发〔2021〕5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区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 号)和有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和使用 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 、林业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的 3 0% )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7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八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具体标准 见附件2 。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已取得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中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 ,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含青苗3000元/亩)。

宅基地占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 ,具体标准见附件3。

坟墓由征地实施机构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二)工业类。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生产加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涉及设备搬迁的,设备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三)商业服务类。搬迁补助费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本条中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和征地实施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无正当理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不选择的,由征地实施机构确定。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 长期 ”,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

第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

前款所称人均土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除以按照本 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以下原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人员安置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全部落实到具体人员;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由村民会议兼顾农户剩余耕地情况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及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第十九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实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即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

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本市 和我区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

第二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实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该家庭无其他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购买(见附件2) 。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建安造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应当在国有土地上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安置房的建设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居民用电、自来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安装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一)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二)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条 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住房安置对象2000元/人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被搬迁住房权利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按照每处房屋40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上述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 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发〔2008〕95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1.万州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万州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3.万州区宅基地范围内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4.万州区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标准

      5.万州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附件1

万州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范围

 

5.45

高峰镇、甘宁镇、天城镇、熊家镇、高梁镇、长岭镇、新田镇、九池乡、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龙都街道、双河口街道、周家坝街道、沙河街道、钟鼓楼街道、百安坝街道、五桥街道、陈家坝街道。

5.22

龙沙镇、武陵镇、分水镇、余家镇、白羊镇、龙驹镇。

4.97

响水镇、瀼渡镇、小周镇、大周镇、李河镇、孙家镇、后山镇、弹子镇、走马镇、罗田镇、太龙镇、长滩镇、太安镇、白土镇、新乡镇、郭村镇、柱山乡、铁峰乡、黄柏乡、溪口乡、燕山乡、长坪乡、梨树乡、茨竹乡、普子乡、恒合土家族乡、地宝土家族乡。

 

附件2

万州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钢砼结构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1280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102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860

砖墙(片石)瓦盖

8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波千瓦、彩钢盖)

720

土墙结构

 

土墙瓦盖

490

石棉瓦、玻纤瓦盖

430

简易结构

 

砖柱(石柱、木柱、钢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彩钢盖)

240

简易棚房

190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3

万州区宅基地范围内建(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 位

标准(元)

备注

堡坎、围墙

 

 

 

条石

 

 

 

200

堡坎指地坝堡坎、屋后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

150

200

土围墙

30

地坝

 

 

 

石板

 

 

 

30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

30

三合土

15

10

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120

指宅基地范围内自建贮水池。已按标准补偿的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坚石硬打

200

三合土、水泥

50

30

水管

室外饮水管

5

不含市政管网。

 

附件3续1

名 称

单位

标准(元)

名 称

单位

新标准(元)

粮柜

立方米

100

瓷面砖

平方米

50

红苕窖

200

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180

壁柜、瓷面洗衣池、水缸

300

卷闸门

平方米

180

洗衣池

200

防盗网(铁质)

平方米

80

防盗门(双)

1000

防盗网(钢质)

平方米

100

防盗门(单)

600

吊顶(板、材)

平方米

50

包门

400

磨石地面、地板砖

平方米

100

瓷面灶

150

瓷面案板

80

火灶

100

案板

60

沼气池

立方米

120

琉璃瓦

平方米

50

固定壁柜

(衣柜、鞋柜、橱柜)

平方米

300

蜂桶

200

电视墙

平方米

150

石膏阴角线

10

乳胶漆、墙纸、墙布

平方米

30

铁皮雨棚

平方米

50

卫门

200

室内暗沟

立方米

50

窗帘盒

50

大理石案板

平方米

150

木地板

平方米

120

空调挂机(移机)

200

空调柜机(移机)

300

太阳能

3000

 

附件3续2

名称

规 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果树

 

 

 

 

 

 

 

 

 

 

移栽嫁接苗

2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27

直径4—7厘米

52

直径7—10厘米

78

直径10—13厘米

130

直径13—16厘米

195

香蕉

(芭蕉)

 

 

新栽未结果

7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

65

10—15株

91

葡萄

 

 

 

新移栽苗

3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1—2厘米

8

直径2—3厘米

26

直径3—4厘米

52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3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3—5厘米

13

直径5—10厘米

26

直径10—15厘米

39

直径15—20厘米

65

万年青

按窝计算

2

 

花木

 

木本花

5

 

 

草本花

2

 

附件3续3

名称

规格

单位

新标准(元)

备注

松杉柏

 

 

 

 

干径3厘米以下

6

干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5厘米增加补偿20元。

 

 

 

 

干径3—5厘米

13

干径5—10厘米

26

干径10—15厘米

39

干径15—20厘米

65

笔柏

 

 

26

 

 

 

52

78

桂花

 

 

 

 

 

 

干径1厘米以下

1

干径19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00元。

 

 

 

 

 

 

干径1—3厘米

8

干径4—7厘米

45

干径7—10厘米

150

干径10—13厘米

400

干径13—16厘米

1150

干径16—19厘米

3250

栀子花

 

冠径15—40厘米

1

冠径60厘米以上,每增加5厘米增加补偿2元。

 

冠径40—60厘米

2

腊梅

 

基径2—4厘米

45

冠径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35元。

 

基径4—6厘米

115

黄桷兰

 

 

 

 

干径3厘米以下

26

干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20元。

 

 

 

 

干径3—6厘米

45

干径6—10厘米

142

干径10—13厘米

450

干径13—16厘米

780

黄桷树

 

 

 

 

 

干径4厘米以下

13

干径23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0元。

 

 

 

 

 

干径4—7厘米

20

干径7—11厘米

70

干径11—16厘米

178

干径16—20厘米

500

干径20—23厘米

900

说明:1.盆栽花、木一律不予补偿;2.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设施,以调查登记的原开户类别和数量,按所在辖区开户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3.经补偿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

 

附件4

万州区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标准

项目

品种类别

单位

标准(元)

要求

畜禽养殖

 

 

 

 

 

 

 

 

 

 

种猪

1000

养殖规模20头以上

 

 

普通猪

 

 

 

(150市斤以上)

500

(100-150市斤)

200

(100市斤以下)

100

 

奶 牛

3000

养殖规模2头以上

肉 牛

500

养殖规模2头以上

80

养殖规模30头以上

鸡、鸭、鹅、兔等

15

养殖规模100只以上

 

信鸽

300

达到50公里以上放飞条件

普通鸽

8

养殖规模100只以上

蜜 蜂

200

养殖规模20桶以上

水产养殖

 

普通商品鱼

4500

标准化养殖规模2亩以上

 

龟、蛙、蟹、虾、鳖等

6000

种植

成片栽种的果树、茶园、桑园、苗圃、花园、园艺场、药材等

按栽种的经济作物市场评估值的30%支付搬迁补助费。

标准化种植规模5亩以上

备注:未尽品种类别,参照上述同项目品种类别所列标准执行。

 

附件5

万州区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范围

 

标准

城镇开发边界内

城镇开发边界外

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钟鼓楼街道、百安坝街道、五桥街道、陈家坝街道、天城镇。

4500

3000

龙都街道、双河口街道、沙河街道、高峰镇、甘宁镇、熊家镇、高梁镇、长岭镇、新田镇、九池乡、恒合土家族乡。

3500

2500

龙沙镇、响水镇、武陵镇、瀼渡镇、小周镇、大周镇、李河镇、分水镇、孙家镇、余家镇、后山镇、弹子镇、白羊镇、龙驹镇、走马镇、罗田镇、太龙镇、长滩镇、太安镇、白土镇、新乡镇、郭村镇、柱山乡、铁峰乡、黄柏乡、溪口乡、燕山乡、长坪乡、梨树乡、茨竹乡、普子乡、地宝土家族乡。

2 5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