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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

日期:2021-07-13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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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政府于202172日印发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作出了调整。20215月,市政府分别印发了《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71日起施行,并要求各区县按照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此,区政府依据新法、《办法》以及《通知》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万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对全区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32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乡(街道)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明确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参保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适用、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实施办法》主要在原征地政策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新法和《办法》将征地组织实施主体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办法》按此规定进行了调整。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新法和《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区片综合地价按市政府统一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按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发放标准(3.7万元/人)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即区片综合地价的70%)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补偿,此次区政府公布的标准与《通知》中所列标准一致。

(四)关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对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按12000/亩的标准实行综合定额补偿;宅基地占地范围内的建(构)附着物按照区政府制定公布的标准进行据实清点补偿。

(五)关于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对持有合法证照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等因素,区政府分类制定了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费标准。

(六)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原政策以农业人口、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教改人员为人员安置认定范围,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办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长期生产生活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七)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对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原政策按耕地与0.5倍其他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人均耕地面积,调整为按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八)关于住房安置方式。按照新法和《办法》规定,在原政策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

(九)关于住房搬迁和临时安置。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办法》由原政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调整为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四、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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