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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031F/2025-00057
[ 发文字号 ] 万州府办发〔2025〕2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发布日期 ] 2025-12-02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12-02 来源:万州区政府办公室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528

渝东北各区县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7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渝东北区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打非金发〔20181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对发生在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渝东北区县)的举报线索,由渝东北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按照首办负责制原则认定和实施奖励。

第四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设立统一的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

渝东北区县统一举报受理电话:023-67572045

重庆打非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财政预算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录音、网址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被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认定有效

第七条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直接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接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线索的;

(二)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发起、主导、组织实施或者协助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奖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对线索真实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初步判定有效的,应按程序交办有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十条 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用品或表扬表彰等,具体方式由奖励实施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及区域、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分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特别奖励、实物鼓励四类八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常规奖励。举报线索由首办负责制确定的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初步认定有效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追加奖励。根据案件影响程度和举报人实际贡献,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在常规奖励的基础上,可视情况追加一定金额奖励,由案件主办地所在的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一案一议方式确定。

1.举报线索被调查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2.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3.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4.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5.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含)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6.同一举报线索符合追加奖励多项情形的,采用最高额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特别奖励。对于日常工作中,渝东北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在风险监测摸排工作中报送的线索,不适用常规奖励和追加奖励。上述单位不直接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岗位的职工主动提供举报线索,经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初步判定有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实物鼓励。对积极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给予举报人宣传纪念品鼓励。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经核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照涉密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记录、奖励审批表、领取记录、发放凭据等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对恶意透露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渝东北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线索受理登记表

2.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审批表

3.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领取记录表
附件1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线索受理登记表

受理编号: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举报方式

□来访□来电□电子邮件

□来信□微信□其它

举报人信息

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单位或住址:

举报内容

证据清单

(按项填列,原件

或复印件附后)

经办人签字

附件2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奖励审批表

审核单位(公章):受理编号:

举报人信息

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单位或住址:

受理时间

举报内容

受理单位

负责科室意见

(包括核查结果、奖励金额、奖励依据等)

受理单位

分管负责人意见

受理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附件3

重庆市渝东北区县非法金融活动

举报奖励领取记录表

(一奖励一表格)

姓名

身份证号

举报线索

奖励金额

发放方式

领取人

签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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