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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031F/2024-00089
[ 发文字号 ] 万州府办发〔2024〕6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4-12-18 来源:万州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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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2462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启动条件,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队伍,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万州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单位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乡(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镇乡(街道)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镇乡(街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1.2  各镇乡(街道)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镇乡(街道)应第一时间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镇乡(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对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对启动区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各镇乡(街道)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送区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核查灾情,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7 发生干旱灾害,各镇乡(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时组织相关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情信息应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文化旅游委、区广电局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3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1.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镇乡(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乡(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镇乡(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镇乡(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乡(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区委、区政府决策意见,根据镇乡(街道)灾害发生及发展趋势情况,迅速安排拨付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全力保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镇乡(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乡(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国资委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乡(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乡(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镇乡(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乡(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镇乡(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万州金融监管分局做好受灾镇乡(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镇乡(街道)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交通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开展受灾镇乡(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乡(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乡(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乡(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万州区的国际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区委网信办、三峡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8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80户以上、400间或1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开展救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镇乡(街道)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乡(街道)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镇乡(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镇乡(街道)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乡(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区委、区政府决策,根据镇乡(街道)灾害发生及发展趋势情况,迅速安排拨付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全力保障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镇乡(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区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乡(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国资委督促监管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乡(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乡(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镇乡(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乡(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镇乡(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万州金融监管分局做好受灾镇乡(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镇乡(街道)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开展受损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开展受灾镇乡(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乡(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乡(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镇乡(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外办协助做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区委网信办、三峡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250间或8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乡(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乡(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区委、区政府决策,根据镇乡(街道)灾害发生及发展趋势情况,统筹安排拨付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镇乡(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镇乡(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区内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镇乡(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人武部根据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乡(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局指导受灾镇乡(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万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镇乡(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乡(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开展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乡(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乡(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区委、区政府决策,根据镇乡(街道)灾害发生及发展趋势情况,统筹安排拨付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镇乡(街道)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区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受灾镇乡(街道)快速修复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区内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镇乡(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乡(街道)做好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局指导受灾镇乡(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万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镇乡(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乡(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调整

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乡(街道)或灾害对受灾镇乡(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有关镇乡(街道)通报,所涉及镇乡(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镇乡(街道)负责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乡(街道)灾害发生情况,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和时间,安排拨付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镇乡(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乡(街道)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根据镇乡(街道)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6.2.5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乡(街道)倒房重建及修缮情况和标准,安排倒房重建和修缮补助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受灾群众,支持按时完成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各镇乡(街道)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2.7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工作。万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镇乡(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统筹指导。

6.3.2  受灾镇乡(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需救助情况,汇总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当年101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6.3.3  受灾镇乡(街道)应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受灾镇乡(街道)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每年101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6.3.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受灾镇乡(街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6.3.6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央冬春救助资金总量,以及需救助人员情况,安排拨付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7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根据镇乡(街道)申报情况,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机制,确保满足受灾镇乡(街道)救助资金迫切需求。

7.1.3  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4  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镇乡(街道)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村(社区),应根据灾害特点、村(社区)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镇乡(街道)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要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7.2.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5  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完善区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镇乡(街道)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区应急管理局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镇乡(街道)、村(社区)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7.5.3  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区、镇乡(街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引导镇乡(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发挥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领域科学研究,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应急装备和技术,鼓励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区级部门、镇乡(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区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各镇乡(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镇乡(街道)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

8.3.4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知》(万州府办发〔202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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