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区住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部门解读】区住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9日以万州府发﹝2021﹞11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执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0年调整后一直未做调整。随着全区城市建成区范围持续拓展,城镇化水平大幅提升,现行的征收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建设与维护的客观需要。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万州区经济发展水平,横向对比全市其他5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及相邻区县,并征求相关部门、镇街、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社会公众等意见建议达成一致,经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管理、执行时间等4个部分。
(一)征收范围。按Ⅰ档、Ⅱ档、Ⅲ档三个档次设置。其中:Ⅰ档中心城区征收范围根据万州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确定(见附件1);Ⅱ档中心城镇所列镇,系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的《万州区“十四五”乡村振兴重要支点培育工作方案》(万州委办〔2021〕3号)要求乡村振兴战略中重点培育的中心城镇;Ⅲ档是中心城镇以外其他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制乡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继续不征收。
(二)征收标准。参考其他区域中心城市如江津、永川、黔江、万盛等区县(230元/平方米)及相邻区县涪陵、开州、忠县、云阳(180元~200/平方米)等征收标准情况,Ⅰ档中心城区配套费从现行180元/平方米调整至230元/平方米,调涨50元/平方米;Ⅱ档中心城镇配套费征收标准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场镇建设水平等原因,其配套费调标增幅低于中心城区,从现行80元/平方米调整至100元/平方米,调涨20元/平方米;Ⅲ档其他城镇配套费征收标准参照Ⅱ档中心城镇调涨额度,从现行60元/平方米调整至80元/平方米,调涨20元/平方米。
(三)征收管理。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执行时间节点前后衔接有关事宜的说明
(一)总体原则
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套费征收的执行时间节点以建设项目业主依法申报的时间为准。即:2021年11月1日前,已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或其他代征主体依法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或未受理或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等情况应重新申报的,按新标准执行。建设项目业主依法申报时间节点以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时间为准;重新申报以重新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时间为准;依法申报时间限当日工作时间内,受理截止时间限当日工作时间延迟1个小时内。
(二)特殊情形
1.提前开工情形。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已办理提前开工并缴纳配套费的项目,缴费金额按原标准折算建筑面积,对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新标准进行补征;对于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核实后会同财政部门按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对于2021年11月1日前已办理开工未缴纳配套费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2.“两证”遗留情形。经区政府会议明确涉及“两证遗留问题”的项目,按照以前惯例即“以项目建设时的标准”执行。
3.应缴未缴情形。应缴未缴但经批准同意缓缴配套费的项目,按当时批准缓缴时的征收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应缴未缴配套费,按新标准执行。
其他特殊情形按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区政府专题研究。
四、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程序咨询途径
可以通过万州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查询。咨询电话:023-5837998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