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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建的通告》

日期:2021-09-06
语音播报

【部门解读】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建的通告》

2021年8月10日,区政府下发《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建的通告》(万州府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城市环境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2019年,我区划定和扩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共计71.97平方公里。禁燃区划定至今五年多来,通过部门、街办联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已经完成和巩固了“城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淘汰比例95%以上;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建设目标,禁燃区创建效果明显,我区优良天数五年来持续增长,从2016年的289天,2017年的317天,2018年336天,2019年333天,到2020年346天;PM2.5平均浓度由49微克/立方米降低到2020年的32微克/立方米,禁燃区的管控取得了良好成效,并具备了进一步扩大范围的条件。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函》(渝环函〔2021〕162号)要求:万州区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少于1平方公里。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建范围。将周家坝街道的映水坪社区、天子湖社区等5个社区中2016年之后新增加的建成区区域初步确定为这次禁燃区扩建的范围,新增面积共计2.24平方公里。

二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在此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限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淘汰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是明确了违反通告的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了通告施行的时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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