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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531508W/2021-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重庆市万州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暂行)

日期:2021-05-26 来源:万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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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暂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重庆市万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万州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减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专项指挥部工作规则的通知》(万州减灾办〔201910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万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万州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963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全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认真按照预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属地镇乡(街道)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等级,区级有关部门及区政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灾情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和市政府报告。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万州区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5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级、级、级、级。

级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区地指决定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地指决定响应终止。

级、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经市地指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级、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地指决定响应终止。

应急预案启动及处置流程见附录10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区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区地指

万州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区地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地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地指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 区地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启动级、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指导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乡(街道)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7)统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地指报告。

2.1.3 区地指成员及主要职责

区地指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详见附1

2.2区地指办主要职责

1)承担区地指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镇乡(街道)和区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

2)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4)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5)收集、掌握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情况,向区地指报告。

2.3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地指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级、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总指挥部或市地指负责人指定,级、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负责人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地指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个工作组主要职责详见附2

2.4镇乡(街道)指挥机构

各镇乡(街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镇乡(街道)主要领导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灾先期应急处置;贯彻落实区地指指令,配合和协助区地指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预防、监测、预警

3.1预防

3.1.1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健全党委政府领导、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部门协作、基层组织、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落实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2强化隐患排查与风险防控

各镇乡(街道)、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台帐,落实防灾责任向社会公布。

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重大风险隐患点进行勘察论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搬迁避让。

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活动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3.1.3健全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镇乡(街道)进一步夯实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并制订单点防灾预案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重要天气时段落实专人开展巡查。

3.2预警预报

3.2.1预警预报分类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气象局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会商后,报请区政府或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分级详见附录3)。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发布(预警分级见附录4)。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3.2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响应(见附录34)。

4灾(险)情报告

4.1报警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事发当地镇乡(街道)及区地指办、区应急局(值班电话:58255666、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58114080)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2信息报告

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区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灾(险)情,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地指办应按照规定向区地指和市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险)情日报。

当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灾(险)情后,区地指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级别启动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并及时将核实的地质灾害情况、处置情况、后续工作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地指办报告。

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常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3灾(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见附录56

4.4灾(险)情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规模和危害对象,应急响应对应级别分为级、级、级、级(见附录56)。

5灾(险)情应急响应

5.1属地先期处置

1)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后,群测群防员或发现灾(险)情的相关人员,应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提醒按疏散路线撤离;

2)发现灾(险)情的相关人员,3分钟内电话告知防灾责任人(村组干部)和有关部门,防灾责任人(村组干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了解灾(险)情,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组织险区群众撤离,开展互助互救,并迅速上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3)受灾镇乡(街道)接到灾(险)情报告后,有关主要负责人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迅速收集了解灾(险)情情况,向区地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镇乡(街道)组织驻守地灾队员进一步核实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落实专人24小时监测值守等防范措施,并确定应急工作规模;

5)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抢险措施;

6根据需要启动本级预案,可强行撤离危险区人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布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7在确保安全情况下,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现场搜救工作;

8)镇乡(街道)处置完毕,迅速电话报告区地指办,随后书面详细报告地灾发生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地灾防治情况、相关问题等,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9)情况复杂或受灾损失较大的(大于30万元及以上、需倒腾安置或搬迁避让30人以上、有人员伤亡),应报告区地指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调查评估。

5.2行业部门和区地指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指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加强值班和信息收集报送、做好救援队伍和物资调度;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指导设置警戒;开展应急监测,及时作出分析研判,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现场需要派出相应人员和救援队伍。

区地指收集情况,制订抢险救援方案,启动分级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镇乡(街道)、部门、区地指应急响应详见附录7

5.3分级响应处置措施

5.3.1Ⅳ级响应主要处置措施

(1)镇乡(街道)先期处置;

(2)区地指作出启动级响应指示,区地指办将指示印发有关部门,并报送市地指办;

(3)通知区级地灾抢险救援队伍备勤;

(4)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地指派副指挥长(应急)或委派相关人员任现场指挥长,根据情况成立相应工作组开展工作;

(5)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调查,指导开展应急监测,及时作出分析研判,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报现场指挥部,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现场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研究形成抢险救援方案报区地指,向现场工作组下达任务,开展抢险救援各项工作;危险区内群众全部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

(7)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调集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赶赴现场;

(8)现场指挥部加强趋势研判,及时更新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

(9)现场指挥部统筹转移人员安置和灾民生活,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及时向区政府、市地指汇报抢险救援情况。

5.3.2Ⅲ级响应主要处置措施

除严格执行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加强以下工作:

(1)区地指作出级响应启动指示;

(2)区级地灾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救援队伍备勤;

(3)区地指副指挥长(应急)任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区地指指挥长赶赴现场);

(4)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驻守专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随时报送现场指挥部;

(5)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6)及时向区政府、市地指汇报抢险救援情况,并请求市地指支援。

5.3.3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区地指报请市政府、市地指批准同意,启动级响应,除严格执行级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级抢险救援队伍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等赶赴现场,驻万部队备勤;

2)区级现场(临时)指挥部由区地指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区长赶赴现场,在市地指的指导下组织抢险救灾;市级指挥人员到场后,移交指挥权,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3)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市地指;

4)抢险救援方案应经专家会商,充分论证;

5)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和救灾需要,不断增派地质灾害防治救援专家和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必要时调集相邻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

6)及时向上级汇报救援情况。

5.3.4Ⅰ级响应措施

区地指报请市政府、市地指批准同意,启动级响应,相关措施同

6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7.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当地镇乡(街道)牵头,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助和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7.2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由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以及救灾募捐公益基金会等单位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7.3保险理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保险理赔工作。

7.4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由区应急局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将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纪委监委等部门通报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5新闻通报

区委宣传部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按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8保障措施

8.1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8.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镇乡(街道)队伍保障

各镇乡(街道)应组建30人以上的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证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

2)区地指成员单位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专业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建设。

3)区地指队伍保障

区地指负责组织武警、公安、消防、医疗、预备役民兵及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抢险救援。

区地指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质监测和趋势判断、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应急职责: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镇乡(街道)综合应急抢险队伍

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驻万部队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国家救援队、驻渝部队、区外救援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

镇乡(街道)综合应急救抢险队伍

区专业抢险队伍

市级、区外专业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队伍

区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

区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市级、区外特种救援队伍

紧急医疗救援队伍

当地医疗卫生队伍

区级医院应急救援医疗队伍

区外应急救援医疗队伍

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区外地质灾害和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8.3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各镇乡(街道)应该作好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可随时调用的挖机、吊车、常备警示标志、救援的锄头、锹、钢钎等工具和帐篷、棉被、衣物、粮油等物资,在处置可能的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中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讯、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区应急局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按需要更新配备现代化救援装备、设备。

8.4资金保障

区政府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各镇乡(街道)应该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8.5制度保障

各镇乡(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完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检查、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8.6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9宣传培训和演练

9.1宣传

各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区地指各成员单位、各镇乡(街道)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内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9.3预案演练

区政府或区地指应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演练;各镇乡(街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简易应急避险演练,做到全覆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各镇乡(街道)演练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区应急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9.4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10.2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万州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同时废止。

10.3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各镇乡(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或修编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10.4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5年。

10.5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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