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田镇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田镇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新田府发〔2023〕11号
各村(社区):
为规范实施临时救助,进一步健全完善镇临时救助制度,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新田镇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田镇临时救助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万州民发〔2018〕26号)要求,制定新田镇临时救助办法。
一、镇临时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镇户籍或非本镇户籍但实际居住在本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且未达到区级临时救助申请标准的家庭或个人。(达到区级临时救助标准的按区临时救助办法申请办理)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二、镇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摆脱临时困境,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年内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因身患疾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A类对象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90%比例给予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
(二)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灾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灾害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根据家庭贫困程度,A、B类家庭或个人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
(三)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其他特殊困难,如就学困难、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不超过2000元以内的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要切实用好区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困难群众解危济困。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严格审核审批。凡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困难申请,首先必须进行家庭状况经济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赔偿、保险等证明材料,经村居入户调查后签字盖章。镇级受理审核后,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确保临时救助精准及时。
(三)规范系统管理。要严格做好临时救助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录入临时救助相关信息。同时,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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