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终(中)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

1.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2.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含因医保缴费中断无法划转医保基金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3.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因上报情况不及时或其他原因导致多发放的长护待遇,委托承办机构应按照协议规定,督促领取待遇的护理机构或人员如实退还。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及时将死亡信息向经办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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