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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终(中)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

日期:2023-07-06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
语音播报

1.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2.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因上报情况不及时或其他原因导致多发放的长护待遇,委托承办机构应按照协议规定,督促领取待遇的护理机构或人员如实退还。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及时将死亡信息向经办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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