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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15106P/2023-00178
[ 发文字号 ] 万州卫〔2023〕49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日期 ] 2023-07-18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7-18 来源:万州区卫生健康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万州卫〔2023〕49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级卫生健康单位,各中心卫生院、镇乡(民族乡)卫生院,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三峡医专各附属医院,各部门办医院,各社会办医院,各企业:

为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职业健康领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32号)的规定,结合万州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万州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经委2023年第5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71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万州区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二)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三)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四条 万州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万州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七条 下列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的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八条 万州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应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填写《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附件),建立举报受理台账。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应举报人要求,经举报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明确专人与举报人联系。

第十条 万州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卫生健康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万州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奖励3000元)

(二)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奖励3000元)

(三)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奖励1000元)

(四)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奖励1000元)

(五)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奖励2000元)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奖励2000元)

(七)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项罚没收入成本支出中列支,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万州区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给予最先受理的有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金的领取。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具体实施,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附件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置卡

举报人

姓名

举报方式

12350

电话

联系电话

信函

网络

通讯地址

传真

来人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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