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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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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242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我区星创天地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重庆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由独立法人机构建设,坚持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的培育和创新型农业企业孵化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主要功能包括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创新、成果示范推广、创业培育孵化、创业和实用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传播创新文化等。

第四条  鼓励各实施主体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打造区域特色和品牌。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星创天地实行备案管理。区科技局负责万州区星创天地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星创天地发展指导和宏观管理,开展星创天地的备案、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星创天地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星创天地的运营,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万州区星创天地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具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场所、试验示范基地和网络信息平台、研发设施设备等软硬件条件,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完善,能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研发、检验测试、培训、创新创业等公共空间和服务。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

(三)具有相应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集成一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助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至少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服务人员,协助创业者解决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疑难问题。

(五)具有较好的支撑保障机制。落实财税、金融、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健全技术参股、利益分红、股权转让等利益共享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第八条  备案程序  区科技局定期开展备案工作,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由实施主体自愿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等。区科技局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查验、办公会审议等程序确定拟备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为重庆市万州区星创天地,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区科技局积极引导和支持星创天地发展,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支持星创天地推荐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农高会等各类赛事和展会活动。鼓励星创天地的创业团队和相关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依托科研仪器设施和检验检测等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为星创天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对 星创天地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  深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星创天地”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类种子基金、科创基金、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加大对“星创天地”的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和鼓励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科技特派员等,为星创天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提升智能化水平。引导星创天地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切实提升农业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  监测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开展星创天地动态监测,掌握星创天地的孵化能力、示范推广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星创天地绩效评价机制。区科技局对星创天地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星创天地的绩效评价程序:

(一)万州区备案星创天地对照星创天地服务功能的内容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专家对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或者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合格数的20%,经区科技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评价优秀的星创天地,区科技局加大扶持力度,可优先推荐市级星创天地备案;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整改期6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万州区“星创天地备案。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对新备案为区级“星创天地,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开展软硬件维修维护、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技术推广示范等。资金使用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及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违规方式影响申报及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418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万州科局发〔202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