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创新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20〕17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区科技创新核心竞争力,规范和加强全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州区科技创新资金,是指万州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分为三类:
(一)科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人才计划项目,以及提升全区科研能力的相关平台建设项目。
(二)激励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州委发〔2016〕8号)、《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万州委办发〔2016〕5号)等由区委区政府明确的科技创新激励事项。
(三)科技服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科研项目立项及验收评审、过程监督、项目审查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科技宣传普及、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专家库建设、科技扶贫、科技特派员选派、科技合作交流、科技统计、科技培训,以及其他购买三方服务等专项工作。
第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据实申请、公正受理、严格评审、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统筹组织全区科技创新活动,依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科技创新资金预算;
(二)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科技创新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建立全区科技创新项目库,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并适时更新;
(四)组织、指导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技创新资金信息公示和公开工作;
(六)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上年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筹集落实年度科技创新资金,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参与项目评审,对项目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审计局是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部门,其职责是:负责按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对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
(一)依据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要求据实申报;
(二)收到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三)负责落实项目实施的其他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四)加强资金的使用和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万州区辖区的科技型企业。
(二)主要从事科研、制造、服务的区内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
(三)居住或工作在本区,从事科研工作的自然人。
(四)为全区科技创新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相关单位。
(五)其他对全区科技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对象,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九条 实施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万州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足额提取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
(三)及时履行向科技、财政、审计和统计等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义务;
(四)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财务、知识产权、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
(五)受补助项目应符合本区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六)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支持标准:
(一)科研项目资金。按照《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科局发〔2019〕11号)文件执行。
(二)激励性项目资金。按照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有关支持奖励政策明确的资金额度,结合当年科技创新资金额度及实际情况予以执行;已出台的有关支持奖励政策中未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又有必要奖励支持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三)科技服务项目资金。依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确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流程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前补助的方式支持,激励性项目实行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科技服务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事前和事中补助的方式支持。
第十二条 基本流程:
(一)申报:由区科技局适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各科技创新主体据实申报。
(二)审核: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以及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政策性、合规性审查。区科技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区科技创新项目库。
(三)审定:根据年度科技创新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形成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四)公示:由区科技局将区政府审定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拨付: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下达资金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按本条流程报区政府审定后支持。同一科技创新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区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区政府审定的科技创新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资金预算。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资金,事前资助项目实行分段拨付和一次性拨付,事后补助项目通过验收或核实后实行一次性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在明确需要项目实施配套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出承诺,并在项目资金下达后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底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提出调整、收回的建议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调整预算、收回资金。对调整、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当年没有使用完的专项资金,按照万州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收回区财政。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每年对科研项目、科技服务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绩效评价,有针对性、侧重性的对科技创新项目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有关部门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科技创新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立项和实施管理中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纳入“黑名单”,并通报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暂停或取消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第三方机构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中产生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万州经开区、渝东开发区、江南新区、各镇乡街道按照辖区管理,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所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科委发〔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