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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51170XR/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万州科局发〔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科技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发布日期 ] 2023-06-19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6-19 来源:万州区科技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23〕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区科技局制定了《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352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重庆市万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开展科技服务、鉴定、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服务于本区科技创新,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的选聘和专家库的运行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区科技局承担,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专家申报、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评价

(四)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相关服务工作。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市(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没有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符合第六条外,并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技术类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市(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市(省、部)专利金奖,并在成果完成人中排名前三位的人员。

2. 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3. 近三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过市(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4. 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创新创业团队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5. 紧缺实用型人才;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中青年学者(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区级以上行业学术学科带头人。

(二)经济、财务类专家。主要熟悉科研经费管理,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任职资格之一

2. 从事资本运营金融服务等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具有丰富科技管理、政策研究或决策咨询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或高校管理专业教授

2. 高校、科研机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人员

3. 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专家入库实行常年受理,遵循自愿原则采取自主申报、定向邀请和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三种方式。

(一)自主申报申请人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在重庆三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人才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区科技局审核后入库。

(二)定向邀请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区内外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

)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区科技局与区外科技专家库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实现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区科技局

(二)资格核实。区科技局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公示。区科技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科技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六)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通过的专家,批准入库并公告。

异地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专家库的

(二)在参加专家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索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接受服务活动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未经同意,泄露服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

)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区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

(二)公示。由区科技局就核实的拟出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异议处理。参照入库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四)批准出库。由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并公告,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重庆市万州区属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申请使用专家库。使用异地专家,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

第十条  专家库使用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抽取一次开展一次服务活动。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专门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专家库管理系统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服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条  专家评价。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服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专家库管理要求,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服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区科技局反映。区科技局对专家库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参与服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服务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服务。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服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服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服务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服务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请区科技局更新信息。

(六)参加区科技局及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专家参与服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服务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参加服务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服务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服务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服务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服务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服务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区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信息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未及时对专家进行评价且逾期2个月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万州科委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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