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工作办公室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01MB1601940A/2023-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金融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金融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3-29

重庆市万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万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日期:2023-03-29 来源:万州区金融办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万州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渝东新区,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企纾困和稳企惠企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万州区普惠金融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万州区信用环境,通过实行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缓解万州区小微企业“三的融资难题,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万州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万州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万州监管分局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融资担保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企纾困和稳企惠企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万州区普惠金融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万州区信用环境,通过实行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缓解万州区小微企业“三的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191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规202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坚持“经营主体受益、政银担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的原则,依托“重庆市万州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承办银行协同构建万州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缓解区内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等业务,是指承办银行向符合准入标准的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在该担保业务产生风险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担保贷款进行风险分担的一种信贷业务,不包括万州区其他已建立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经营性贷款承办银行对标准经营主体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不得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个人购车、购房等消费贷款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符合准入标准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标准经营主体”),是指在万州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主体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三农”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等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市场主体或在万州区经营的种养大户等“三农”市场主体。

创业创新主体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研人员、归国和外籍人才。取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等认证的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取得各级科技部门等认证的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取得各级工信部门等认证的各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各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中小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40个重点方向下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

  责任分工

第五条万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出资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联合区金融办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三)作为固定单位,参加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

(四)牵头制定风险补偿金的增资方案

(五)配合区金融办制定风险补偿金的清算方案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万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普惠金融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

(二)会同区财政局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三)出台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召集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

(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担保公司;

(五)担保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六)牵头制定风险补偿金的清算方案

(七)配合区财政局制定风险补偿金的增资方案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的职责是:

(一)作为固定单位,参加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

(二)参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

(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万州银保监分局的职责是:

(一)作为固定单位,参加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

(二)参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

(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业、本地域的企业发生逾期行为,担保公司需要申请风险补偿时,列席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

第十条  担保公司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的经办机构,其职责

(一)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本办法及与区金融办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为标准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可根据自身风控需要,灵活设置反担保措施。

(二)负责项目的备案申报,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按季向区金融办进行备案申报,对所申报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全面履行贷前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处置风险苗头;

(四)负责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开展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限及时返还补偿资金,并做好台账管理;

(五)负责对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核销;

(六)配合区财政局和区金融办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一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等业务。承办银行须在区内有分支机构。承办银行需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办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由双方另行签订。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操作流程

十二 风险补偿资金首期额度2400万元,后续视业务开展和绩效评价情况进行调整。风险补偿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由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确认风险补偿支出,风险补偿资金利息纳入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

十三  担保公司担保余额不超12亿元单户标准经营主体在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承办银行给予标准经营主体融资担保贷款优惠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LPR+100BP担保公司确保在万州区实施优惠担保费率,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政策调整。

十四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经营主体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分别进行贷款审核、担保审核,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承办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原则上贷款本金逾期60天以上仍未偿还担保公司已先行代偿融资担保贷款,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资金、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2:2:6的比例分担风险。

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风险补偿:

(一)担保项目系担保公司承办银行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承办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三)担保公司向逾期未还清贷款的标准经营主体再次提供担保的(延期、展期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程序。担保公司每个季度末区金融办申请风险补偿。区金融办收到申请后,30召集有关部门召开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对担保公司提交的风险补偿进行认定、初审。联席会初审通过后,报万州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审批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按该项目未清偿贷款本息(即不含罚息、复利,下同)的20%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款划拨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是风险补偿认定、初审的主体。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行万州中心支行、万州银保监分局等4部门组成。联席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十八担保公司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区金融办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担保公司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风险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风险管理措施

十九  担保公司每季度末对贷款经营主体的担保支持情况向区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担保公司承办银行共同对贷款经营主体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担保公司承办银行按各自职责,负责经营主体贷款的日常管理和贷后管理。任何一方获知贷款经营主体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相关各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二十一  担保公司、承办银行不得随意终止合作。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经营主体,承办银行及担保公司有权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终止合作

(一)贷款过程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二)未按承办银行的审批要求使用信贷资金

(三)承办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

(四)出现影响承办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因素的其他情况

二十二  熔断机制。担保公司区金融办备案业务的代偿率达到4%时,担保公司暂停新增业务备案(不包括存量业务续做),由区金融办向担保公司发出通知予以熔断。熔断时点前,已经获得发放贷款的标准经营主体,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担保公司通过追偿后,当年担保代偿率降至4%以下时,由担保公司书面报请区金融办同意后,可恢复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备案

代偿率计算公式:当年担保代偿率=当年累计担保代偿额/当年累计解除担保金额×100%

二十三追索。已申请风险补偿的项目,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作为责任主体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

担保公司经司法或仲裁等途径催收且最终经司法强制执行终结或终结本次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应认定为最终损失。追偿所得扣除追索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风险补偿资金担保公司对该笔贷款所承担的风险损失比例进行最终结算,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返还。

对逾期2年仍无法收回的部分,担保公司应报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备案后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对已核销的项目,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统一管理。每年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已获得代偿补偿或已核销的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以及收回资金的分配情况。

二十四担保公司、承办银行应积极开展追偿对担保公司不积极追偿的,区金融办有权暂停对其风险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经营主体及责任人列入银行、担保机构征信黑名单。

  清算与增资

二十六  风险补偿金的清算方案由区金融办牵头、区财政局配合制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提交风险补偿金清算方案:

(一)担保公司承办银行中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达1

(二)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二十七  风险补偿资金视情况增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金融办配合制定增资方案,并向区政府提交。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