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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162B/2024-00040
[ 发文字号 ] 万州发改价〔2024〕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10-10 来源:万州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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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

   

供电公司,各物业公司,各相关经营企业: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983)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运营单位结合小区实际,推动充电设施尽快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11日起全面实现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并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服务费。同时,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电价政策,推动电网直接供电。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均应按我市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4/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20251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四、强化政策落实,依法加强监管。

供电公司,各物业公司,各相关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落地举措,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主动接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利用投诉举报、人民群众反映等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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