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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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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财规﹝20231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保险公司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按照重庆市财政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修订形成了《重庆市万州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万州监管分局
重庆市万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3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在本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坚持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补贴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 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明确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市级补贴险种)以及仅由区级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级补贴险种

第五条  补贴险种。

)中央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等生产成本保险;

3.林业: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险。

(二)市级补贴险种。

1.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益保险,以及稻谷、玉米、马铃薯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2.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每个区县不超过5个险种;

3.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市确定的其他险种。

区级补贴险种

1.种植业:柑橘(柠檬)收益、李子保险;

2.养殖业:家禽(蛋鸡、肉鸡)、山羊渔业保险。

3.根据我区农林业产业发展状况,新增或减少区级优势特色产业保险险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级财政补贴标准(见下表)

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表

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

市级

区县

农户

一、中央补贴险种

种植业

45%

30%

10%

15%

养殖业

50%

20%

10%

20%

公益林

50%

35%

15%

-

商品林

30%

30%

10%

30%

二、市级补贴险种

柑橘成本保险

-

50%

20%

30%

生猪收益保险

-

40%

30%

30%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

50%

30%

20%

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

40%

不低于30%

不高于30%

三、区级补贴险种

特色农产品保险

-

70%

30%

本区按照上级政策对产粮大区(和生猪调出大区(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名单确定。

第七条  对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自缴保费比例。

第三章保险水平及费率

第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严格控制经营成本, 确保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中央补贴险种、市级补贴险种和区级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参考(附件1),具体以承保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的备案为准。

第九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我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

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中央、市级、区县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其中,对市级补贴险种的保单不需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十二条  财政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参考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水平。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根据全年参保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足额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各涉农镇乡(街道)对提供给承保机构的参保数据真实性负责。承保机构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后,应当按季分险种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要采取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审核方式,对参保数量、补贴险种基础数据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报送区财政局的补贴险种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审核保费补贴资金时,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要求承保机构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七条  区财政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

年度终了,区财政根据承保机构会计年度有效签单情况,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当年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和使用、补贴标准及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障措施、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和相关表格(附件345

同时,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会同承保机构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6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上年度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区财政局汇总后成全区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财政局要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于每年7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承保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地实际,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 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中央、市级财政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将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在市级确定的承保机构确定名单中进行遴选。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确定机构数量。遴选前3,平均保费规模不超过500万元(含) 的,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平均保费规模超过500 元(不含)的,承保机构数量须选择2-3家。对存在特殊情况, 确需超过3家的应报市财政局提交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应于每年531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并抄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保费及其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二十五条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承保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

第二十七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 (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表格(附件7)。

第二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对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财金〔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要会同区财政区农业农村委和区林业局等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

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要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金融办、万州银保监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承保机构开展绩效自评,承担监管责任。区财政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全面掌握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  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承保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地保险保费补贴监督检查工作,严防虚构、虚增保险标的,以及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骗取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镇乡(街道)、承保机构用提供虚假数据等方式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局将会同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安排中央、市级及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一定年度财政补贴险种业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未纳入本办法补贴险种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本级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7.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统计情况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