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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遴选万州区2026-2030年测土配方施肥配方肥合作企业》的公告

日期:2026-08-05 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遴选万州区2026-2030年测土配方施肥配方肥合作企业的公告

各肥料生产、销售企业:

为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全面促进化肥减量增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深入开展农企合作,促进配方肥落地,解决测土配方施肥“最后一公里”问题。我委拟公开遴选配方肥生产、销售合作企业若干家,建立全区测土配方施肥配方肥合作企业名录,长期为我区的测土配方肥技术推广提供配方肥生产配送服务。请符合条件的肥料生产类、测土配肥类和肥料销售类企业自愿申报。

一、申报企业资格条件

1.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条件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取得肥料登记证(复混肥料或掺混肥料或缓释肥料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的肥料生产企业或肥料销售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近3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制售假劣肥料不良行为,无产品抽检不合格等不良记录。

3.能生产、销售符合万州区主要农作物施肥推荐及生长所需配方肥、缓释肥、有机肥等新型肥料产品。积极参加农企合作试验示范的企业、入选农业农村部或重庆市测土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者优先。

4.具备为“三农”服务的思想,有为测土配方施肥服务的积极性,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有合作基础的优先。

5.农化服务能力强,有技术推广人员,有合法的生产或销售场所,有一定的经营服务网点,具备配方肥配送服务能力。

二、申报企业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文件

一个企业只能遴选肥料生产类、测土配肥类和肥料销售类企业之一,申报时注明申报企业类型。企业和其属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合作企业遴选。

(一)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代理经营相关协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最新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诚信声明;

4.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5.肥料质量保证承诺书(格式自定);

6.按配方生产供应承诺书(格式自定)。

(二)特定资料

1.肥料生产类合作企业:企业近一年肥料生产、销售报表复印件;企业复混肥料或掺混肥料或缓释肥料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或有机肥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企业没有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罚不良记录的证明;企业近期职工工资花名册或社保或商业性保险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企业配方师资质证明复印件,无资质证明的,须提供参加配方师培训学习证明复印件;企业在万州区境内现有的农资经营网点证明;企业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指导人员名单;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测土配肥类合作企业:公司或其属下的子公司、分公司具有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加工配方肥的经营资质;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企业没有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罚不良记录的证明;配肥站设施设备级正常运行资料;企业分析检测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明复印件,无资质证明的,须提供参加检测培训学习证明复印件;企业在万州区境内现有的农资经营网点证明;企业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指导人员名单;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肥料销售类合作企业:公司或其属下的子公司、分公司在万州区境内销售肥料的资质证明;企业近一年肥料销售情况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企业没有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罚不良记录的证明;企业在万州区境内现有的农资经营网点证明;企业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指导人员名单;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材料

1.入选农业农村部或重庆市测土配方肥农企合作生产企业公示公告或文件复印件,供销系统扶持的提供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肥料生产或销售企业的宣传资料。

三、申报时间

请申报企业于20268211500前,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密封(一式2份),现场或邮寄送达万州区土肥与农业生态保护站(万州区百安街道安庆路39416室),过时概不受理。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集中统一评审并公开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85


附件

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配方肥合作企业

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加快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成果,提高我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推动农企合作和配方肥落地,推广应用配方肥,促进全区化肥减量增效,减少面源污染治理,实现农业绿色有机发展,特制定《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配方肥合作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方肥是指: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和田间肥料试验基础上、结合土壤供肥特点、作物需肥规律和肥效效应提出合理肥料配方,选择合理的原料配比,采用特定生产工艺生产的适用一定区域的作物专用肥料,主要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BB肥)、缓释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

第三条   由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区配方肥合作企业认定,指导合作企业开展配方肥生产、经销和推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作企业认定

第四条   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范围:全国范围内在万州区有固定生产或销售网点企业。农企合作企业分肥料生产企业、测土配肥企业和肥料销售企业3类。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肥料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参加遴选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近3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制售假劣肥料不良行为,无产品抽检不合格等不良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能生产、销售符合万州区主要农作物施肥推荐或生长所需配方肥、缓释肥、有机肥等新型肥料产品;

6.农化服务能力强,有技术推广人员,有合法的生产或销售场所,有一定的经营服务网点,具备配方肥配送服务能力。

(二)特定条件

1.一个企业只能遴选肥料生产类、测土配肥类和肥料销售类企业之一。企业和其属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或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合作企业遴选。

2.肥料生产类企业:取得肥料生产资质,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复混肥料或掺混肥料或缓释肥料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企业。

2.测土配肥类企业:公司或其属下的子公司、分公司有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加工配方肥的经营资质。

3.肥料销售类企业:公司或其属下的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活动场所须在万州区境内,并具有肥料销售的经营资质。

第七条 企业申报需提供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代理经营相关协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最新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诚信声明;

4.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5.肥料质量保证书;

6.按配方生产供应承诺书。

(二)特定资料

1.肥料生产类合作企业:企业近一年肥料生产、销售报表复印件;企业复混肥料或掺混肥料或缓释肥料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或有机肥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企业没有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罚不良记录的证明;企业近期职工工资花名册或社保或商业性保险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企业配方师资质证明复印件,无资质证明的,须提供参加配方师培训学习证明复印件;企业在万州区境内现有的农资经营网点证明;企业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指导人员名单;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测土配肥类合作企业:公司或其属下的子公司、分公司具有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加工配方肥的经营资质;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企业没有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罚不良记录的证明;配肥站设施设备级正常运行资料;企业分析检测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明复印件,无资质证明的,须提供参加检测培训学习证明复印件;企业在万州区境内现有的农资经营网点证明;企业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指导人员名单;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肥料销售类合作企业:公司或其属下的子公司、分公司在万州区境内销售肥料的资质证明;企业近一年肥料销售情况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在地政府或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企业没有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罚不良记录的证明;企业在万州区境内现有的农资经营网点证明;企业售后服务和技术培训指导人员名单;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发布遴选公告。

2.企业自愿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3.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公示评审结果。

4.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委向企业发布“农业合作通知书”,与区农业农村委签订合作协议。

5.签订合作协议后,统一认定为“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配方肥合作企业”,纳入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配方肥合作企业名录,并通知到全区镇乡、街道。签约之日计算,农企合作期限5年,5年后重新组织筛选。

第三章 合作企业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合作企业权利

1.将合作企业纳入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名录,并通知全区各乡镇、街道。

2.区土肥与农业生态保护站免费提供全区主要农作物施肥推荐配方,开展试验示范用肥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全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中采购。

3.支持合作企业在万州区各地开展配方肥肥效试验示范和宣传培训活动,邀请合作企业参加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培训会议和宣传推广活动。

4.按区土肥与农业生态保护站提供配方生产销售的配方肥产品,授权肥料生产类和测土配肥类合作企业在万州区以“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的名义进行宣传。

5.合作企业享有自愿退出农企合作企业资格的权利,但合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被有关部门查处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合作义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取消企业农企合作资格。

第十条 合作企业义务

1.生产、销售的配方肥的合作企业,需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配方肥产品须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对生产销售的配方肥产品质量负责,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2.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配方肥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如实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企业在万州推广、销售配方肥的情况,及时填报相关统计表册。

3.健全营销网络,增设配方肥营销网点,并建立销售台账,扩大营销网点,方便种植户购买配方肥。

4.加强宣传营销和售后服务工作,指导种植户科学施用配方肥,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宣传和培训活动。

5.加强试验示范,适时组织产品成果展示活动,引导带动种植户科学使用配方肥。对规模种植户开展个性化的配肥、施肥服务,努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的精准度。

第四章 配方肥合作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区土肥与农业生态保护站和区执法大队负责企业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加强与合作企业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安排人员与区、乡镇街道产业服务中心联系,及时填报在万州区推广、销售配方肥情况的相关表册及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合作企业标识使用

1.协议期内合作企业申请退出的或其合作资格因故被取消的,合作期满后放弃续签协议的或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企业不得再以“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在其配方肥产品使用说明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及“万州区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的字样。

2.合作企业不得在万州区境外推广销售标注有“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及“万州区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字样的各类肥料产品。

3.合作企业在区农业农村委提供的全区主要农作物施肥推荐配方之外生产销售的各类肥料产品(区内规模种植户个性化配肥除外)不得以“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万州区测土配方施肥农企合作企业”及“万州区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的字样。

第十四条 配方肥产品质量控制与监管

1.合作企业对生产的配方肥产品质量负责,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认定企业出现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问题经查实的,将取消认定企业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

2.配方肥产品质量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国家标准,即复混肥(复合肥料)执行 GB/T15063-2020,掺混肥料(BB)执行GB/T21633-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GB/T18877-2020,缓释肥料执行GB/T23348-2009,脲醛缓释肥料执行GB/T34763-2017,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执行GB38400-2019。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国家标准发生调整时,按调整后的国家标准执行。

3.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强配方肥产品质量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区级、镇乡两级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加强配方肥施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合作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农企合作资格。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考核

1.区土肥与农业生态保护站和区执法大队每年对合作企业进行1次年度考核,5年合作期满后进行1次综合考核。每年考核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后通知合作企业。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农业农村委续签和终止协议的依据。

2.本协议期内因乙方原因终止协议或协议期满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合作企业,5年内不得申请农企合作企业认定和参与区农业农村委肥料补助类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的退出、续签与增补

1.协议期内,合作企业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合作,终止协议,但当合作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或拒不履行合作义务,或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时,区农业农村委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2.当全区农企合作企业不足3家时,由区农业农村委研究决定增补合作企业家数,并组织增补认定。

3. 合作期满后,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以续签合作协议,续签合作协议的合作企业,须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区农业农村委书面申请,待区农业农村委审定通过后续签合作协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则自动取消企业农企合作资格。

4. 协议期内合作企业申请退出的或其因故被取消农企合作企业资格的,或协议期满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考核结果合格而自愿放弃续签的,区农业农村委将更新农企合作企业名录,并通知全区各乡镇、街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由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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