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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重庆风霁月大药房有限公司)

日期:2025-08-25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重庆风霁月大药房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冒用田鸿身份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向本局提交了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于2025228日取得《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华升路123号附31-2(自主承诺);法定代表人:田鸿;投资人:田鸿,认缴出资额(万元):5,认缴出资比例(%):10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私营)

2025512日田鸿本人向本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手续,表示其对重庆风霁月大药房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不知情,向本局申请撤销你公司2025228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2025512日查询重庆风霁月大药房有限公司登记资料,发现其202521200:48:17通过的设立登记实名认证记录与21户同期通过住所承诺制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名认证记录中,人脸识别照片存在异常关联:除人员脸型不同外,背景、服装、发型均雷同。

2025512日,本局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人员和单位向本局提出异议。

202551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周家坝街道映水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华升路123号附31-2(自主承诺)进行实地核查,该地址实为居住用房,未发现你公司开展过经营活动迹象,使用登记联系电话联系处于关机状态。

2025523日本局向区公安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区人社局、区法院发送《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撤销重庆风霁月大药房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事项意见的函》,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于2025228日取得的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包骏、陈为熹       联系电话:023-58560358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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