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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万州市监撤听告字〔2024〕企-05号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听证告知书(重庆精霸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4-11-05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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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听证告知书

渝万州市监撤听告字〔2024〕企-05号


重庆精霸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涉嫌冒名将葛小倩备案为公司监事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向本局提交了申请设立登记材料,于2016年5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登记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新城路52号;法定代表人:孙高琼;监事:葛小倩;投资人:孙高琼,认缴出资额(万元):200,认缴出资比例(%):100。2018年11月29日因你公司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7月25日葛小倩本人向本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相关手续,表示对重庆精霸商贸有限公司冒名将葛小倩备案为公司监事不知情且不予认可。

2024年7月25日,本局将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向本局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你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及经营资格。

第二组:2024年7月26日葛小倩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9日熊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6年5月25日你公司向本局提供的公司设立登记材料监事备案事项中“葛小倩”身份证非葛小倩本人提供,且未取得葛小倩本人同意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新城路52号开展实地核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本局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通过电话与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高琼联系的视频文件刻录光盘1份,2024年8月20日房屋产权人熊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新城路52号开展过经营活动,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也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取得的公司监事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监事备案事项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包骏、陈为熹      联系电话:023-58560358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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