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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不动产登记农房办事指南

日期:2024-06-12 来源:万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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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区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适用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有土地状况的权属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符合规划的其他证明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温馨提示: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修建的住宅,村民不能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应由所在地村民小组出具证明,村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申请人具结保证书,并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30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予以申请登记。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渝价〔2016〕242号。

转移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买卖

2继承

3赠与

  4析产

  5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6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原件)同时还应提交买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

   (2)继承的,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能够证明继承权的材料(原件)同时还应提交继承人系农业或非农业户口居民材料(原件);

   (3)赠与的,提交赠与协议(原件),受赠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原件)

   (4)析产的,离婚析产提交离婚证明材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分家析产的,提交房屋分家析产协议(原件)同时还应提交现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

   (5)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渝价〔2016〕242

变更登记

适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其他变更的,提交其他变更的相关材料(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渝价〔2016〕242

注销登记

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和不损害第三人权益的书面承诺。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承诺时限: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渝价〔2016〕242

                                                 办事流程

首次登记

1、申请人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验收意见表、户口本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属镇乡(街道)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申请。

2、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收到申请后进行实地勘查测绘房屋、土地面积,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录入资料收集系统。

3、登记中心测绘所或辖区规资所建楼盘。

4、登记中心受理、审核、缮证或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受理、缮证。

5、权利人领取产权证。登记中心、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都可领取,如有不便也可邮寄到权利人所在地。

其他登记

1、持相关申请手续到登记中心或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提起登记事项申请。

2、登记中心或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收到申请后,除分家析产部分需要现场查勘的,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录入资料收集系统。

3、登记中心受理、审核、缮证或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受理、缮证。

4、权利人领取产权证。登记中心、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都可领取,如有不便也可邮寄到权利人所在地。登记中心、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设置“就近办”窗口的可即办即取

咨询电话:58123509                投诉电话:5823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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