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试行)

万州区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在区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各科室或窗口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科室或窗口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对本科室或窗口实施首问负责制负总责。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是指大厅各窗口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首问负责人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本科室或本窗口工作流程。
(二)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接待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者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
(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业务,属于首问负责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答或办理,指导服务对象填写申报材料,事项办结后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服务对象;对资料不全或不规范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详细、耐心地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充的材料、要求以及办理流程等;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要研究的事项,应当场告知对方需研究后答复,并作好记录,另约时间接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经解释说明后,服务对象仍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对不属于本科室或窗口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将服务对象指引至相关科室或窗口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负责人应主动与其联系,将情况交待清楚;若无法取得联系,首问负责人应先收下服务对象提交的有关材料,作好记录后移交给经办人。
(五)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六)首问负责人应对其接洽经办的有关业务尽职尽责,一般情况下应负责到底。在经办过程中,不能继续办理的,经领导同意,及时移交指定人员继续办理,被移交人担负首问责任。
(七)服务对象进行电话询问、反映问题或举报投诉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并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登记在册;如果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转告承办窗口工作人员。
(八)对超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首问负责人作出热情诚恳、耐心细致地解释的,视为完成答复,不承担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服务对象认为首问负责人违反首问负责规定的,有权向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或其他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条 首问负责人如有下列情节,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当告知而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的;
(三)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四)不属于本科室或窗口职责范围,未主动告知或未及时将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移交给办理部门的;
(五)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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