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病”患者待遇保障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通过按项目付费和按人头付费两种方式予以保障,具体报销政策如下。
(一)按项目付费报销政策
居民医保 | ||||||||||
项目 |
药品 |
门诊检查项目 | ||||||||
一类管理对象 |
二类管理对象 |
二类管理对象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报销比例 |
集采药品 |
100% |
100% |
0% |
100% |
100% |
40% |
80% |
60% |
40% |
非集采药品 |
60% |
60% |
0% |
80% |
60% |
40% | ||||
报销限额 |
一类管理对象:500元/人·年二类管理对象:1000元/人·年 | |||||||||
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或者患两者之一并同时患其他一种慢性病的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慢性病病种,报销限额增加200元。其限额与慢性病限额共用。 | ||||||||||
起付标准 |
不设 | |||||||||
报销范围 |
一类管理对象门诊治疗范围为药品目录中降血压、降血糖药物;二类管理对象门诊治疗范围按照居民医保慢特病政策执行。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今后国家和我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执行。 | |||||||||
职工医保 | ||||||||||
项目 |
集采药品 |
非集采药品 |
门诊检查项目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高血压糖尿病 |
100% |
10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
报销限额 |
单位和个人身份二档人员患两病中的一种,报销限额为14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病报销限额为2800元/人·年。个人身份一档人员只患其中一种病的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患有两种病的报销限额2000元/人·年。 | |||||||||
起付标准 |
在二级及以下机构和药店发生的不设起付标准,三级起付标准为880元(三级中医院为440元)。 |
(二)按人头付费报销政策
项目 |
高血压 |
糖尿病 |
参保人自愿选择所在地镇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治疗机构(复查、检查、供药),并在登记机构登记。 |
医保经办机构按30元/人·月支付给治疗机构 |
医保经办机构按70元/人·月支付给治疗机构 |
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包括复诊、检查、供药),并按规定满足患者门诊治疗服务需求。 | ||
两病按人头付费由执行该项政策的区县制定年终考核清算办法并执行考核清算。中途选择按人头付费的,按月计算。享受两病政策的参保人,连续6个月未进行门诊治疗的,暂停两病用药保障,因客观原因导致暂停的,可以到治疗机构登记恢复待遇。 | ||
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
不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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