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3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启动程序: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