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250间或8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启动程序: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