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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日期:2025-02-14 来源:万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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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合同(协议)。

a、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联营合同、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兼并合同等。

b、证明各类民事合同、协议。包括赠与合同、合伙协议、赡养(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民间借款(还款)协议、赔偿协议、拆迁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扶养事实、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承诺以及单方出具的担保和保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包括招(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公证机构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受(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商业活动记录、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二)其他法律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事务。

2.提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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