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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市场主体不适用于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不适用于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提供何种场地证明?

日期:2025-01-03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语音播报

1.申请人自愿按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登记的;

2.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

3.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4.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立市场主体的;

5.因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

6.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登记的;

7.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8.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按一般程序办理,依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租赁合同等材料。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申办住所登记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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