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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保存期限有何规定?

日期:2024-11-06 来源: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据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可直接火化。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的和高度腐败的遗体,殡仪馆按照传染病管理要求应立即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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