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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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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9〕4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企国资改革系列部署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7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工作。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任命、按照《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万州区引进紧缺实用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人员和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人员及随军家属外,一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是指企业向企业内外的人员公开宣布招聘计划,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择优录用合格的人员担任企业内部岗位的过程。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人岗相适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人才战略发展规划,企业员工人数要与生产规模、经营效益相匹配,全员劳动生产率下降不得新进人员;建立能进能出的内控管理制度,岗位、员额设置要科学合理。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保洁、保安、司勤等辅助性工种。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按照企业类型分类管理。

(一)商业一类企业招聘计划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年度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区国资委党委备案;

(二)商业二类企业招聘计划报区国资委党委核准备案;

(三)公益类企业招聘计划,招聘员额和招聘程序报区国资委党委批准。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员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原则在每年五月份、十月份安排。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招聘工作应由第三方中介机构集中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实施。错过集中统一发布时间的,不再组织招聘。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每年年底前制定本企业次年的招聘计划,并必须分别在次年四月底和九月底前完成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上报区国资委党委审批程序。没有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的,不能开展招聘。

年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企业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后,经企业董事会、党委会研究核准。需要报区国资委党委审核审批的,报核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专业及所需其它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完成招聘计划和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完成招聘计划和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

(四)发布招聘信息;

(五)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六)考试(笔试、面试)、考核;

(七)体检;

(八)政审;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除一线工人、特殊岗位外,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万州区“平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万州区引进紧缺实用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人员或其它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区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人员及随军家属,按区政府指导意见,直接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和违反招聘纪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万州经开区直属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由万州经开区办公室管理,具体规定和办法由万州经开区办公室制定、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规范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人员配置管理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5〕10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