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印发万州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发〔2015〕21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万州区临时救助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州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原则;
(二)公开公正、政策透明原则;
(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家庭对象
(一)因矿难、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个人对象
因遭遇矿难、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或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配合调查核实,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三)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应考虑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年内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矿难、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可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人均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1﹒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2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至3万元(含)范围内的,给予2000元救助;超过3万元的,在给予2000元救助基础上,另按超过部分的15%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4﹒其他家庭,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超过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1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000元。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人均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因遭遇矿难、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申请相当于1至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所在地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赔偿、保险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1.调查。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及时组织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办公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负责审查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及时召开临时救助评审会进行评审,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复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区民政局委托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委托审批资金由镇乡、街道财政全额承担;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居住地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五条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六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镇乡(街道)财政所应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当年结余资金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基金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结余的部分城乡低保资金;
(三)镇乡(街道)财政预算资金;
(四)市级拨入的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五)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和募集;
(七)其它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第七章 工作机制及保障
第十八条 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统一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区房管中心、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市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全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建设。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九条 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履行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安排部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困难户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本辖区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因此获得的临时救助金必须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办机构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府〔2009〕27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