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万州府通〔2013〕4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万州区高梁镇、李河镇、长岭镇、长滩镇、白羊镇及城区各街道辖区为万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有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教育,城乡居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