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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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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2〕74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老院管理机制。

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地搞好敬老院的建设工作

(一)建设目标

“十二五”期间,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的实际状况,按照全市敬老院改扩建规划和“撤销一批、保留(过渡)一批、新建一批”的工作思路,统一规划新建白土、新田、龙驹、长岭、白羊、长滩、高梁、分水、余家、龙沙、武陵、陈家坝等集五保供养、社会养老、家庭寄养于一体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其中,首批实施长滩、高梁、分水3个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2015年前,分期分批实施其余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

(二)建设规范

1.规划选址。敬老院的规划选址应靠近场镇、政府所在地、居民集中居住区,靠近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通电、水、路、闭路电视和电话。

2.建设要求。新(扩)建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合理布局厨房、储藏室、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厕所等公共设施。

3.设备设施。居室有电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厨房配炊具、冰柜、厨柜、消毒柜;饭厅有电扇、桌椅、碗柜;活动室有电视机、报纸、书刊;医务室配有专兼职医务人员和常用药品。

(三)项目实施

1.项目主体。敬老院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相关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辖区敬老院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工作负责。

2.用地落实。敬老院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乡镇存量建设用地或散居五保供养的宅基地置换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落实建设土地。

3.监督管理。敬老院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质量标准,相关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以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4.招投标管理。敬老院建设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

5.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镇乡街道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并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重庆市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验收标准》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敬老院要建立项目档案,完善手续,统一造册建卡,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工程验收报告。

(四)经费管理

1.补助标准。敬老院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补助、区级补助、镇乡街道自筹、社会帮扶等多渠道筹集。对新建(扩建)的敬老院,市级按每新增1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补助,对改建的敬老院,市级按每增加1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补助。区级财政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每增加1张床位予以4000元以内补助。

2.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敬老院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区民政局负责争取上级敬老院建设资金,并编制下一年敬老院建设资金计划,送区财政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3.拨款方式。市区级两级补助资金实行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的方式,即基础完成拨付资金总额的30%,主体完工再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入住率达到80%后拨付剩余资金。

三、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敬老院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明确敬老院的单位性质

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依法办理登记,由镇乡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配备敬老院工作人员

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敬老院岗位设置主要包括院长、会计、出纳、护理、炊事、医疗等。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入住人员在50人以内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至少配备院长、炊事员、护理员各1名。敬老院法人(院长)由各镇乡街道在编制内调剂正式干部担任或兼任。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炊事员、护理员及以后需增加的其他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向社会聘用,实行合同制管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保障敬老院运行经费

为确保敬老院工作正常运转,五保供养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工资(购买服务费用)和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管理运行经费。其中,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不低于万州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各镇乡街道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规范敬老院内部管理

1.入住管理。敬老院以入住五保供养对象为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优先保证入住。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居委会报请镇乡街道批准,并由本人、敬老院、所在村(社区)、镇乡街道四方签定入院协议。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在确保辖区及片区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前提下,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2.院务管理。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助敬老院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敬老院通过民主选举,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劳动、卫生清洁、民事调解、学习娱乐、财务监督、善后关爱等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协助敬老院做好管理工作。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包括申请书、入院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亲属联系人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3.资产管理。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敬老院的资产管理,确保敬老院资产不流失。一是敬老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其它属于敬老院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闲置、侵占、挪用、抵押、变卖,不能改变敬老院资产的用途。二是确需撤并的敬老院,在保证资产不流失、妥善安排好五保户生活的前提下,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区民政局正式批准后,方可撤并。三是被撤销敬老院的变现资产,必须专项用于敬老院的重建、扩建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4.经营管理。镇乡街道要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补贴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可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3至5亩土地,为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提供必需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同时,鼓励五保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可给予适当报酬。

四、明确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敬老院的监管职责

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强化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敬老院管理半年督查通报制度,健全敬老院管理工作的评估、考核体系。财政部门要会同镇乡街道落实五保供养、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管理运行经费,会同民政部门落实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区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等单位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为敬老院建设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经济信息部门要督促供电部门落实对敬老院用电免费接通外线并给予敬老院中五保对象生活用电一定限额免费使用的优惠政策。敬老院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基本维护费按照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有线电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州发改费〔2010〕12号)精神执行。其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也要尽量减免敬老院建设中的相关费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五保供养对象建立挂钩制度,给敬老院在人、财、物上予以爱心援助。区政府建立民政、财政、审计、监察、消防等部门联动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敬老院工作专项检查。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镇乡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