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办〔2010〕283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设在区农委)负责全区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发布年度筹资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审批本区所有筹资筹劳项目,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指导镇乡、街道开展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国家统计局万州调查队、区人力社保局、区交委、区卫生局、区教委、区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协助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辖各村开展筹资筹劳活动,提供相关标准文本,帮助整理筹资筹劳项目报批材料,初步审核筹资筹劳项目,并统一呈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监督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协调处理由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引发的纠纷。
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筹资筹劳活动。制定筹资筹劳方案,组织讨论审议,整理筹资筹劳项目报批材料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组织实施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户外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整治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性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政府给予村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补贴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经批准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不涉及本村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费用和劳务。
(二)明确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和开支。如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三)偿还村级非公益性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四)应由农户自行承担的非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项目所需费用和劳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不能超出建制村,一个项目涉及相邻村的,可分别议事,共同建设、管理。
所议事项或受益对象只涉及村内部分村民的,也可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
第八条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
第九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此外,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免除筹资筹劳义务的人员,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对提出的筹资筹劳事项制定筹资筹劳方案,详细说明拟实施事项的目的、性质、用途、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投劳数量、资金来源、筹资筹劳预算等情况。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会前10天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分片召开村民会议等形式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分片召开。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审议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
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参会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代表应当于会后向其所代表农户讲解筹资筹劳方案,并逐户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所议事项或受益对象只涉及村内部分村民的,筹资筹劳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涉及农户1/10以上的农户代表提出。村民委员会制定筹资筹劳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然后组织涉及的村民审议。审议筹资筹劳方案必须有涉及的村民中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涉及农户2/3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审议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参会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筹资筹劳的农户中,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全部外出、确实无法回乡参加筹资筹劳活动的,该农户应当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村民代其参与筹资筹劳方案的讨论和审议,代其签字,代行筹资筹劳义务。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农户代表及其他家庭成员姓名、受委托人姓名、委托参与筹资筹劳项目名称、委托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书签发日期等事项,委托农户代表本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筹资筹劳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第十六条 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复审,收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筹资筹劳方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复审通过后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自收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筹资筹劳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集中居住地张榜公布,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予以登记,并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及时分发到农户。或将涉及农户应出资额和出工个数填入村民筹资筹劳登记表(村民筹资筹劳花名册),逐户签字确认。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程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登记和公布的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出资出劳后,应当立即向出资人开具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向出劳对象开具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筹劳完工单。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筹资金额不得超过本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筹资限额标准每年年初由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局万州调查队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1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条 工程量较大,实施时间跨两个年度,所需资金较多的项目,或道路、水利设施维护等相邻的两个年度里都需要进行的相同的筹资筹劳项目,也可以一次议事,一次审批,但村民筹资筹劳须分两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议事项筹资筹劳确需超过当年限额标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审议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工价水平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1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本办法规定程序民主讨论通过并经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劳务及所建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民共有,属村、社集体资产,纳入村级(或社级)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所议事项以外的开支。所有筹资筹劳涉及经济事项,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设立明细科目核算。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对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村、社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事前、事中、事后所有财务事项全程进行参与监督和跟踪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布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筹资筹劳的跟踪监督,及时检查筹资筹劳公开情况,并对当年所有筹资筹劳项目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政府给予资金扶持的筹资筹劳项目,区财政局在审批项目前,必须报请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指导、监督筹资筹劳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区级和镇乡、街道相关工作经费可由区、镇乡、街道财政予以安排,分级负担。
第二十八条 除实施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农民无偿出劳。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村民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组织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村民一事一议的名义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责任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区监察局提出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其他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要求村民以资代劳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劳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年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出劳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监督、指导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涉农社区兴办居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要求本社区内农村户籍的居民出资出劳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