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预防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4〕29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我区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明显增多, 4月21日孙家镇槐花村6组因渝万高速铁路工程弃渣加载诱发滑坡,5月28日龙驹镇花坪村1组因万利高速公路施工便道路堤填载引发滑坡,6月19日长滩镇长滩社区7组因万利高速公路施工切坡形成滑坡,给工程项目建设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带来较大危害。为切实规范工程建设活动,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工程建设活动中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地质灾害防治意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9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发〔2013〕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防止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把严防地质灾害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各类控详规划,应强化规划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评估结论科学开展规划布局。地质灾害危险大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除危滑治理、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设项目,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建设工程的规划布局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建设工程的布局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立项、选址、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关,将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水利工程、道路工程、人防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矿山开采项目等要将所有附属工程及工程影响区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在项目设计的同时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防灾建议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爆破、挖方、填方、削坡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行为时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在专业队伍的指导下完成;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主体工程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和管养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定期复查、跟踪监测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监督项目业主或管养单位排除险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对工程建设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要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高度重视岩土工程勘察,切实作好项目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为依据,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施工进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严格控制高切坡、深开挖工程,所有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估、施工图审查和变形与应力监测。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先支挡、后主体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凡滑坡支挡、边坡支护等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相邻的建(构)筑物施工;凡地下工程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地上工程建设。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区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国土、市政、水利、卫生、移民、安监、民防、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项目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组织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责任鉴定,会同监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调查处理。
(二)区城乡建委要加强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在编制城镇规划时尽可能将地质灾害危险大的区域特别是难以彻底治理的危岩威胁区域划定为禁建区,其他危险性中等、危险性小的划定为慎建区,禁建区内严禁一切工程建设,慎建区要控制工程建设,同时要加强农村分散建房的规划选址工作。要加强对已建、在建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和监管工作,在进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时要同时审查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是否纳入项目勘察设计中,在监管工程建设活动时要加强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及时制止违规或不作为行为,责成项目业主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安全。
(三)区移民局要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把各项工程建设程序关。特别是涉及高切坡、深填方的移民建设工程,要全程监管,严格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规定,督促做好移民迁建规划用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切实加强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项目业主擅自扩大移民用地建设规模,人为造成高切坡、深填方工程,引发地质灾害,影响移民工程建设及移民的安全入住。
(四)区交通、市政、水利、铁路、民防、经信、国资、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要责成项目业主做好所有在建、已建工程的排查、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隐患;严格落实拟建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对可能遭受及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配套建设治理工程。区市政园林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堆砌的管理,责成项目业主定期和不定期对极易受暴雨影响引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建筑垃圾堆砌场地进行排查、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立即处置。区水利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业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重点加强对建筑弃土、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的监督管理。
(五)区安监局要加强采矿活动过程的监管。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破坏强烈,极易引发地质灾害,采矿项目法人要随着采矿活动的进程及时实施相应的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区安监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验收,对矿山废渣的堆砌场所、矿山采空区、出矿口等重点区域,要责成业主及时治理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职责,加强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煤矿开采也要按规定要求加强采煤活动的监管。
(六)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按规定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未作评估的项目以及未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项目业主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评估,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组织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承担工程建设活动中可能遭受及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投入,接受政府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监督管理,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及建设中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落实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及周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