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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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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万州府办〔2009〕102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1日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87号)文件精神,我区编制了《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规划(2009-2015)》,为了抓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契机,大力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紧扣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把地质灾害避让迁建与高山移民迁建、水利工程移民迁建、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府统筹、密切部门合作、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的总体原则:一是以江南新区、各镇乡(民族乡)、街道为实施主体的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区政府与之实行合同管理,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二是实行“政府给予扶持,尊重群众意愿”的工作原则。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尊重搬迁群众意愿,鼓励多种形式搬迁。三是实行“整合资金、统筹安排”的工作原则。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中涉及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救灾等项目资金的,由江南新区、各镇乡(民族乡)、街道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按已有规定办理,项目按原渠道申报。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2009-2015年,分年度完成我区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当年的项目当年完成。

三、工作职责

江南新区、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要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好“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积极整合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人畜饮水、乡村公路、农网改造及其他扶贫资金投入到“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建设中。要坚持依法办事,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农民的生计,研究解决群众在搬迁避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避免出现因工作不负责、资金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等情况,造成搬迁群众迟迟得不到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协调区农业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局、区教委、区地税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搬迁群众的具体问题。按规定及时为搬迁户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解决农村医疗保险和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尽可能减免搬迁避让群众的相关税费。加强搬迁群众就业技能培训,积极研究协调解决搬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等问题,避免出现反复搬迁。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规划的编制,会同区财政局向上争取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力度,尽可能为搬迁避让群众提供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帮助搬迁避让群众提高生活质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搬迁户新建宅基地选址工作。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监管,加大整治力度,合理使用新增耕地和人员搬迁后调整出的土地。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向搬迁避让群众倾斜。

区建委负责农村居民集中点规划的监督管理,在集中安置点建设时,将农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建设等统筹规划,改善搬迁群众生活环境。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建设农村房屋。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减免搬迁避让群众的建房税费,及时为搬迁群众办理规划和建房手续。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交委、区水利局、三电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搬迁避让群众的扶持力度,在安排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项目时,尽可能将国家和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搬迁避让群众身上。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资金和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符合以工代赈、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扶贫、救灾、救济等项目申请条件的,安排资金时要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群众倾斜。加大搬迁避让群众居民集中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搬迁避让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资金的下拨,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监察局负责项目实施的全程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搬迁避让工作方案

涉及项目的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根据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区地质环境站在每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搬迁避让工作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搬迁避让工作方案包括:拟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搬迁目的地土地等生产资料情况,搬迁目的地交通、供水等生活环境情况,搬迁目的地地质灾害评估情况,搬迁项目预算表和其他资金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与搬迁目的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等。搬迁对象要按轻重缓急顺序登记造册,建档建卡,搬迁对象的排序原则:一是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破毁的群众;二是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三是受地质灾害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的群众。

(二)项目实施及验收

1、项目公告公示。项目涉及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村(居)应将“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有关情况向搬迁群众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和要求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搬迁群众名单、国家补助政策、投诉电话等。项目发生调整时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2、项目实施。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要切实搞好各项服务和配套工作,及时指导、督促搬迁居民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建房、购房和投亲靠友等,并完善相关手续。项目竣工后,要在集中安置点设立永久性的“工程公告牌”,对搬迁户住房,要以镇乡(民族乡)、街道为单位统一编制门牌号,并注明搬迁年份。搬迁完毕后,对原旧房屋一律实行拆除,杜绝后患。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当年的“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3、项目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要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在11旬上旬以前组织自查验收,合格后报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竣工图表、竣工决算、验收报告等)应存档备查。区里年度搬迁避让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房管局上报工作总结报告(附各项目验收表),申请检查验收。

4、项目立卷归档。项目验收合格后,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对所有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归档,提供2套完整资料交区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

(三)申请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后,经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复核认可后,下达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原则上是2000元/人),区里全额转下达给涉及项目的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符合条件涉及项目的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可统筹使用以农代赈、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救灾救济等项目资金。

五、搬迁安置政策

(一)搬迁居民补助费及标准

按人头补助,以地质灾害隐患点上所在地农村居民户口为准,截止时间为搬迁避让工作方案的编制时间,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

补助资金计划由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及区政府的审批文件要求下达。

(二)搬迁安置方式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的总体原则,江南新区、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鼓励搬迁居民采取自建房、新建居民点、购房、投靠亲友等多种安置方式。

1、自建房安置。有就近安置条件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倡居民自建房安置。

2、新建居民点安置。对选址困难和土地调整有难度的,可以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角度出发,将不同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集中搬迁安置到地质安全、生产资料充足的地区,建设新的农村居民集中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实行居民联户建房实施安置。有条件的还可进行整建制安置,整建制接收搬迁群众所有土地、林木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开发,共同受益,搬迁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3、购房安置。搬迁居民结合自身实际,自主联系,可购买安全区域内的城(集)镇房屋和农村居民闲置房。在购房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由江南新区、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解决。

4、投亲靠友安置。搬迁居民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写出书面投靠申请,提交迁入地接收证明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5、其他安置。农村搬迁居民有条件的,可实行货币安置,在城市或小城镇自谋职业。搬迁居民要向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写出书面申请,提交购房协议书、租房证明等材料。江南新区、有关乡镇街道对此要严格审查后实施,避免出现遗留问题。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搬迁居民原则上实行货币销号,进行购房安置,避免出现“城中村”和二次搬迁安置补偿。

(三)建设用地及审批手续

1、建设用地

搬迁居民建房用地由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负责调整,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新建居民点用地,江南新区、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要与当地村(居)、组(社)签订占地补偿合同,确需实行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按有关程序报批。

2、用地标准。

农村搬迁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即城市规划区内20平方米/人,城市规划区外30平方米/人;城镇搬迁居民建房宅基地标准为15平方米/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3、审批手续

搬迁居民建房的有关审批手续,由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到区国土资源局、区建委等部门统一办理。相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理,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统一领导,并成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和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扶贫办、区救灾办、区民政局、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资源局,由区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作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的实施主体单位,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搞好规划选址工作

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搬迁居民建房选址问题,尽量选择地质条件好、交通和水源条件相对方便,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块作为宅基用地。努力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集中建设的居民点,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搞好统一规划。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搬迁居民迁入地的地质环境安全和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搬迁居民迁入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防止因选址不当造成新的地质灾害。区建委和江南新区、有关乡镇街道要落实村镇建设管理人员责任,加强房屋建设的指导和质量监管,避免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江南新区、有关乡镇街道要严格财经纪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特别要严把补助资金发放关,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搬迁避让对象、人数、房屋面积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分别在受灾村、组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签订的项目销号合同要求进行一次性补助销号。同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搬迁避让项目专项资金。

(五)抓好档案资料管理

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搬迁避让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影像资料。纸质档案资料实行单个项目档案资料制度和“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制度。同时要认真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验收。

(六)落实群测群防措施

区国土资源局和区地质环境监测站要指导和督促江南新区、有关镇乡(民族乡)街道,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的群测群防措施,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避免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

1、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核查汇总表

2、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安置申请审批表

3、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发一览表

4、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

5、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档案材料一览表

6、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搬迁居民安置档案材料一览表

7、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销号合同

附件1: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核查汇总表

项目名称

所在位置

万州区 镇(乡、街道) 村(居) 组(社)

规划人数

户数

人数

核查人数

户数

人数

核 查 记 录

序号

户主姓名

人数

家庭成员

序号

户主姓名

人数

家庭成员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查人:

附件2: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安置申请审批表

项目名称: 核查序号:

户主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镇(乡、街道) 村(居) 组(社)

家 庭 成 员

关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关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申请安置方式

具体安置地点

镇(乡、街道) 村(居) 组,小地名:

建房用地情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本人及家庭成员共 人,自愿按照 方式搬迁避让到 ,在 个月内完成搬迁任务,搬迁完毕后自行拆除原灾害体区域内的房屋。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户主) 等 人属 内搬迁居民,同意其安置申请,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任务。共补助资金 万元(2000元/人)。

经办人: 审查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注:投靠安置的要提交投靠申请和迁入地接收证明及详细情况。

附件3: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发放一览表

户主姓名

补助经费总额(元)

拨款

备注(安置方式)

(元)

领款人签章


附件4: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申报理由

因 项目实施搬迁避让,需新建居民点(个人房屋)

用地位置

万州区 镇(乡、街道) 村(居) 组(社)

小地名

用地规模

拟占地面积: 平方米

修建房屋层数

评估单位意见:

经办人: 审查人: 评估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国土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查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档案材料一览表

项目名称

规划号

项目位置

万州区 镇(乡、街道) 村(居) 组

序号

材 料 名 称

页 码

备 注

1

项目实施方案

3

项目实施资金预算

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文件

5

搬迁避让项目核查表

6

避让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申请登记表

7

项目防灾应急预案

8

群测群防相关资料

9

搬迁居民安置补助发放一览表

10

搬迁居民安置材料

11

占用土地补偿合同

12

搬迁居民建房用地批复

13

搬迁避让范围图

14

搬迁前和搬迁后的全貌照片

15

其他有关资料

附件6: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搬迁居民安置档案材料一览表

项目名称

户主姓名

人数

安置方式

序号

材 料 名 称

页 码

备 注

1

安置申请审批表

2

安置人口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投靠(货币)安置申请

4

投靠安置接收人证明

5

购房安置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购房合同

6

搬迁户原房屋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

旧房屋照片

8

新房屋照片

9

安置销号合同

10

安置补助领款凭证及收据复印件

11

其他资料

附件7:

万州区“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项目销号合同

甲方: 镇(乡)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乙方: 镇(乡、办事处) 村 组 户主: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87号)等文件精神,甲方拟对居住在地质灾害体上的乙方进行搬迁。甲方在尊重乙方意愿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搬迁安置方式:乙方自愿同意按 方式进行搬迁安置。

二、搬迁实物指标:乙方房屋面积 平方米,搬迁人口 人。

三、搬迁补助经费及经费支付方式:1、乙方采取自建房安置或新建居民点安置方式的,待房屋竣工验收、原旧房拆出后,甲方按2000元/人的搬迁补助经费拨付给乙方。2、乙方采取购房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和其他安置方式的,乙方在城市、集镇购买房屋居住的,必须向甲方提交购房协议书、变更后的房地产权证书,经甲方现场核实原旧房确实拆出后,甲方按2000元/人的搬迁补助经费拨付给乙方;乙方在农村购买房屋居住的,必须向甲方提交购房协议书,经甲方现场核实原旧房确实拆除后,甲方按2000元/人的搬迁补助经费拨付给乙方;乙方采取投亲靠友安置方式的,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投靠申请和迁入地接收证明等有关资料,经甲方现场核实原旧房确实拆除后,甲方按2000元/人的搬迁补助经费拨付给乙方;乙方采取自谋职业等其他安置方式的,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购房协议书、变更后的房地产权证书或租房证明等有关资料,经甲方现场核实原旧房确实拆除后,甲方按2000元/人的搬迁补助经费拨付给乙方。

五、搬迁建设管理:乙方无论采取自建房安置或新建居民点安置方式,其房屋选址(海拔182米以上地质稳定区域)和建设必须符合甲方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批甲占乙,不得少批多占,不得少批多建,不得违规乱建。房屋建设质量和安全概由乙方负责。有关用地、建设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无论采取哪种搬迁安置方式,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进行销号。2、乙方必须保证将搬迁补助经费用于修建新房或购买新房,不得挪作他用。3、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将已得到补偿的房屋权属(包括宅基地证、房地产证,实属无证则由村组出据证明材料本人捺手印签字,今后再出示该房屋有关产权证书则一律无效)和甲方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全部交归甲方。

七、本合同经甲方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国土资源局和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甲 方: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表:

乙 方: 镇(乡、办事处) 村 组

户 主: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