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万州府发〔2014〕6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万州区等区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2014〕19号)精神,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确定为四个等级,即从三等至六等(详见“万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表”)。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授权万州区地方税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执行作具体解释。
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万州府发〔2007〕2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4日
万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表
地区 等级 |
三等 |
计税 单位 |
平方米 |
单位 税额 |
12.00元 | ||||
地 址 |
城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包括:高笋塘、白岩路、太白路、新城路、沙龙路(万州区老年活动中心至清泉中学大门口路段)、北滨大道(万安大桥至三峡移民广场路段)、天城大道(天城大道758号至999号路段)、上海大道(安顺路至安庆路之间路段)、北滨大道(万安大桥至万一中路段) | ||||||||
地区 等级 |
四等 |
计税 单位 |
平方米 |
单位 税额 |
9.00元 | ||||
地 址 |
城市中心城区的各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包括 (不含已列举的区域和路段):高笋塘街道办事处、太白街道办事处、牌楼街道办事处、双河口街道办事处、龙都街道办事处、周家坝街道办事处、沙河街道办事处、钟鼓楼街道办事处、百安坝街道办事处、五桥街道办事处、 陈家坝街道办事处(江南新区核心区规划区域) | ||||||||
地区 等级 |
五等 |
计税 单位 |
平方米 |
单位 税额 |
7.00元 | ||||
地 址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规划区域、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九池所辖部分行政区域、陈家坝街道办事处(不含已列举的区域) | ||||||||
地区 等级 |
六等 |
计税 单位 |
平方米 |
单位 税额 |
5.00元 | ||||
地
址 |
各镇所辖行政区域包括(不含已列举的区域):小周镇、 大周镇、新乡镇、孙家镇、高峰镇、龙沙镇、响水镇、武陵镇、瀼渡镇、甘宁镇、天城镇、熊家镇、高梁镇、李河镇、分水镇、余家镇、后山镇、弹子镇、长岭镇、新田镇、白羊镇、龙驹镇、走马镇、罗田镇、太龙镇、长滩镇、太安镇、白土镇、郭村镇 |
备注:
1.纳税人所占地跨两个以上地段等级的,按高等级地段税额标准执行。
2.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规划区域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2011〕87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批复确定范围。
3.江南新区核心区规划区域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新区核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万州府函〔2008〕172号)划定的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