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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031F/2018-05873
[ 发文字号 ] 万州府办发〔2018〕5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日期 ] 2018-06-22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镇乡街道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

日期:2018-06-22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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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向镇乡街道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856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向镇乡简政放权的意见》(万州办发20186号)精神,区政府要求,特对2014年、2015年已下放到镇乡街道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并向镇乡街道新下放一批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已向镇乡街道下放的管理权限

按照依法依规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以取消、收回、合并等方式,将11个区级部门镇乡街道下放的54项管理权限,调整规范10个区级部门下放32管理权限(详见附件)。镇乡街道要按照调整规范后下放事项的管理权限,开展相关业务。

二、向镇乡街道新下放一批管理权限

按照依法依规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代办或委托的方式,将涉及6个区级部门的16项管理权限下放到镇乡街道实施(详见附件)。

凡属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法律责任由区级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责任由镇乡街道承担。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已下放管理权限取消、收回、调整的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向镇乡街道新下放16项权限涉及的区级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镇乡街道的业务培训指导帮助解决技术缺乏、设备欠缺等具体困难,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镇乡街道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所承接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注意事项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等配套工作制度防止事项承接后履职不到位和工作脱节。镇乡街道承接的事项原则上纳入公共服务中心集中规范办理。

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区编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下放事项运行的合法性审查;区行管办要加强对下放事项在镇乡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运行的监督。镇乡街道要主动接受监管、检查,依法依规履行职权、承担相应责任。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下放事项的后续监管,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全面掌握镇乡街道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未经区政府同意,区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收回下放的事权,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提交区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发之日起实施,万州府办发〔201434号、万州府办发〔201594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018年部分区级部门向镇乡街道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2日    




附件

2018年部分区级部门向镇乡街道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一、已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后保留32

序号

区级部门

政务服务名称

事项类型

下放形式

承接机构

法律法规依据

下放事项具体内容

1

区城乡建委

农村居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分水镇、武陵镇、龙沙镇、龙驹镇、余家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辖区除农村集中居民点以外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分水镇、武陵镇、龙沙镇、龙驹镇、余家镇外的镇乡、涉农街道

辖区中心城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限额以下(四层以下或500㎡以下)和农村集中居民点以外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

农村居民住宅竣工后的现场验核

其他权力

委托

分水镇、武陵镇、龙沙镇、龙驹镇、余家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辖区除农村集中居民点以外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现场验核

分水镇、武陵镇、龙沙镇、龙驹镇、余家镇外的镇乡、涉农街道

辖区中心城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限额以下(四层以下或500㎡以下)和农村集中居民点以外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现场验核

3

国有建设用地以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

镇乡、涉农街道

《建筑法》第七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辖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

4

国有建设用地以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委托

镇乡、涉农街道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辖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5

区农委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其他权力

委托

镇乡,高笋塘街道外的其他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按照农业部公布的检疫对象及规程,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6


区民政局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调查

行政给付

委托

镇乡街道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对辖区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调查

7

敬老优待证核发

行政确认

委托

镇乡街道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辖区年满60岁的居民核发敬老优待证

8

临时救助审批

行政给付

委托

镇乡街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印发万州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1521号)第十三条

对辖区居民临时救助(金额2000元以内)

9

区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代办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九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

对列入《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渝环发〔201618号)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

10

区水务局

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审批

行政许可

代办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五条;《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水〔200823号)

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不跨乡镇(街道)的一般小(2)型水库及以下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审批

11

区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委托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522)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3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简易审批程序审批的非城市规划区的小微型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2

水资源费征收

行政征收

委托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征收辖区内区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和重点项目外的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农村居民自行取水或非经营性农村居民饮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13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征收

行政征收

委托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征收辖区内长江以外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年采砂石在5000吨及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1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委托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征收辖区内区级及以上建设项目(生产单位)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生产企业)外的水土保持费

15

区卫生计生委

人口和计划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行政确认

委托

镇乡街道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为流动人口审查、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16


区林业局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限“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代办

镇乡街道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辖区内“三有”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

17

区林业局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限“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行政许可

代办

镇乡街道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辖区内“三有”动物人工繁殖许可

18

林木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代办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辖区内采伐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所有林木审批

19

区食药监分局

食品摊贩备案

其他权力

委托

镇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食品摊贩备案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20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

其他权力

委托

镇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辖区内所有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证的新办和重办

21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就业、失业登记

行政确认

委托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受理个人或单位提交就业或失业登记申请,审核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予以网上就业失业登记。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有办理《就业创业者证》要求的个人,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者证》

22

失业保险金申请事项受理

行政确认

委托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金申领,农民工的生活补助金申领

23

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审核初审

行政给付

委托

镇乡街道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对贷款人资质进行初审,在就业信息系统平台录入贷款人相关信息

24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行政给付

委托

镇乡街道

万州财社〔20101

受理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并初审其相关信息,调查核实其灵活性就业的真实性

25

区社保局

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引发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224号)

辖区内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查询

26

受理新办社会保障卡的申请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辖区内受理新办社会保障卡的申请

27

补办社会保障卡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辖区内补办社会保障卡

28

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辖区内受理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29

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辖区内受理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30

受理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单解”、“双解”享受社保补贴资格申请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辖区内受理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单解”、“双解”享受社保补贴资格申请

31

被征地安置人员、淹没农转非、退出宅基地安置人员(未续缴或者续缴不足5年人员)退休申报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辖区内被征地安置人员、淹没农转非、退出宅基地安置人员(未续缴或者续缴不足5年人员)退休申报

32

养老金领取人员社会化管理、资格核查、死亡待遇申报、多领养老金收回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辖区内养老金领取人员社会化管理、资格核查、死亡待遇申报、多领养老金收回


二、新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16

序号

区级部门

政务服务名称

事项类型

下放形式

承接机构

法律法规依据

下放事项具体内容

1

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

行政检查

委托

涉渔镇乡街道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辖区渔业船舶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行政检查权和违法行为制止权

行政检查

委托

镇乡、涉农街道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政府令第198号)

对辖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

对人畜混装、酒后作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委托

镇乡街道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政府令第198号)

镇乡街道行使简易程序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需一般程序处罚的,由镇乡街道移交区农委

4

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代处理

行政强制

委托

镇乡、涉农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政府令第198号)

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受委托发镇乡街道以区农委的名义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代处理

行政强制

委托

镇乡、涉农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政府令第198号)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受委托发镇乡街道以区农委的名义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物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委托

镇乡、涉农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对辖区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物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

7

区民政局


自然灾害过渡期生活救助

行政给付

委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151号)第十四条

辖区符合条件的居民过渡救助

8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行政给付

委托


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9

自然灾害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行政给付

委托

镇乡街道

辖区居民因灾恢复重建住房补助(金额2000元以内)

10

自然灾害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

行政给付

委托


对辖区居民因灾死亡家属抚慰

11

自然灾害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行政给付

委托


对辖区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12

区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监督管理

公共服务

委托

镇乡街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五条

对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登记表项目的27个类别中的59个子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13

区水务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建的山坪塘工程审批

其他权力

委托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新建、不在河道范围内修建的山坪塘审批

14

区卫生计生委

征收社会抚养费

行政征收

委托

镇乡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91日施行)第三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至五十五条

受委托对违法生育(含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取得再生育手续)的人员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代起草书面征收决定,督促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

15

区食药监分局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代办

镇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第17号)第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1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代办

镇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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