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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031F/2017-05451
[ 发文字号 ] 万州府办发〔2017〕6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日期 ] 2017-08-17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7-08-17 来源: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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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7〕69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


为充分调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动承接产业转移,提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计列了招商引资目标分值的各责任单位。

二、考核目标的确定

考核目标由区委、区政府结合全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各责任单位职能职责,分年度下达。

三、完成任务的认定

(一)目标任务完成额是指考核年度从万州区以外的地区(包括境外、国外)引入的实际到位资金额(含物资、设备等实物的折价),上年度超额部分不作结转。

(二)引进外资金额按当期汇率折计为人民币金额。

(三)已经落户万州的外来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或新建项目的新投入,可作为引入该企业的责任单位新完成的目标任务。

(四)上级部门拨付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不计为完成的目标任务。

(五)有下属单位和管辖企业的责任单位,其下属单位和企业实现的招商引资实绩可作为该单位完成的目标任务。

(六)引进项目或资金由多个责任单位共同完成的,可分摊计算完成数,由企业或资金使用单位认可。

四、评分标准

(一)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计100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完成额所占目标任务额比例计分。

(二)招商引资在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所占分值为10分。各责任单位得分按比例折计为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该单位的招商引资分值。

区委、区政府实际引进到位资金每超过5000万元加0.02分。

五、工作经费补助

(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补助工作经费。

(二)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镇乡街道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万州经开区、江南新区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作为本部门和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六、组织实施

(一)将招商引资年度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由区考核办、区投资促进办负责考核工作。

(二)各责任单位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投资协议、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采购清单、支出凭证、资金下达文件等),报区投资促进办核审。

(三)区投资促进办将全区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考核意见,报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审定后交区考核办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七、附则

(一)非责任单位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可比照相应标准执行,给予年终考核加分和工作经费增加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

(二)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以前出台的相关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再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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