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部门解读】区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2021年3月5日,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深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发展装配式建筑,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
二、制定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通知》(渝建〔2019〕436号)为《通知》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包括: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项目;中心城区社会投资公共建筑;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对装配式建筑的考核要求,确定一定比例的房地产项目实施装配式)。
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条件中;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满足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
三是明确了扶持政策。对满足要求的装配式建筑在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税收等予以政策支持。《通知》明确的装配式支持政策,均是市政府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针对全市的统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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